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電價是電網經營企業對終端用戶銷售電能的價格。我國銷售電價按用電性質,分電壓等級制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和分時辦法由國務院確定。對同一電網內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
(來源:微信公眾號“能源理論與實踐” 作者:凌岳)
01銷售電價分類
1965年,國家按照用戶的用電性質和行業屬性制訂了全國統一的銷售電價,頒發了《電、熱價格》,其中各類用電價格按照目錄形式列示,因此將《電、熱 價格》所列銷售電價統稱為目錄電價。
總體上看,我國目錄電價分類主要以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熱價格》(水電財字[1975]67號規定為基礎,在歷年國家銷售電價變動中逐步形成的,分類雖有差異,但有脈絡可尋,各地電價水平差異較大。
2013年5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將原有銷售電價分類逐步歸并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三個類別。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調整,考慮用戶及電網企業承受能力,分步實施,平穩過渡,原則上應于5年左右調整到位。
各類銷售電價之間的歸并涉及到用戶之間利益調整,影響面較寬,促進電力用戶公平負擔,合理配置電力資源,也為電力市場化奠定基礎。
02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2018年,全國居民生活用電量9685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14.1%。
長期以來,我國對居民電價采取低價政策,居民生活用電電價一直處于較低水平。從而造成用電量越多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多;用電量較少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少,既沒有體現公平負擔的原則,不能合理體現電能資源價值,不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居民階梯電價將城鄉居民每月用電量按照滿足基本用電需求、正常合理用電需求和較高生活質量用電需求劃分為三檔,實行分檔遞增。其中:第一檔電價繼續給予補貼,維持較低價格水平,一定時期內保持基本穩定。第二檔電價反映正常的供電成本,逐步調整到彌補電力企業正常合理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的水平。第三檔電價在彌補電力企業正常合理成本和收益水平的基礎上,還要適當考慮對低收入居民補貼及補償環境損害成本。
其中:合表主要是城市小區、大院,通過一塊供電總表與供電企業結算,小區物業或大院管理部門加收公攤損耗、管理費用后依據各用戶分表收費。
03農業生產用電實行優惠政策
2018年,第一產業用電量728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1.1%。
我國“三農”的電能生產成本比較高,但電價較低,這是因為“三農”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可能因為支付能力不足而影響農業和農村發展,影響農民生產水平提高。因此,政府從普遍服務的角度進行照顧。這源于政府對電價公平性的考慮。
04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
約等于第二、三產業用電。2018年,第二、三產業用電量58036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84.8%。
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逐步將大工業用電與一般工商業用電歸并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大多執行單一制電價,大工業用戶多執行兩部制電價。
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與大工業用電實行同價并執行兩部制電價。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擴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
峰谷分時電價是指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將每天的時間劃分為高峰(尖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以引導和鼓勵用戶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的利用率。
大多數電網為保證峰谷分時段的合理性,采用高峰(尖峰)、平段、低谷各8個小時劃分,高峰(尖峰)都處在上午和晚上,低谷都處在后夜,高峰低谷的價差一般在3倍左右。
力調整電費辦法。力率調整電費是反映電力商品特殊屬性的一種價格制度。1976年,國家制定并實施了《力率調整電費辦法》。1983年,國家修改和完善了辦法,新出臺了《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這個辦法已執行了30多年,充分顯示了其生命力。根據各類用戶不同的用電性質及功率因素可能達到的程度,分別規定其功率因數標準值及不同的考核辦法。
一般來說,電力用戶通過加強管理和技術改造,可以提高功率因數,從而實現減少功率因數懲罰電費,甚至獲得獎勵。
可中斷電價。可中斷負荷指電網公司和用戶簽訂合同、協議,通過電價的刺激,使用戶在系統峰值時或緊急狀態下按合同要求中斷或削減負荷,是解決季節性、階段性缺電的有效方法。
可中斷負荷管理主要面向大工業用戶,考慮到行業特點,尤其是對冶金、水泥、塑料、纖維、紡織和造紙業,實施可中斷負荷管理將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對于電網企業,其獲益在于通過改變系統負荷曲線,實現移峰填谷,緩解高峰時期供電的壓力,保證電網安全;通過電網和發電機組的優化運行,較少電網備用機組容量,降低系統的運行成本。
高可靠性電價。電力系統的可靠性越高,供電成本就越高,用戶承擔的成本費用越多,電價也會相應高一些,但這樣可以減少用戶所遭受的停電損失。高可靠性電價是一種考慮可靠性因素而制定的電價,是現行的單一制、兩部制、峰谷分電價和季節性電價以外的一種電價。
高可靠性電價不僅減少了低可靠性用戶的用電成本,同時也可以確保高可靠性用戶的供電可靠性,使用戶的利益得以維護。高可靠性用戶通過支付高可靠高性電價,獲得高水平的供電可靠性,從而減少了用戶的停電損失。
06結語
電力市場環境下,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將逐步過渡為通過市場交易確定價格,以上電價由指令性電價轉變為指導性電價。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電、熱價格》,1965年;
3.《力率調整電費辦法》,1976年;
4.《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1983年;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2013年;
6.北京市、上海市銷售電價文件,2019年。
(來源:微信公眾號“能源理論與實踐” 作者:凌岳)
01銷售電價分類
