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對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1年7月23日,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三峽新能源潁上黃壩風電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中電建湖北電力建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項目正在進行風機基礎作業的部分作業人員未參與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作業現場施工方案交底記錄不全,施工作業安全交底未覆蓋全部作業內容。
執法人員對該項目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填寫了《現場檢查記錄表》,對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記錄進行拍照取證,施工單位工作負責人對問題情況簽字確認。2021年8月11日,執法人員對有關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進一步調查核實,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約談筆錄》和《詢問筆錄》。
經調查認定,該項目施工單位存在如下違法行為:施工方案交底記錄不全,施工作業安全交底未覆蓋全部作業內容。
該施工單位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2014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依據2014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對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件
2022年3月7日至8日,福建能源監管辦在對華電福新周寧抽水蓄能有限公司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專項督導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培訓考試成績記錄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該公司新入職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采取機考模式,2月18日記錄的鐘某某共11名員工三級安全教育考試機考成績全部為滿分100分,檢查組3月8日抽取該項目部上述11名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試情況復查,現場重新考試后11名員工考試成績無一人滿分,成績分別為80分、55分、85分、80分、85分、85分、95分、90分、80分、70分、70分。3月8日的抽考試卷內容均屬入職人員必須掌握的安全教育知識,大部分內容與2月18日的機考考試內容一致,且從3月8日現場抽考情況看,部分參加考試人員不會使用安全培訓機考答題器、不會使用機考系統。以上情況證實該項目部2月18日上述11人三級安全教育考試機考成績全部為100分的記錄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執法人員對施工現場違法行為進行拍照取證,當場制作《檢查事實確認書》。經調查認定,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安全教育考試成績記錄不真實,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復查情況與檔案記錄不符。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依據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予以通報批評。
案例三: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對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1年9月24日至25日,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督查組對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開展了班組安全建設暨檢修施工安全管控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的“#10爐防磨治理燃燒器更換、粉管更換、冷渣斗校正”工程施工作業中,個別從事焊接與熱切割的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2020年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檢查調查,現場發現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外包隊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起重工楊某某正在開展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經詢問其本人,并通過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楊某某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為進一步查證涉嫌違法事實,督查組對楊某某本人、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劉某某等2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分別制作《詢問筆錄》。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在承包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10爐防磨治理燃燒器更換、粉管更換、冷渣斗校正”工程施工作業中,作業人員楊某某在開展電焊與熱切割的作業時無特種作業證,屬于特種作業“無證上崗”。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