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9時左右,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吊車在G345長山段長山公墓以北200米處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80萬元。
事故發生后,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向負有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也未向來安張山風電項目發包方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報告。后經群眾舉報,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專項核查組初步查證屬實。根據《關于督促開展大唐來安張山風電項目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函》(皖安辦函〔2020〕45 號)和《關于掛牌督辦大唐來安張山風電項目“2020.1.8”事故的函》(滁安辦函〔2020〕18號)文件要求,來安縣政府高度重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縣政府授權,2020年5月28日,來安縣應急管理局成立了由顧永成局長為組長,縣公安局、總工會、紀檢委、張山鎮政府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的中地寅崗建設集團“2020.1.8”起重傷害瞞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技術分析、調查取證、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及瞞報過程,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相關情況
(一)項目概況
大唐來安縣張山風電項目于2017年9月29日正式開工,目前正處于施工建設階段。該項目裝機容量為48MW,安裝24臺單機容量2MW的風電機組,葉輪直徑116m,輪轂高度90m。同時在已建成的唐龍風電場升壓站內新增一臺50MVA主變壓器并擴建相應35kV風電場集電線路進線間隔及無功補償裝置等。集電線路采用地埋和架空線路相結合的方式匯入唐龍風電場升壓站2#主變,通過110kV線路并入至電網公司寶橋變。截至目前,張山風電項目道路(共23km)路基已修筑完成,風機(共24臺)基礎澆筑已完成,吊裝完成20臺,風機調試并網14臺;集電線路基本完成;升壓站增容設備安裝調試工作已完成并通過省質檢中心和電網公司驗收,新增2號主變和相關設備已送電。
(二)相關單位情況
1、項目建設單位(發包方):
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張山風電項目投資方,法定代表人:蔡XX,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7日,營業期限:2011年10月17日至2036年10月16日,注冊資本:陸仟萬元,注冊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XXXXXXX,經營范圍:從事風力發電等新能源的開發、投資、建設與管理;新能源相關設備的研制、檢測與維修;低碳技術的研發、應用與推廣;與新能源相關的培訓、咨詢服務。
2、施工單位(總承包方):
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張山項目風機吊裝施工方,法人代表:郭XX,成立日期:2006年5月18日,營業期限:2006年5月18日至2036年5月17日,注冊資本:叁億元,注冊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XXXXX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29XXXXXXXXXXX,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機電安裝、水利水電、地基與基礎、土石方、建筑裝飾裝修、城市及道路照明、電力、公路、通信、鋼結構、化工石油、工程勘察專業類、地質災害治理、電子與智能化、消防設施、防水防腐保溫、公路交通工程、礦山、環保工程施工;變壓器及高低壓線路維護,房屋租賃。鋼結構制作;機械設備的銷售;園林綠化、綠化養護、花卉苗木種植、綠化服務、保潔服務;景觀、橋梁、園林古建筑、溫室大棚施工;體育場設施工程;橋梁、隧道、建筑機電安裝、測繪、鉆井、承裝承修承試、壓力管道、鐵路、特種工程(結構補強)、機械租賃、太陽能光伏電站運維;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 ;建筑材料及施工廢料銷售、特種工程加固、公路養護、網圍欄施工、拆除、土地整理、核工業工程專業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管材銷售。資質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1150220XX,有效期:2021年1月13日。資質類別與等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
2019年11月29日,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編寫風機吊裝比價采購文件,并向包頭市北騏特種設備有限公司、包頭市鑫林特種設備有限公司、中地寅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送詢價單及比價采購文件。12月1日,3家公司分別發來報價文件;12月3日,采購工作組對3家公司報價進行評審,中地寅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落實主吊設備速度最快,滿足現場工作要求,且報價最低,被推薦為中標單位。12月3日,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召開專題會議,會議同意中地寅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張山項目風機安裝施工單位,并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并同意了該項議案。2019年12月6日,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與中地寅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大唐張山風電項目風機安裝施工合同》。
(三)涉事車輛情況
2019年9月,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來安大唐風電項目現場臨時委托負責人余XX(無任職文),從安徽宿州以個人名義購置二手吊車供公司使用,車輛未過戶。車輛所有人:許X,車牌號碼:皖L602XX,車輛類型:重型專項作業車,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東風牌EQ5161JSQF1,車輛識別代號:LGHXFGHP0A7000157,發動機號碼:J1ES2905165,核定載人數:3人,總質量:15900kg,整備質量:8800kg,核定載質量:6905kg,強制報廢期止:2020年4月13日。現因其他原因,該車輛已損毀,無法使用。
(三)天氣情況
