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修訂印發《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公開發布。通知中關于光伏內容的提到: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可對以下情形予以重點支持:
(一)災害嚴重、安全欠賬多且效益欠佳的煤礦企業;
(二)貫徹落實國家煤炭增產保供政策較好的煤礦企業;
(三)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送受兩端地區的煤礦;
(四)智能化建設示范煤礦;
(五)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率超過50%的地區和煤礦企業;
(六)欠發達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的煤礦;
(七)其它符合國家和地方重點支持政策的煤礦企業或煤礦。
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修訂印發《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3〕80號 2023年1月17日印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領帶動作用,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促進煤炭安全穩定供應,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應急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對《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能源規〔2020〕2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煤礦安全改造專項管理,提升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打捆切塊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17〕189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設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礦企業提高防災治災抗災能力,提升煤炭開采本質安全水平,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促進煤炭安全穩定供應,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本專項實施周期為2023—2025年。
第三條本專項投資安排方式為投資補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專項資金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有關中央企業為單位按年度統一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打捆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提出績效目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按規定時限將打捆投資以投資補助方式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備。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四條專項資金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金額應當一次性核定,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不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章 支持原則、重點投向和補助標準
第五條煤礦安全改造應本著企業負責、政府支持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煤礦安全改造項目資金來源以煤礦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為主,符合條件的項目中央和地方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煤礦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煤礦安全改造項目企業自有資金及時到位。未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項目,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第七條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設內容:
(一)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以防范重特大事故為重點,開展瓦斯、火災、水害、頂板、沖擊地壓等重大災害治理,完善綜合防治措施,提高煤礦防災治災抗災能力;開展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加強職業健康保護等。
(二)提升煤炭開采本質安全水平。推廣應用煤礦智能化、自動化技術裝備和信息基礎設施,減少井下高危崗位作業人員;建設智能化監測監控系統和瓦斯、水、沖擊地壓等災害預警系統等。
(三)創新變革煤炭生產方式。推廣應用充填開采、保水開采等煤炭綠色開采技術裝備,推廣礦區煤層氣地面抽采、關閉煤礦瓦斯抽采,改造建設瓦斯綜合利用設施,加大瓦斯綜合利用,促進煤炭生產方式創新變革;支持煤礦內的存煤設施改造,提升煤礦生產彈性。
第八條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可對以下情形予以重點支持:
(一)災害嚴重、安全欠賬多且效益欠佳的煤礦企業;
(二)貫徹落實國家煤炭增產保供政策較好的煤礦企業;
(三)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送受兩端地區的煤礦;
(四)智能化建設示范煤礦;
(五)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率超過50%的地區和煤礦企業;
(六)欠發達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的煤礦;
(七)其它符合國家和地方重點支持政策的煤礦企業或煤礦。
第九條綜合考慮煤炭資源條件、災害嚴重程度和煤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等因素,將全國產煤地區和中央企業分為三類,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占項目總投資的地區(中央企業)平均比例執行以下上限控制標準。
第一類:河北、江蘇、山東、福建地區和中央企業,不超過15%。
第二類: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地區,不超過20%。
第三類: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超過25%。
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比例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5%,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各地區和中央企業要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專項補助標準、企業及地方資金落實情況,合理如實申報投資計劃,企業或地方支持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
上一年度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本部承諾支持但實際落實不到位的,本年度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條項目單位被依法依規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十一條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本地區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儲備工作,指導煤礦企業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編制煤礦安全改造規劃。有關中央企業負責本企業項目儲備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依據本地區(中央企業)項目儲備情況,編制本地區(中央企業)煤礦安全改造專項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未列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項目,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商應急部、國家礦山安監局,發布中央預算內投資申報通知,對煤礦安全改造專項年度相關要求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依據申報通知各項要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從納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儲備項目中,選取符合投資支持方向、具備條件的項目進行審核后作為備選項目,測算出本地區(中央企業)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以“捆”項目的形式上報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并提出審核意見,包括項目名稱、實施主體、建設規模、建設工期、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等內容。
備選項目應有扎實的前期工作基礎,已通過地方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取得唯一賦碼并完成備案程序,具備開工條件,確保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后能夠及時開工建設。
“捆”項目應同步推送至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區,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四章 備選項目審核
第十五條項目單位按照年度申報通知有關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補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或附屬文件。
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作出真實性承諾。
在資金申請報告階段依法需要對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審批、核準的,還應當在資金申請報告中增加有關招標的內容。
第十六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對資金申請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一)項目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各項規定;
(二)項目符合煤礦安全改造專項的支持范圍和條件;
(三)沒有其它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該項目;
