近期,深圳印發了《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太陽能光熱工程、光伏工程應當通過能效測評。新建建筑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方式建設,既有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應當完成設計驗算并通過驗收。
資助標準:對于太陽能光熱項目,每平方米集熱板面積補貼390元,資助金額不超過光熱項目工程費用的30%,上限為200萬元;按規定必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不予資助。
對于太陽能光伏項目,根據年度實際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0.4元/千瓦時補貼,補貼時間為5年。單個項目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以下為通知詳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
二)社會捐助等其他來源。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和發布年度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項目篩選、專家評審、現場核察和公示等,負責項目庫的管理。
二)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出計劃。
三)負責執行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審核撥付各具體項目資金,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四)負責項目驗收,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五)按規定進行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六)建立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項目的檔案。
七)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
八)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并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二)批復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并下達專項資金指標至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支出績效實施重點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四)協同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
五)指導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六)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市監察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監察。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責任:
一)如實提供相關的申報資料。
二)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三)落實項目實施條件,按要求落實配套資金。
四)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五)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驗收、評價和審計。
六)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有關材料。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范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對象,為在中國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企業須正常經營滿1年以上。
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產業政策,項目成果應當在深圳市實施,能夠促進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范圍:
一)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示范項目。包括綠色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裝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綠色物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專用設施綠色技術改造、綠色建材應用、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以及建筑新技術應用等領域的示范項目。
二)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能力建設。包括重要科研課題研究、標準規范編制、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產業基地培育、產業人才培訓,以及有關技術應用推廣活動。
三)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應用本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與建筑領域節能減排、綠色創新發展無關的。
二)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三)申報項目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產業政策規定的。
第四章 資助項目和標準
第十四條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一)新建綠色建筑示范項目。
項目要求:獲得高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項目。
資助標準:按建筑面積,二星級或者銀級每平方米補貼20元,三星級或者金級每平方米補貼40元,鉑金級每平方米補貼50元。其中,二星級或者銀級項目資助上限為180萬元,三星級或者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250萬元,鉑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300萬元;且資助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3%。
二)既有綠色建筑示范項目。
項目要求: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獲得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的建筑項目。
資助標準:按建筑面積,一星級或者銅級每平方米補貼10元,二星級或者銀級每平方米補貼20元,三星級或者金級每平方米補貼40元,鉑金級每平方米補貼60元。其中,一星級或者銅級項目資助上限為100萬元,二星級或者銀級項目資助上限為200萬元,三星級或者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300萬元,鉑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350萬元;且資助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3%。
既有建筑通過綠色改造并獲得相應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參照上述標準予以資助。
三)綠色建筑標識評價費用。
資助條件:實行綠色建筑標識免費評價制度,本市評價機構不得收取任何評價費用,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予以資助。
資助標準:對本市評價機構實施的綠色建筑評價,原則上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對評價機構予以資助,每個項目資助3萬元。對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認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定的國家最高等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對項目申報單位按規定支出的評價標識費用予以最高5萬元資助。
第十五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
項目要求:通過節能量審核,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規定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的,改造單位應當將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數據中心。
資助標準: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受益面積每平方米補貼30元;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積每平方米補貼15—30元。資助金額不超過申請項目改造成本的40%,上限為300萬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陽節能改造示范項目。
項目要求:建筑外窗節能改造的,應當符合深圳市建筑節能設計規范中對外窗的技術要求;建筑外遮陽節能改造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筑遮陽工程技術規范的技術要求。
資助標準:按照窗面積每平方米補貼150元;對同時實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陽節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積每平方米補貼250元。資助金額不超過申請項目改造成本的30%,上限為100萬元。
第十六條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太陽能光熱工程、光伏工程應當通過能效測評。新建建筑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方式建設,既有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應當完成設計驗算并通過驗收。