根據來安氣象觀測站監測,2020年1月8日,來安為陰天到多云天氣,最低氣溫1.4℃,最高氣溫5.0℃,平均氣溫2.9℃;最低氣壓1018.4hPa,最高 氣壓1026.0hPa,平均氣壓1023.3hPa;最小相對濕度71%,最大相對濕度99%,平均相對濕 度88%;極大風速13.1m/s,風力6級,方向西北,出現在8日1時13分,平均風速3.4m/s,風力3級。
二、事故發生、救援等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及救援情況
2020年1月8日9時左右,在G345長山段長山公墓以北200米處,余XX雇傭張XX(無特種作業操作證),駕駛吊車(皖L602XX)在轉場行進過程中,因修路造成路面不平整,車輛右側前、后輪胎均陷入地基,造成車身右傾,現場采用千斤頂頂到可以行進高度后,吊車駕駛員啟動車輛向前行進,因啟動速度較快,在重力的作用下,車載吊臂擺動帶動吊鉤甩動。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工人爾XXX因好奇,自行前往車頭,正好被甩動的吊鉤擊中頭部,致使該工人頭部受傷。
事發當時,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李XX不在現場,項目委托負責人余XX立即駕駛其私家車送傷者去醫院進行救治,車輛行至張山鎮,余XX發現該名工人已無生命跡象,便將車輛開至張山鎮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民警檢查后,認定該名工人已死亡。余XX又將車輛開至來安縣中醫院門口,經醫生檢查,確認該名工人已死亡,隨即余XX將死亡工人送至殯儀館。
余XX私下與死者家屬簽署了賠償協議(賠付死者家屬213萬元),并瞞報了該起生產安全事故,1月14日,死者爾XXX在來安縣殯儀館火化。
三、事故瞞報及核查經過
(一)事故瞞報經過
事故發生后,余XX沒有立即撥打110、120電話,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也未向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報告。1月15日左右,余XX向李XX報告事故發生情況及處理情況,李XX認為事故已經處理完畢,便沒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也未立即向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報告。
(二)事故核查經過
2020年4月22日,省應急管理廳接到群眾信函舉報,主要內容為“大唐安徽省公司在滁州來安縣的風電張山項目,2019年12月下旬在吊裝施工現場砸死1人,事故被大唐安徽省公司隱瞞,由吊裝方李老板私自處理”。省廳領導高度重視,依據《安徽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規程(試行)》等文件,省廳成立核查組并于4月27日派員赴滁州市來安縣開展核查。經初步核查,2020年1月8日,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張山風電項目施工單位發生一起亡人事故,群眾舉報內容屬實。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該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爾XXX,男,31歲,彝族,四川省美姑縣XXXXX人,身份證號:51343619XXXXXXXXXX,2020年1月8日事故發生時當場死亡。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1986)及余XX提供的與死者家屬簽訂的協議書,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80 萬元。其中: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 213萬元(包含撫恤金、喪葬費、被撫養人撫養費),善后處理費用 18萬元,行政處罰149萬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涉事吊車駕駛員在啟動車輛前,未對吊車吊鉤安全狀態進行有效檢查,未對吊車運行周邊環境的安全性進行進一步確認,車輛啟動后起步速度較快,在重力作用下,車載吊臂擺動帶動吊鉤左右甩動;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工人爾XXX因好奇,自行前往車頭,正好被甩動的吊鉤擊中頭部,致使該工人頭部受傷。
(二)間接原因
1、中地寅崗建設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不到位,項目經理李XX每月只到現場2、3次,安全檢查走過場,隱患排查不力。
2、中地寅崗建設集團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組織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及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三違”現象突出。
3、中地寅崗建設集團安全管理混亂,吊車運行作業現場未放置相關安全警示標識,現場管理人員不履職,對進入吊車轉運現場危險區域的無關人員爾XXX未進行提醒與阻止。
(三)事故性質。
經查,這是一起因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致一人死亡且瞞報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1、張XX,男,身份證號:15020419XXXXXXXX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臨時雇傭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違規作業,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2020年5月28日,因交通事故身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爾XXX,男,身份證號:51343619XXXXXXXX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勞動紀律進入吊車運行作業的危險區域,導致事故發生。鑒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郭XX,男,身份證號:61032119XXXXXXXX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5萬元的罰款。
2、李XX,女,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來安大唐張山風電項目項目經理,負責來安大唐張山風電項目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疏于管理,對此次事故發生、瞞報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0萬元的罰款。
3、余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來安大唐張山風電項目現場管理人員,違規聘用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駕駛吊車,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鑒于余XX目前身患腎癌癥晚期,其妻身患甲狀腺癌,家庭負擔沉重,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9000元的罰款。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
