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甘肅省林業和草原局 甘肅省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三區三線”管控要求,優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發電項目空間布局,合理安排光伏發電項目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時序。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在全省基本草原最新優化調整結果未公布之前,按照現行管理范圍認定)、Ⅰ級保護林地。
原文如下: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甘肅省林業和草原局 甘肅省能源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甘資發〔2024〕200號
各市州、蘭州新區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能源主管部門:
為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項目用地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揮規劃引領作用。
各地要加強溝通,將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綠色能源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充分銜接,及時將光伏發電重點項目納入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三區三線”管控要求,優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發電項目空間布局,合理安排光伏發電項目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時序。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在全省基本草原最新優化調整結果未公布之前,按照現行管理范圍認定)、Ⅰ級保護林地。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
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TD/T 1075-2023)規定的用地標準,按照光伏組件的全面積效率、安裝所在地緯度、所在地形區類別、光伏方陣安裝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壓等級技術要求,在滿足安全運行、實施管理等條件下,結合光能利用、用地集約、經濟效益和生態保護等因素,綜合確定用地規模,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三、規范復合利用標準。
光伏方陣用地鼓勵使用未利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占用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板的鋪設覆蓋率應滿足光伏板下植被生長光照需求與空間需求,鼓勵光伏板之間以及光伏立柱之間留空布置,保障農機可以進場作業。在不影響設施農用地生產和功能的前提下,探索在設施農用地上已建成的建(構)筑物上布設光伏方陣。鼓勵用地單位探索研究先進技術和工藝,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復合利用模式。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光伏板下沿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凈間距應大于8米,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草地的,優先考慮草原生態保護要求,充分考慮沙化退化鹽堿化草原植被生長光熱條件,合理設定光伏板下沿架設最低高度。原則上,年降水量低于250毫米的區域,光伏板下沿距離地面的高度不低于1米;年降水量250-400毫米的區域,光伏板下沿距離地面的高度不低于2米。
四、加強聯合監督管理。
各地應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指導與全生命周期監管,確保項目用地依法依規、節約集約。要建立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審查協調聯動機制,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的國家大型光伏基地項目,在項目立項與論證時,對項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見與要求。要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特別是光伏方陣用地的日常監管,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嚴禁擅自建設非發電必要的配套設施。進一步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將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納入日常督察執法,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占地行為。
五、妥善處置遺留問題。
《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施行之前,已按照《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批準立項、占用耕地且尚未開工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光伏板下沿應高于種植土壤2米以上;光伏板行間距(光伏組件前后排樁基中心距離)應大于6.5米。各地要加強日常監管,督促未開工(停工)項目嚴格按建設標準建設。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甘肅省林業和草原局
甘肅省能源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