1965年,國家按照用戶的用電性質和行業屬性制訂了全國統一的銷售電價,頒發了《電、熱價格》,其中各類用電價格按照目錄形式列示,因此將《電、熱 價格》所列銷售電價統稱為目錄電價。
總體上看,我國目錄電價分類主要以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熱價格》(水電財字[1975]67號規定為基礎,在歷年國家銷售電價變動中逐步形成的,分類雖有差異,但有脈絡可尋,各地電價水平差異較大。
2013年5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將原有銷售電價分類逐步歸并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三個類別。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調整,考慮用戶及電網企業承受能力,分步實施,平穩過渡,原則上應于5年左右調整到位。
銷售電價分類
各類銷售電價之間的歸并涉及到用戶之間利益調整,影響面較寬,促進電力用戶公平負擔,合理配置電力資源,也為電力市場化奠定基礎。
02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2018年,全國居民生活用電量9685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14.1%。
長期以來,我國對居民電價采取低價政策,居民生活用電電價一直處于較低水平。從而造成用電量越多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多;用電量較少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少,既沒有體現公平負擔的原則,不能合理體現電能資源價值,不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居民階梯電價將城鄉居民每月用電量按照滿足基本用電需求、正常合理用電需求和較高生活質量用電需求劃分為三檔,實行分檔遞增。其中:第一檔電價繼續給予補貼,維持較低價格水平,一定時期內保持基本穩定。第二檔電價反映正常的供電成本,逐步調整到彌補電力企業正常合理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的水平。第三檔電價在彌補電力企業正常合理成本和收益水平的基礎上,還要適當考慮對低收入居民補貼及補償環境損害成本。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表
上海市居民用戶電價表
數據來源:公開資料
其中:合表主要是城市小區、大院,通過一塊供電總表與供電企業結算,小區物業或大院管理部門加收公攤損耗、管理費用后依據各用戶分表收費。
03農業生產用電實行優惠政策
2018年,第一產業用電量728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1.1%。
我國“三農”的電能生產成本比較高,但電價較低,這是因為“三農”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可能因為支付能力不足而影響農業和農村發展,影響農民生產水平提高。因此,政府從普遍服務的角度進行照顧。這源于政府對電價公平性的考慮。
04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
約等于第二、三產業用電。2018年,第二、三產業用電量58036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84.8%。
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逐步將大工業用電與一般工商業用電歸并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大多執行單一制電價,大工業用戶多執行兩部制電價。
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與大工業用電實行同價并執行兩部制電價。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擴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
2019年7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
2019年7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
數據來源:公開資料
05需求側電價政策數據來源:公開資料
峰谷分時電價是指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將每天的時間劃分為高峰(尖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以引導和鼓勵用戶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的利用率。
峰谷分時電價示意圖
圖片來源:網絡圖
圖片來源:網絡圖
大多數電網為保證峰谷分時段的合理性,采用高峰(尖峰)、平段、低谷各8個小時劃分,高峰(尖峰)都處在上午和晚上,低谷都處在后夜,高峰低谷的價差一般在3倍左右。
力調整電費辦法。力率調整電費是反映電力商品特殊屬性的一種價格制度。1976年,國家制定并實施了《力率調整電費辦法》。1983年,國家修改和完善了辦法,新出臺了《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這個辦法已執行了30多年,充分顯示了其生命力。根據各類用戶不同的用電性質及功率因素可能達到的程度,分別規定其功率因數標準值及不同的考核辦法。
一般來說,電力用戶通過加強管理和技術改造,可以提高功率因數,從而實現減少功率因數懲罰電費,甚至獲得獎勵。
可中斷電價。可中斷負荷指電網公司和用戶簽訂合同、協議,通過電價的刺激,使用戶在系統峰值時或緊急狀態下按合同要求中斷或削減負荷,是解決季節性、階段性缺電的有效方法。
可中斷負荷管理主要面向大工業用戶,考慮到行業特點,尤其是對冶金、水泥、塑料、纖維、紡織和造紙業,實施可中斷負荷管理將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對于電網企業,其獲益在于通過改變系統負荷曲線,實現移峰填谷,緩解高峰時期供電的壓力,保證電網安全;通過電網和發電機組的優化運行,較少電網備用機組容量,降低系統的運行成本。
高可靠性電價。電力系統的可靠性越高,供電成本就越高,用戶承擔的成本費用越多,電價也會相應高一些,但這樣可以減少用戶所遭受的停電損失。高可靠性電價是一種考慮可靠性因素而制定的電價,是現行的單一制、兩部制、峰谷分電價和季節性電價以外的一種電價。
高可靠性電價不僅減少了低可靠性用戶的用電成本,同時也可以確保高可靠性用戶的供電可靠性,使用戶的利益得以維護。高可靠性用戶通過支付高可靠高性電價,獲得高水平的供電可靠性,從而減少了用戶的停電損失。
06結語
電力市場環境下,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將逐步過渡為通過市場交易確定價格,以上電價由指令性電價轉變為指導性電價。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電、熱價格》,1965年;
3.《力率調整電費辦法》,1976年;
4.《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1983年;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2013年;
6.北京市、上海市銷售電價文件,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