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7月1日起,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發電戶月電力產品銷售額超過2萬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
業內人士分析,此舉對于個人分布式光伏項目是實質性利好,確立了個人賣電的財務基礎,簡化流程。在此之前,國家電網下發代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需要發電戶自行開具發票,而個人不具備開增值稅發票資格,結算方式不夠簡便,且征收17%的增值稅稅率,與國家補貼不需要繳稅的規定相悖。
北京光伏個人并網“第一人”任凱表示光伏上網電費發票問題解決了可由電網開票,補貼問題仍然沒有徹底解決,應免稅。
為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現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將發電戶名稱(姓名)、地址(住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二、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
三、本公告所稱發電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http://m.hutangcun.com/news/show-55485.html
業內人士分析,此舉對于個人分布式光伏項目是實質性利好,確立了個人賣電的財務基礎,簡化流程。在此之前,國家電網下發代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需要發電戶自行開具發票,而個人不具備開增值稅發票資格,結算方式不夠簡便,且征收17%的增值稅稅率,與國家補貼不需要繳稅的規定相悖。
北京光伏個人并網“第一人”任凱表示光伏上網電費發票問題解決了可由電網開票,補貼問題仍然沒有徹底解決,應免稅。
為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現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將發電戶名稱(姓名)、地址(住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二、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
三、本公告所稱發電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3日
2014年6月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http://m.hutangcun.com/news/show-554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