資助標準:對于太陽能光熱項目,每平方米集熱板面積補貼390元,資助金額不超過光熱項目工程費用的30%,上限為200萬元;按規定必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不予資助。
對于太陽能光伏項目,根據年度實際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0.4元/千瓦時補貼,補貼時間為5年。單個項目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七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裝配式建筑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相關標準要求。
資助標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資助100元。資助金額上限為500萬元,且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3%。
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或者政府回購或者定價銷售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或者獲得建筑面積獎勵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第十八條 綠色物業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物業管理項目獲得深圳市級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識。
資助標準:按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準,一星級最高資助5萬元,二星級最高資助10萬元,三星級最高資助20萬元,總資助額不超過前一年度物業管理費總額的20%。同一項目獲得更高星級標識的,申請資助額度應當扣減之前已申請相應等級標識的資助金額。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專用設施綠色技術改造工程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專用設施完成綠色技術改造,達到相關標準要求并通過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的評審。
資助標準: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專用設施綠色技術改造的項目投資總額(不含土建)的20%進行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 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的獎勵標準:
項目要求:建設工程項目獲得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科技創新、建筑行業新技術應用、裝配式建筑等領域的國際、國家或者廣東省相關重要獎項,具體獎項范圍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另行確定。
獎勵標準:獲得國際重要獎項的獎勵上限為40萬元;獲得國家重要獎項的獎勵上限為30萬元;獲得省級重要獎項的獎勵上限為20萬元。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種獎項,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一條 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能力建設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經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認定,對推動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有關工作具有重要指導、引領、支撐作用,實施效果顯著的社會申請類項目。被資助的項目成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資助標準:
一)重要科研課題研究:資助金額不超過經費支出總額的50%,單項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標準規范編制:資助金額不超過經費支出總額的50%,單項資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公共技術平臺項目:對國家或者深圳市認定的建筑領域生產性、服務性公共技術平臺,按不超過實際投入的30%的標準資助。
四)產業基地培育:國家級示范基地資助上限為100萬元;廣東省、深圳市級示范基地資助上限為50萬元。省級或者市級示范基地獲評國家級示范基地的,按國家級示范基地資助標準予以補差,省級、市級示范基地不重復給予資助。
五)產業人才培訓:對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代表性強、認知度高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行業代表性企業,在本市組織舉辦人才技術和管理培訓,按最高200元/人?次予以資助。同一組織舉辦的人才培訓,每年資助不得超過1次,總人數不得超過5000人次。
六)技術應用推廣活動:對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代表性強、認知度高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組織舉辦或者參加國際、國內重要技術推廣專業展會或者高端論壇等活動,資助金額不超過經費支出總額的50%,單項資助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同一組織舉辦或者參加的國內或者國際同類專業展會或者高端論壇等活動,每年分別只限資助1次。
其他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能力建設項目,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綠色生態城區或者園區示范項目、綠色建材應用示范項目、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示范項目,以及應用本市建筑廢棄物生產的綠色再生產品等支持領域相關資助標準,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除第二十條規定的獎勵外,同一項目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資助和支持范圍中的一項資助標準予以資助,不予重復資助。
第五章 年度資金計劃制定與審核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提出資助申請,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項目篩選、專家評審、現場核察等,提出初步資助計劃。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將初步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單位、項目名稱、資助金額等,同時征求市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意見。對有異議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資助。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計劃經公示及征求意見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將其納入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對年度資金支出計劃進行審核并隨部門預算項目一并報市人大批準。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在申請受理、專家評審、預算評估、委托管理、節能量審核、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過程中所需的管理經費,納入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市人大批準后的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將專項資金指標下達到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照下達的專項資金指標辦理撥款手續。
第三十二條 受資助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相關執行條件和要求時,須報告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
第七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回專項資金,5年內不受理其專項資金申請,按規定列入財政資助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開其違法違規信息,并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及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同一項目多頭或者重復申請市級財政資金資助且未及時退返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可以實施重點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單位以后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考察、評審、預算評估、驗收、審計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與申請資助單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關報告的,解除委托關系,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受委托的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職業道德,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專家資格,通報所在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安排區級有關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本區域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低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項目要求:太陽能光熱工程、光伏工程應當通過能效測評。新建建筑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方式建設,既有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應當完成設計驗算并通過驗收。
