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交易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啟動,目前運行良好,對破解電網調峰難題,促進清潔能源全額消納,實現清潔能源和火電共同發展起到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和深化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交易,提高市場成員參與調峰積極性,更好統籌平衡火電調峰補償和清潔能源分攤,根據上半年運行實際,經廣泛征求意見,對《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規則(試行)》(豫監能市場〔2019〕105號)有關條款進行修訂。
其中,在第二十條中,將風電場分攤方法修改為“調峰分攤金額=[深度調峰交易時段風電場實際發電量/(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總發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
修訂內容
一、在第十條中,將“買方為集中式風電和光伏,及出力未減到有償調峰基準的統調公用燃煤火電機組。”修改為“買方為集中式風電和光伏,以及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的統調公用燃煤火電機組。”
二、在第十五條中,將“調峰下限不得高于機組初始額定容量的40%。”修改為“調峰下限不得高于機組初始額定容量的45%。”
三、在第十八條中,將“全網深度調峰服務費=K×∑(機組各分段區間對應深度調峰電量與各分段區間對應出清價格乘積的合計數),按照平穩有序原則,為合理調控深度調峰服務費總盤子范圍,設置調節系數K,取值0—2。”修改為“全網深度調峰服務費=K1×∑(機組第一檔分段區間對應深度調峰電量與第一檔分段區間對應出清價格乘積的合計數)+K2×∑(機組第二檔分段區間對應深度調峰電量與第二檔分段區間對應出清價格乘積的合計數)+K3×∑(機組第三檔分段區間對應深度調峰電量與第三檔分段區間對應出清價格乘積的合計數),按照平穩有序原則,為合理調控深度調峰服務費總盤子范圍,設置分檔調節系數K1、K2、K3,每個系數分別取值0-2。”
四、在第二十條中,將“深度調峰服務費用來源,由市場內深度調峰交易時段負荷率大于等于調峰基準的火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按照調用時段共同分攤。”修改為“深度調峰服務費用來源,由市場交易已出清但因自身原因導致日內調峰能力與日前上報競價情況不符,無法提供約定相應調峰服務的發電機組考核費用補充,其余由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統調公用燃煤火電機組,以及風電場、光伏電站按照調用時段共同分攤。”
五、在第二十條中,將火電廠分攤方法修改為“調峰分攤金額=[(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總發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設置火電廠分攤調節系數K火,暫取值0.2。”
六、在第二十條中,將風電場分攤方法修改為“調峰分攤金額=[深度調峰交易時段風電場實際發電量/(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總發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
七、在第二十條中,將光伏電站分攤方法修改為“調峰分攤金額=[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光伏電站實際發電量/(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總發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
其中,在第二十條中,將風電場分攤方法修改為“調峰分攤金額=[深度調峰交易時段風電場實際發電量/(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總發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
《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規則(試行)》
修訂內容
一、在第十條中,將“買方為集中式風電和光伏,及出力未減到有償調峰基準的統調公用燃煤火電機組。”修改為“買方為集中式風電和光伏,以及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的統調公用燃煤火電機組。”
二、在第十五條中,將“調峰下限不得高于機組初始額定容量的40%。”修改為“調峰下限不得高于機組初始額定容量的45%。”
三、在第十八條中,將“全網深度調峰服務費=K×∑(機組各分段區間對應深度調峰電量與各分段區間對應出清價格乘積的合計數),按照平穩有序原則,為合理調控深度調峰服務費總盤子范圍,設置調節系數K,取值0—2。”修改為“全網深度調峰服務費=K1×∑(機組第一檔分段區間對應深度調峰電量與第一檔分段區間對應出清價格乘積的合計數)+K2×∑(機組第二檔分段區間對應深度調峰電量與第二檔分段區間對應出清價格乘積的合計數)+K3×∑(機組第三檔分段區間對應深度調峰電量與第三檔分段區間對應出清價格乘積的合計數),按照平穩有序原則,為合理調控深度調峰服務費總盤子范圍,設置分檔調節系數K1、K2、K3,每個系數分別取值0-2。”
四、在第二十條中,將“深度調峰服務費用來源,由市場內深度調峰交易時段負荷率大于等于調峰基準的火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按照調用時段共同分攤。”修改為“深度調峰服務費用來源,由市場交易已出清但因自身原因導致日內調峰能力與日前上報競價情況不符,無法提供約定相應調峰服務的發電機組考核費用補充,其余由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統調公用燃煤火電機組,以及風電場、光伏電站按照調用時段共同分攤。”
五、在第二十條中,將火電廠分攤方法修改為“調峰分攤金額=[(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總發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設置火電廠分攤調節系數K火,暫取值0.2。”
六、在第二十條中,將風電場分攤方法修改為“調峰分攤金額=[深度調峰交易時段風電場實際發電量/(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總發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
七、在第二十條中,將光伏電站分攤方法修改為“調峰分攤金額=[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光伏電站實際發電量/(K火×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未中標火電廠高于有償調峰基準值發電量+深度調峰交易時段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總發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