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三十二條、三十八條、四十一條之規定,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生一般事故給予49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后,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后經群眾舉報至安徽省應急管理廳查證屬實。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議對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瞞報事故行為給予100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兩項合并處罰款149萬元整。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從嚴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切實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加對重點崗位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教育從業人員自覺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杜絕“三違”現象發生,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圍內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提升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堅決防范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二)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針對風電項目安裝現場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對總承包方統一協調管理,嚴格督促承包企業禁止無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行為,要加強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管理,深入細致的開展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及其他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職工技術素質和安全素質,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三)來安縣各鄉鎮安全監管站,要進一步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宣傳力度,普及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全民安全意識,最大限度的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要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舉一反三,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行為的發生,確保全縣安全形式持續向好。
事故發生后,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向負有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也未向來安張山風電項目發包方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報告。后經群眾舉報,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專項核查組初步查證屬實。根據《關于督促開展大唐來安張山風電項目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函》(皖安辦函〔2020〕45 號)和《關于掛牌督辦大唐來安張山風電項目“2020.1.8”事故的函》(滁安辦函〔2020〕18號)文件要求,來安縣政府高度重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縣政府授權,2020年5月28日,來安縣應急管理局成立了由顧永成局長為組長,縣公安局、總工會、紀檢委、張山鎮政府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的中地寅崗建設集團“2020.1.8”起重傷害瞞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技術分析、調查取證、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及瞞報過程,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相關情況
(一)項目概況
大唐來安縣張山風電項目于2017年9月29日正式開工,目前正處于施工建設階段。該項目裝機容量為48MW,安裝24臺單機容量2MW的風電機組,葉輪直徑116m,輪轂高度90m。同時在已建成的唐龍風電場升壓站內新增一臺50MVA主變壓器并擴建相應35kV風電場集電線路進線間隔及無功補償裝置等。集電線路采用地埋和架空線路相結合的方式匯入唐龍風電場升壓站2#主變,通過110kV線路并入至電網公司寶橋變。截至目前,張山風電項目道路(共23km)路基已修筑完成,風機(共24臺)基礎澆筑已完成,吊裝完成20臺,風機調試并網14臺;集電線路基本完成;升壓站增容設備安裝調試工作已完成并通過省質檢中心和電網公司驗收,新增2號主變和相關設備已送電。
(二)相關單位情況
1、項目建設單位(發包方):
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張山風電項目投資方,法定代表人:蔡XX,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7日,營業期限:2011年10月17日至2036年10月16日,注冊資本:陸仟萬元,注冊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來安縣XXXXXXX,經營范圍:從事風力發電等新能源的開發、投資、建設與管理;新能源相關設備的研制、檢測與維修;低碳技術的研發、應用與推廣;與新能源相關的培訓、咨詢服務。
2、施工單位(總承包方):
