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9月9日,麗水龍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龍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發布公告,將于10月1日起“嚴打”違法建筑,關于屋頂光伏電站的違建查處也在范圍之內,公告明確違反《龍泉市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范要求(試行)》規定在屋頂、露臺上建設的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將一律拆除。
另外據了解,在今年8月中旬,溫州鹿城區仰義街道城管辦聯合仰義執法中隊在對轄區日常巡查時,發現沿榮路某企業在屋頂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并在光伏板下鋪設鐵皮,面積達到上千平方米,且最高高度近3米,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以及區政府相關會議精神,執法隊員當即發放《責令限期改正告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其后,執法隊員多次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再三向其明確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的相關規范要求,督促當事人盡快整改。經過大量思想工作,當事人表示將全力配合執法工作,但因人力有限,整改需要較長時間。
為盡快完成該處光伏發電系統整改工作,執法隊員提出由當事人安排專業人員對光伏板進行拆除,再由中隊安排人員幫助其搬離光伏板,并對鐵皮予以拆除。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街道城管辦聯合執法中隊安排人員于8月15日和16日,連續兩天幫助當事人對鐵皮予以拆除,拆除面積約1600平方米,為其下一步整改提供了便利。
為加強我市違法建設管控力度,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控治理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8〕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將違建情形審查列為不動產(商住房)轉移登記的前置條件,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時間
2019年10月1日起。
二、實施對象
龍泉市域范圍內辦理商住房轉移登記的不動產及權利人。
三、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前須到行政服務中心二樓B11號綜合執法窗口申領并填寫《房屋建筑違建情形審查表》。
(二)綜合行政執法局在3個工作日內派人完成現場核查,并根據《龍泉市房屋建筑違法裝飾裝修必拆導則(試行)》出具《房屋建筑違建情形審查證明》。
(三)審查通過的,準予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未通過審查的,暫停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申請人須整改完畢后重新報審。
特此公告。
龍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龍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19年9月9日
附:《龍泉市房屋建筑違法裝飾裝修必拆導則(試行)》
出臺背景
為深入開展“無違建”創建工作,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裝飾裝修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龍泉市違法建筑處置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房屋建筑違法裝飾裝修必拆情形進行進一步明確。
一、本《導則》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房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二、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綠地、公共設施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一律拆除。
三、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引發鄰里糾紛的一律拆除。
四、占用行人通道或者有人活動的公共場所搭建非落地但下沿距地面高度低于2.5米或挑出外檐部分超過0.8米的雨(陽)棚一律拆除。
五、可伸縮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挑出外檐部分超出0.8米的一律拆除。
六、擅自在公共使用的院內、露臺、屋頂等空間搭建簡易房、陽光房、雨(陽)棚、檐廊、拱門、涼亭等的一律拆除。
七、在建筑屋頂搭建陽光房等增加建筑面積的建筑物一律拆除。
八、禁止在臨街建筑的露臺擅自搭建陽光房;在獨用的露臺搭建陽光房,高度超過屋檐或樓層單層高度、外沿超出建筑物女兒墻(欄桿)外側、面積大于10㎡的,一律拆除。
九、在獨用的露臺、屋頂搭建雨(陽)棚高度超過屋檐或樓層單層高度、外沿超出建筑物女兒墻(欄桿)外側0.5米以上、面積大于15㎡的,一律拆除。
十、禁止擅自將陽光房建設為廚房、衛生間、臥室等功能用房;采用磚、木板、鐵皮等混合材質搭建的不透明簡易房、陽光房、落地雨(陽)棚一律拆除。
十一、擅自開挖室內、外地面建造地下室、游泳池、下沉式花園的一律拆除,并責令恢復原狀。
十二、違反《龍泉市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范要求(試行)》規定在屋頂、露臺上建設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一律拆除。
十三、其它存在安全隱患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拆除的情形一律拆除。
十四、鄉鎮規劃區范圍可以參照本《導則》執行。
十五、本《導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為盡快完成該處光伏發電系統整改工作,執法隊員提出由當事人安排專業人員對光伏板進行拆除,再由中隊安排人員幫助其搬離光伏板,并對鐵皮予以拆除。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街道城管辦聯合執法中隊安排人員于8月15日和16日,連續兩天幫助當事人對鐵皮予以拆除,拆除面積約1600平方米,為其下一步整改提供了便利。
為加強我市違法建設管控力度,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控治理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8〕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將違建情形審查列為不動產(商住房)轉移登記的前置條件,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時間
2019年10月1日起。
二、實施對象
龍泉市域范圍內辦理商住房轉移登記的不動產及權利人。
三、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前須到行政服務中心二樓B11號綜合執法窗口申領并填寫《房屋建筑違建情形審查表》。
(二)綜合行政執法局在3個工作日內派人完成現場核查,并根據《龍泉市房屋建筑違法裝飾裝修必拆導則(試行)》出具《房屋建筑違建情形審查證明》。
(三)審查通過的,準予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未通過審查的,暫停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申請人須整改完畢后重新報審。
特此公告。
龍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龍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19年9月9日
附:《龍泉市房屋建筑違法裝飾裝修必拆導則(試行)》
出臺背景
為深入開展“無違建”創建工作,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裝飾裝修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龍泉市違法建筑處置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房屋建筑違法裝飾裝修必拆情形進行進一步明確。
一、本《導則》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房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二、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綠地、公共設施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一律拆除。
三、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引發鄰里糾紛的一律拆除。
四、占用行人通道或者有人活動的公共場所搭建非落地但下沿距地面高度低于2.5米或挑出外檐部分超過0.8米的雨(陽)棚一律拆除。
五、可伸縮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挑出外檐部分超出0.8米的一律拆除。
六、擅自在公共使用的院內、露臺、屋頂等空間搭建簡易房、陽光房、雨(陽)棚、檐廊、拱門、涼亭等的一律拆除。
七、在建筑屋頂搭建陽光房等增加建筑面積的建筑物一律拆除。
八、禁止在臨街建筑的露臺擅自搭建陽光房;在獨用的露臺搭建陽光房,高度超過屋檐或樓層單層高度、外沿超出建筑物女兒墻(欄桿)外側、面積大于10㎡的,一律拆除。
九、在獨用的露臺、屋頂搭建雨(陽)棚高度超過屋檐或樓層單層高度、外沿超出建筑物女兒墻(欄桿)外側0.5米以上、面積大于15㎡的,一律拆除。
十、禁止擅自將陽光房建設為廚房、衛生間、臥室等功能用房;采用磚、木板、鐵皮等混合材質搭建的不透明簡易房、陽光房、落地雨(陽)棚一律拆除。
十一、擅自開挖室內、外地面建造地下室、游泳池、下沉式花園的一律拆除,并責令恢復原狀。
十二、違反《龍泉市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范要求(試行)》規定在屋頂、露臺上建設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一律拆除。
十三、其它存在安全隱患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拆除的情形一律拆除。
十四、鄉鎮規劃區范圍可以參照本《導則》執行。
十五、本《導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