資助標準:對于太陽能光熱項目,每平方米集熱板面積補貼390元,資助金額不超過光熱項目工程費用的30%,上限為200萬元;按規定必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不予資助。
對于太陽能光伏項目,根據年度實際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0.4元/千瓦時補貼,補貼時間為5年。單個項目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以下為通知詳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
二)社會捐助等其他來源。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和發布年度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項目篩選、專家評審、現場核察和公示等,負責項目庫的管理。
二)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出計劃。
三)負責執行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審核撥付各具體項目資金,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四)負責項目驗收,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五)按規定進行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六)建立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項目的檔案。
七)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
八)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并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二)批復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并下達專項資金指標至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支出績效實施重點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四)協同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
五)指導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六)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市監察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監察。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責任:
一)如實提供相關的申報資料。
二)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三)落實項目實施條件,按要求落實配套資金。
四)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五)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驗收、評價和審計。
六)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有關材料。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范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對象,為在中國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具備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體系,企業須正常經營滿1年以上。
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產業政策,項目成果應當在深圳市實施,能夠促進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范圍:
一)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示范項目。包括綠色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裝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綠色物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專用設施綠色技術改造、綠色建材應用、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以及建筑新技術應用等領域的示范項目。
二)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能力建設。包括重要科研課題研究、標準規范編制、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產業基地培育、產業人才培訓,以及有關技術應用推廣活動。
三)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應用本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與建筑領域節能減排、綠色創新發展無關的。
二)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三)申報項目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產業政策規定的。
第四章 資助項目和標準
第十四條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一)新建綠色建筑示范項目。
項目要求:獲得高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項目。
資助標準:按建筑面積,二星級或者銀級每平方米補貼20元,三星級或者金級每平方米補貼40元,鉑金級每平方米補貼50元。其中,二星級或者銀級項目資助上限為180萬元,三星級或者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250萬元,鉑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300萬元;且資助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3%。
二)既有綠色建筑示范項目。
項目要求: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獲得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的建筑項目。
資助標準:按建筑面積,一星級或者銅級每平方米補貼10元,二星級或者銀級每平方米補貼20元,三星級或者金級每平方米補貼40元,鉑金級每平方米補貼60元。其中,一星級或者銅級項目資助上限為100萬元,二星級或者銀級項目資助上限為200萬元,三星級或者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300萬元,鉑金級項目資助上限為350萬元;且資助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3%。
既有建筑通過綠色改造并獲得相應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參照上述標準予以資助。
三)綠色建筑標識評價費用。
資助條件:實行綠色建筑標識免費評價制度,本市評價機構不得收取任何評價費用,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予以資助。
資助標準:對本市評價機構實施的綠色建筑評價,原則上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對評價機構予以資助,每個項目資助3萬元。對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認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定的國家最高等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對項目申報單位按規定支出的評價標識費用予以最高5萬元資助。
第十五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
項目要求:通過節能量審核,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規定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的,改造單位應當將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數據中心。
資助標準: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受益面積每平方米補貼30元;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積每平方米補貼15—30元。資助金額不超過申請項目改造成本的40%,上限為300萬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陽節能改造示范項目。
項目要求:建筑外窗節能改造的,應當符合深圳市建筑節能設計規范中對外窗的技術要求;建筑外遮陽節能改造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筑遮陽工程技術規范的技術要求。
資助標準:按照窗面積每平方米補貼150元;對同時實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陽節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積每平方米補貼250元。資助金額不超過申請項目改造成本的30%,上限為100萬元。
第十六條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太陽能光熱工程、光伏工程應當通過能效測評。新建建筑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方式建設,既有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應當完成設計驗算并通過驗收。