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張山項目風機吊裝施工方,法人代表:郭XX,成立日期:2006年5月18日,營業期限:2006年5月18日至2036年5月17日,注冊資本:叁億元,注冊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XXXXX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29XXXXXXXXXXX,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機電安裝、水利水電、地基與基礎、土石方、建筑裝飾裝修、城市及道路照明、電力、公路、通信、鋼結構、化工石油、工程勘察專業類、地質災害治理、電子與智能化、消防設施、防水防腐保溫、公路交通工程、礦山、環保工程施工;變壓器及高低壓線路維護,房屋租賃。鋼結構制作;機械設備的銷售;園林綠化、綠化養護、花卉苗木種植、綠化服務、保潔服務;景觀、橋梁、園林古建筑、溫室大棚施工;體育場設施工程;橋梁、隧道、建筑機電安裝、測繪、鉆井、承裝承修承試、壓力管道、鐵路、特種工程(結構補強)、機械租賃、太陽能光伏電站運維;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 ;建筑材料及施工廢料銷售、特種工程加固、公路養護、網圍欄施工、拆除、土地整理、核工業工程專業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管材銷售。資質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1150220XX,有效期:2021年1月13日。資質類別與等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
2019年11月29日,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編寫風機吊裝比價采購文件,并向包頭市北騏特種設備有限公司、包頭市鑫林特種設備有限公司、中地寅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送詢價單及比價采購文件。12月1日,3家公司分別發來報價文件;12月3日,采購工作組對3家公司報價進行評審,中地寅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落實主吊設備速度最快,滿足現場工作要求,且報價最低,被推薦為中標單位。12月3日,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召開專題會議,會議同意中地寅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張山項目風機安裝施工單位,并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并同意了該項議案。2019年12月6日,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與中地寅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大唐張山風電項目風機安裝施工合同》。
(三)涉事車輛情況
2019年9月,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來安大唐風電項目現場臨時委托負責人余XX(無任職文),從安徽宿州以個人名義購置二手吊車供公司使用,車輛未過戶。車輛所有人:許X,車牌號碼:皖L602XX,車輛類型:重型專項作業車,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東風牌EQ5161JSQF1,車輛識別代號:LGHXFGHP0A7000157,發動機號碼:J1ES2905165,核定載人數:3人,總質量:15900kg,整備質量:8800kg,核定載質量:6905kg,強制報廢期止:2020年4月13日。現因其他原因,該車輛已損毀,無法使用。
(三)天氣情況
根據來安氣象觀測站監測,2020年1月8日,來安為陰天到多云天氣,最低氣溫1.4℃,最高氣溫5.0℃,平均氣溫2.9℃;最低氣壓1018.4hPa,最高 氣壓1026.0hPa,平均氣壓1023.3hPa;最小相對濕度71%,最大相對濕度99%,平均相對濕 度88%;極大風速13.1m/s,風力6級,方向西北,出現在8日1時13分,平均風速3.4m/s,風力3級。
二、事故發生、救援等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及救援情況
2020年1月8日9時左右,在G345長山段長山公墓以北200米處,余XX雇傭張XX(無特種作業操作證),駕駛吊車(皖L602XX)在轉場行進過程中,因修路造成路面不平整,車輛右側前、后輪胎均陷入地基,造成車身右傾,現場采用千斤頂頂到可以行進高度后,吊車駕駛員啟動車輛向前行進,因啟動速度較快,在重力的作用下,車載吊臂擺動帶動吊鉤甩動。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工人爾XXX因好奇,自行前往車頭,正好被甩動的吊鉤擊中頭部,致使該工人頭部受傷。
事發當時,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李XX不在現場,項目委托負責人余XX立即駕駛其私家車送傷者去醫院進行救治,車輛行至張山鎮,余XX發現該名工人已無生命跡象,便將車輛開至張山鎮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民警檢查后,認定該名工人已死亡。余XX又將車輛開至來安縣中醫院門口,經醫生檢查,確認該名工人已死亡,隨即余XX將死亡工人送至殯儀館。
余XX私下與死者家屬簽署了賠償協議(賠付死者家屬213萬元),并瞞報了該起生產安全事故,1月14日,死者爾XXX在來安縣殯儀館火化。
三、事故瞞報及核查經過
(一)事故瞞報經過
事故發生后,余XX沒有立即撥打110、120電話,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也未向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報告。1月15日左右,余XX向李XX報告事故發生情況及處理情況,李XX認為事故已經處理完畢,便沒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也未立即向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報告。
(二)事故核查經過
2020年4月22日,省應急管理廳接到群眾信函舉報,主要內容為“大唐安徽省公司在滁州來安縣的風電張山項目,2019年12月下旬在吊裝施工現場砸死1人,事故被大唐安徽省公司隱瞞,由吊裝方李老板私自處理”。省廳領導高度重視,依據《安徽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規程(試行)》等文件,省廳成立核查組并于4月27日派員赴滁州市來安縣開展核查。經初步核查,2020年1月8日,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張山風電項目施工單位發生一起亡人事故,群眾舉報內容屬實。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該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爾XXX,男,31歲,彝族,四川省美姑縣XXXXX人,身份證號:51343619XXXXXXXXXX,2020年1月8日事故發生時當場死亡。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1986)及余XX提供的與死者家屬簽訂的協議書,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80 萬元。其中: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 213萬元(包含撫恤金、喪葬費、被撫養人撫養費),善后處理費用 18萬元,行政處罰149萬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涉事吊車駕駛員在啟動車輛前,未對吊車吊鉤安全狀態進行有效檢查,未對吊車運行周邊環境的安全性進行進一步確認,車輛啟動后起步速度較快,在重力作用下,車載吊臂擺動帶動吊鉤左右甩動;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工人爾XXX因好奇,自行前往車頭,正好被甩動的吊鉤擊中頭部,致使該工人頭部受傷。
