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13]9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健全和完善銷售電價體系,促進電力用戶公平負擔,合理配置電力資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514號)等有關規定,決定逐步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規范各類銷售電價的適用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
(一)將銷售電價由現行主要依據行業、用途分類,逐步調整為以用電負荷特性為主分類,逐步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繁簡適當的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體系。
(二)將現行銷售電價逐步歸并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三個類別。
(三)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調整,要考慮用戶及電網企業承受能力,分步實施,平穩過渡。
二、規范各類銷售電價適用范圍
(一)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價格。
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宗教場所生活用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以及監獄監房生活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是指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用電,農業灌溉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價格。其他農、林、牧、漁服務業用電和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等不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三)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價格。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或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具體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各類銷售電價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
三、過渡時期的措施
銷售電價分類結構原則上應于5年左右調整到位。過渡期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暫單列大工業用電類別。將現行大工業用電中的電解鋁、電爐鐵合金、電解燒堿、黃磷、電石、中小化肥等用電逐步歸并于大工業用電類別。
(二)將現行非居民照明、非工業及普通工業、商業三類用電歸并為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類別。
(三)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與大工業用電,逐步歸并為工商業及其它用電類別。
(四)將目前單列的農業排灌用電、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和深井高揚程用電,逐步歸并到農業生產用電類別。
(五)在用電類別歸并過程中,按電壓等級進行分檔定價。具備條件的,可同時按電壓等級、用電容量或單位容量用電量(利用小時)進行分檔定價。
(六)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與大工業用電實行同價并執行兩部制電價。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擴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
四、有關要求
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盡快規范各類銷售電價適用范圍。各類銷售電價之間的歸并涉及到用戶之間利益調整,影響面較寬,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深入細致地測算、分析對各類電力用戶和電網企業的影響,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推進。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 銷售電價分類適用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健全和完善銷售電價體系,促進電力用戶公平負擔,合理配置電力資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514號)等有關規定,決定逐步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規范各類銷售電價的適用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
(一)將銷售電價由現行主要依據行業、用途分類,逐步調整為以用電負荷特性為主分類,逐步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繁簡適當的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體系。
(二)將現行銷售電價逐步歸并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三個類別。
(三)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調整,要考慮用戶及電網企業承受能力,分步實施,平穩過渡。
二、規范各類銷售電價適用范圍
(一)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價格。
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宗教場所生活用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以及監獄監房生活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是指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用電,農業灌溉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價格。其他農、林、牧、漁服務業用電和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等不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三)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價格。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或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具體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各類銷售電價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
三、過渡時期的措施
銷售電價分類結構原則上應于5年左右調整到位。過渡期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暫單列大工業用電類別。將現行大工業用電中的電解鋁、電爐鐵合金、電解燒堿、黃磷、電石、中小化肥等用電逐步歸并于大工業用電類別。
(二)將現行非居民照明、非工業及普通工業、商業三類用電歸并為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類別。
(三)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與大工業用電,逐步歸并為工商業及其它用電類別。
(四)將目前單列的農業排灌用電、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和深井高揚程用電,逐步歸并到農業生產用電類別。
(五)在用電類別歸并過程中,按電壓等級進行分檔定價。具備條件的,可同時按電壓等級、用電容量或單位容量用電量(利用小時)進行分檔定價。
(六)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與大工業用電實行同價并執行兩部制電價。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擴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
四、有關要求
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盡快規范各類銷售電價適用范圍。各類銷售電價之間的歸并涉及到用戶之間利益調整,影響面較寬,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深入細致地測算、分析對各類電力用戶和電網企業的影響,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推進。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 銷售電價分類適用范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4日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