(四)項目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
(五)項目主要建設條件特別是資金來源基本落實,屬于計劃新開工項目或續建項目,且主要建設內容未完工;
(六)支撐性文件齊備、有效;
(七)符合申報通知明確的其它各項要求。
第十七條審核資金申請報告時,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可根據需要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受委托的機構和專家應與項目無經濟利益關系,遵循回避原則并簽訂廉政責任書,遵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地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提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該審核意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下達投資計劃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商應急部、國家礦山安監局綜合考慮專項資金年度規模、各地區(中央企業)投資需求、備選項目審核意見、往年項目實施情況等因素,打捆下達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并明確績效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
投資安排與往年投資計劃執行、煤炭增產保供政策落實等情況掛鉤,體現獎勵先進、約束落后的導向。
第二十條打捆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未取得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唯一賦碼的項目不能作為子項目分解。
第二十一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將打捆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時,須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投資計劃表并下達投資計劃,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備。
每一個項目需明確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未分解落實責任的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或有關中央企業承擔日常監管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根據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合理測算上報投資需求和分解安排具體項目,避免因支持項目建設而加重地方籌資壓力,嚴格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六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是項目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資金使用和管理、招標、工程監理等工作,如期保質保量完成建設任務,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
中央預算內投資要專款專用,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項目單位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對國家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管、檢查、審計、評估督導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各項監管規定,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工作機制,制定監管計劃,組織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日常調度、在線監測,必要時開展現場檢查,督促項目單位規范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下列信息開展定期調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一)項目實際開竣工時間;
(二)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五)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六)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采取的措施;
(七)其它需要報告的情況。
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負責對信息填報情況進行審核把關。
第二十六條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由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進行調整,調整結果應當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備。
調整投資原則上僅用于本專項支持范圍,不能用于其它專項、其它領域的項目。調出項目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調入項目應符合本專項支持方向和年度申報要求,建設條件已落實或已經開工建設。
調整投資計劃下達后5個工作日內,應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進行調整更新,及時刪除原項目,對新項目開展調度。
第二十七條項目竣工后,由項目單位依法進行竣工驗收,開展績效自評,形成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報備。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管理情況、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情況、主要建設內容完成情況、績效自評情況、項目決算和內部審計情況等。
項目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有關檔案和驗收材料。
第二十八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及時總結上一年度專項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實施和調整、資金使用和管理、竣工驗收、審計、評估督導、成效和問題、舉措和建議等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審核備選項目、分解下達打捆投資、履行監管職責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管,定期開展在線監測調度,對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管,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檢查。
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應配合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接受單位、個人對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申報和實施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可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該地區(單位)資金申報、壓縮該地區(單位)資金規模、取消安排投資等措施,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配合檢查,或指令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或重復安排的;
(三)項目不能按時開工,且沒有及時調整投資計劃,造成資金閑置超過一年的;
(四)項目調整金額超過該地區(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規模20%或年度調整金額超過2億元的;
(五)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分解下達投資計劃的;
(六)安排的項目不符合專項安排原則和投資方向的;
(七)分解投資計劃時,沒有同步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或對項目單位錄入數據信息不全、錯誤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情況進行在線調度的;
(八)督促項目執行不力,完成專項年度建設目標或建設任務情況較差的;
(九)不按時提交上年度項目實施總結報告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影響專項實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視情況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該項目單位資金申請報告等措施;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依規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項目法人、建設規模、建設方式、建設標準和內容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二)前期工作不充分,項目在專項資金下達超過半年不能開工建設的;
(三)未按要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項目信息,或錄入數據信息不全、錯誤等,影響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情況進行在線監測調度的;
(四)不配合檢查、審計或評估督導的;
(五)提供虛假情況、重復申報項目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六)轉移、侵占或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
(七)招投標違反《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的;
(八)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
(九)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務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受理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安排投資計劃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應急部、國家礦山安監局解釋。
第三十五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可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中央企業)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能源規〔2020〕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