(二)間接原因
1、中地寅崗建設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不到位,項目經理李XX每月只到現場2、3次,安全檢查走過場,隱患排查不力。
2、中地寅崗建設集團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組織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及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三違”現象突出。
3、中地寅崗建設集團安全管理混亂,吊車運行作業現場未放置相關安全警示標識,現場管理人員不履職,對進入吊車轉運現場危險區域的無關人員爾XXX未進行提醒與阻止。
(三)事故性質。
經查,這是一起因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致一人死亡且瞞報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1、張XX,男,身份證號:15020419XXXXXXXX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臨時雇傭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違規作業,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2020年5月28日,因交通事故身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爾XXX,男,身份證號:51343619XXXXXXXX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勞動紀律進入吊車運行作業的危險區域,導致事故發生。鑒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郭XX,男,身份證號:61032119XXXXXXXX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5萬元的罰款。
2、李XX,女,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來安大唐張山風電項目項目經理,負責來安大唐張山風電項目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疏于管理,對此次事故發生、瞞報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0萬元的罰款。
3、余XX,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來安大唐張山風電項目現場管理人員,違規聘用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駕駛吊車,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鑒于余XX目前身患腎癌癥晚期,其妻身患甲狀腺癌,家庭負擔沉重,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9000元的罰款。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
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三十二條、三十八條、四十一條之規定,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生一般事故給予49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后,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后經群眾舉報至安徽省應急管理廳查證屬實。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議對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瞞報事故行為給予100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兩項合并處罰款149萬元整。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地寅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從嚴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切實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加對重點崗位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教育從業人員自覺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杜絕“三違”現象發生,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圍內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提升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堅決防范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二)大唐來安新能源有限公司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針對風電項目安裝現場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對總承包方統一協調管理,嚴格督促承包企業禁止無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行為,要加強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管理,深入細致的開展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及其他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職工技術素質和安全素質,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三)來安縣各鄉鎮安全監管站,要進一步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宣傳力度,普及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全民安全意識,最大限度的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要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舉一反三,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行為的發生,確保全縣安全形式持續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