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江西發改委發布關于適當調整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通知提出,適當調整峰谷時段劃分。為契合用電負荷特性變化,適當調整峰谷時段劃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為尖峰時段,8:30~11:30、20:00~21:00為高峰時段,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為尖峰時段,16:30~20:30為高峰時段,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其他季節(2~6、10~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暫緩實施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用電暫執行高峰時段電價標準。后續視電力供需緊張形勢,并結合經濟社會承受能力,適時予以恢復。
試行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春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具體時間以國家公布為準)12:00~14:00設置為深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
原文如下: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適當調整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引導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鼓勵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根據當前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等情況,適當調整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機制,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峰谷時段劃分。為契合用電負荷特性變化,適當調整峰谷時段劃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為尖峰時段,8:30~11:30、20:00~21:00為高峰時段,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為尖峰時段,16:30~20:30為高峰時段,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其他季節(2~6、10~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二、暫緩實施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用電暫執行高峰時段電價標準。后續視電力供需緊張形勢,并結合經濟社會承受能力,適時予以恢復。
三、試行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春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具體時間以國家公布為準)12:00~14:00設置為深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
四、電網企業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分時電價執行情況,執行分時電價產生的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五、其他事項按照《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贛發改價管〔2022〕898號)執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執行。2024年“五一”國際勞動節期間,計量裝置暫不具備條件的,深谷電量按照電網企業用電信息采集系統中電能表用電曲線數據計算;當采集的用電數據缺失時,由電網企業制定用電曲線數據擬合辦法,對缺失數據進行擬合后計算。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