資助標準:對于太陽能光熱項目,每平方米集熱板面積補貼390元,資助金額不超過光熱項目工程費用的30%,上限為200萬元;按規定必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不予資助。
對于太陽能光伏項目,根據年度實際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0.4元/千瓦時補貼,補貼時間為5年。單個項目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七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裝配式建筑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相關標準要求。
資助標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資助100元。資助金額上限為500萬元,且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3%。
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或者政府回購或者定價銷售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或者獲得建筑面積獎勵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第十八條 綠色物業示范項目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物業管理項目獲得深圳市級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識。
資助標準:按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準,一星級最高資助5萬元,二星級最高資助10萬元,三星級最高資助20萬元,總資助額不超過前一年度物業管理費總額的20%。同一項目獲得更高星級標識的,申請資助額度應當扣減之前已申請相應等級標識的資助金額。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專用設施綠色技術改造工程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專用設施完成綠色技術改造,達到相關標準要求并通過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的評審。
資助標準: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專用設施綠色技術改造的項目投資總額(不含土建)的20%進行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 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的獎勵標準:
項目要求:建設工程項目獲得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科技創新、建筑行業新技術應用、裝配式建筑等領域的國際、國家或者廣東省相關重要獎項,具體獎項范圍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另行確定。
獎勵標準:獲得國際重要獎項的獎勵上限為40萬元;獲得國家重要獎項的獎勵上限為30萬元;獲得省級重要獎項的獎勵上限為20萬元。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種獎項,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一條 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能力建設的資助標準:
項目要求:經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認定,對推動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有關工作具有重要指導、引領、支撐作用,實施效果顯著的社會申請類項目。被資助的項目成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資助標準:
一)重要科研課題研究:資助金額不超過經費支出總額的50%,單項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標準規范編制:資助金額不超過經費支出總額的50%,單項資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公共技術平臺項目:對國家或者深圳市認定的建筑領域生產性、服務性公共技術平臺,按不超過實際投入的30%的標準資助。
四)產業基地培育:國家級示范基地資助上限為100萬元;廣東省、深圳市級示范基地資助上限為50萬元。省級或者市級示范基地獲評國家級示范基地的,按國家級示范基地資助標準予以補差,省級、市級示范基地不重復給予資助。
五)產業人才培訓:對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代表性強、認知度高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行業代表性企業,在本市組織舉辦人才技術和管理培訓,按最高200元/人?次予以資助。同一組織舉辦的人才培訓,每年資助不得超過1次,總人數不得超過5000人次。
六)技術應用推廣活動:對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代表性強、認知度高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組織舉辦或者參加國際、國內重要技術推廣專業展會或者高端論壇等活動,資助金額不超過經費支出總額的50%,單項資助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同一組織舉辦或者參加的國內或者國際同類專業展會或者高端論壇等活動,每年分別只限資助1次。
其他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能力建設項目,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綠色生態城區或者園區示范項目、綠色建材應用示范項目、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示范項目,以及應用本市建筑廢棄物生產的綠色再生產品等支持領域相關資助標準,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除第二十條規定的獎勵外,同一項目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資助和支持范圍中的一項資助標準予以資助,不予重復資助。
第五章 年度資金計劃制定與審核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提出資助申請,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項目篩選、專家評審、現場核察等,提出初步資助計劃。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將初步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單位、項目名稱、資助金額等,同時征求市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意見。對有異議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資助。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計劃經公示及征求意見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將其納入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對年度資金支出計劃進行審核并隨部門預算項目一并報市人大批準。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在申請受理、專家評審、預算評估、委托管理、節能量審核、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過程中所需的管理經費,納入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市人大批準后的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將專項資金指標下達到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照下達的專項資金指標辦理撥款手續。
第三十二條 受資助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相關執行條件和要求時,須報告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
第七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回專項資金,5年內不受理其專項資金申請,按規定列入財政資助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開其違法違規信息,并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及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同一項目多頭或者重復申請市級財政資金資助且未及時退返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可以實施重點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單位以后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考察、評審、預算評估、驗收、審計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與申請資助單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關報告的,解除委托關系,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受委托的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職業道德,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專家資格,通報所在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安排區級有關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本區域建筑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創新發展。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低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