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經信能源〔2016〕217號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改進我省發電企業并網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改進我省發電企業并網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經信委(經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國網
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管理的通知》(閩政辦〔2007〕22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水電站運行管理的通知》(閩政辦〔2011〕146號)等規定,為保證發電機組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改進我省發電企業并網運行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查程序
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發電企業向項目所屬設區市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市經信部門審查;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及其他發電項目(含火電、核電、風電、氣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發電企業向項目所屬設區市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經信部門初審后報省經信委審查。
二、審查材料
并網申請企業需要提交發電項目核準或備案的審批文件和項目接入系統審查意見,水電發電項目還需提供流域綜合規劃審批文件。企業提供的書面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三、審查內容
審查部門對企業提供的并網申請材料審查的內容包括:一是水電站的建設是否符合經審批的流域綜合規劃要求;二是項目是否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權限范圍內核準或審批;三是機組接入電網方案是否已經電網公司審查明確。
四、現場核查
審查部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并網申請材料后,應組織開展現場核查,確認項目已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和機電設備安裝調試工作,具備并網條件后,方可出具審查意見。現場核查由審查部門負責,現場核查意見應在并網審查文件中明確。
由省經信委負責并網審查的部分發電企業委托設區市經信部門現場核查:一是總裝機容量在30萬千瓦及以下的火力發電項目(不含熱電聯產項目);二是總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及以下的企業自備電廠;三是總裝機容量在2.5萬千瓦及以下的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項目;四是總裝機容量在1.0萬千瓦及以下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含垃圾發電項目)。設區市經信部門在上報省經信委的初審報告中應明確現場核查意見。
五、其它事項
(一)技改、擴建項目涉及機組容量變更的發電機組,應重新辦理經信部門同意機組并網運行的意見。
(二)電網經營企業在未取得經信部門同意發電機組并網運行的意見前,不得與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三)發電企業在取得經信部門同意項目并網運行的意見后,方可開展機組啟動驗收工作。
本通知自發出之日起實行,原省經貿委閩經貿能源〔2012〕886號文停止執行。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