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6〕31號)精神,適應電力市場建設,我們制訂了《安徽省發電計劃管理辦法》。并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意見。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登陸安徽省能源局網站提出意見建議。
二、將意見建議傳真至安徽省能源局電力處傳真:62952320,并請注明來文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
三、電子郵箱:nyjdlc@126.com。
提出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17年5月10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安徽省發電計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6〕3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精神,適應電力市場建設,完善節能低碳電力計劃和調度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保證電力供需平衡、保障社會秩序的前提下,通過建立優先發電制度,有序放開發電計劃,逐步實現其余發電管理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實施。
第三條 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調節性發電計劃,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堅持節能減排和低碳環保,優先保障水電和規劃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充分考慮能耗、環保指標等因素,推進節能低碳電力調度,促進清潔高效環保機組優先發電。
第四條 省能源局根據電力需求預測,制定年度發電直接交易規模、計劃安排電量等組合方案,會同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編制年度發電計劃。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開展安全校核,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和電力有序供應的前提下形成調度計劃并執行,并負責實時平衡和系統安全。各發電企業嚴格執行發電計劃和調度規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優先發電權
第四條 優先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或同等優先原則,優先出售電力電量。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優先發電容量,通過發電計劃予以充分保障。電網調峰調頻、保障供熱需要、超低排放等機組,通過發電計劃優先安排電量。
第五條 根據有序放開發電計劃要求,結合節能低碳電力調度規則,確定我省優先發電序位如下:
1.水電和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機組電量;
2.跨省跨區送受電國家計劃、省級政府協議電量;
3.滿足調峰調頻、電網安全等需要的電量;
4.接入在線監測系統供熱機組電量;
5.接入在線監測系統燃煤機組超低排放電量;
6.完成煤耗查定試驗燃煤機組節能電量;
7.余熱、余壓、余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電量;
8.其它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優先電量。
其中,1—4為一類優先保障,5—8為二類優先保障。
第六條 現役火電機組運行調節靈活性改造后,參加調峰調頻服務交易產生的電量,比照二類優先保障。
第七條 調度機構負責調度范圍內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發電出力預測,電網調峰調頻所需電量和各類機組最低利用小時數測算等,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促進清潔能源優先上網,保障電力電量平衡。
三、發電計劃編制
第八條 每年年底組織調度機構、交易機構和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等,預測次年全省電力供需平衡情況,測算省內機組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
第九條 根據電力用戶市場放開程度,在保障電網安全的前提下,逐年擴大市場電量比例,到2020年基本實現可進入市場電量全部放開。
第十條 根據當年省內電力供需平衡情況、市場電量交易規模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和保障安全的原則,編制年度發電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年度計劃電量包括優先發電電量和燃煤機組基數電量,并執行政府定價。
第十一條 綜合考慮年度發電計劃、年度檢修計劃和電網安全運行方式等因素,安排燃煤機組基數電量和優先發電電量。計劃電量安排原則如下:
1.燃煤機組基數電量按相同發電小時數安排。
2.熱電聯產燃煤機組,按“以熱定電”安排的優先發電電量;一般供熱燃煤機組,根據上年實際供熱量,按熱電比每個百分點視情安排優先發電電量。
3.達到超低排放燃煤機組,安排200小時優先發電電量;對綜合環保因子排名前25%的機組,再視情安排小時優先發電電量。
4.根據全省統調機組煤耗查定試驗結果,對供電煤耗優異、先進、良好3個等次的燃煤機組,分別安排300—100小時優先發電電量。
5.對地處貧困革命老區、促進省內煤電合作等燃煤機組,視情安排優先發電電量。
第十二條 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燃煤機組,剔除的容量不再納入發電計劃。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根據年度發電計劃簽訂購售電合同,并將發電計劃分解到月執行。
第十四條 年度發電計劃下達、年度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簽訂后,在滿足調峰調頻和系統安全要求、滿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要求的條件下,鼓勵發電企業按照節能低碳原則實施替代發電。
第十五條 每年4季度,根據全省實際用電情況,對年度發電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難和無法調和的市場問題時,進入電力平衡應急狀態,暫停市場交易,發電全部按照政府指令執行。
五、附則
第十七條 建立年度發電計劃執行評估調整機制,規范計劃編制和調整流程,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一、登陸安徽省能源局網站提出意見建議。
二、將意見建議傳真至安徽省能源局電力處傳真:62952320,并請注明來文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
三、電子郵箱:nyjdlc@126.com。
提出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17年5月10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安徽省發電計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6〕3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精神,適應電力市場建設,完善節能低碳電力計劃和調度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保證電力供需平衡、保障社會秩序的前提下,通過建立優先發電制度,有序放開發電計劃,逐步實現其余發電管理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實施。
第三條 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調節性發電計劃,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堅持節能減排和低碳環保,優先保障水電和規劃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充分考慮能耗、環保指標等因素,推進節能低碳電力調度,促進清潔高效環保機組優先發電。
第四條 省能源局根據電力需求預測,制定年度發電直接交易規模、計劃安排電量等組合方案,會同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編制年度發電計劃。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開展安全校核,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和電力有序供應的前提下形成調度計劃并執行,并負責實時平衡和系統安全。各發電企業嚴格執行發電計劃和調度規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優先發電權
第四條 優先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或同等優先原則,優先出售電力電量。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優先發電容量,通過發電計劃予以充分保障。電網調峰調頻、保障供熱需要、超低排放等機組,通過發電計劃優先安排電量。
第五條 根據有序放開發電計劃要求,結合節能低碳電力調度規則,確定我省優先發電序位如下:
1.水電和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機組電量;
2.跨省跨區送受電國家計劃、省級政府協議電量;
3.滿足調峰調頻、電網安全等需要的電量;
4.接入在線監測系統供熱機組電量;
5.接入在線監測系統燃煤機組超低排放電量;
6.完成煤耗查定試驗燃煤機組節能電量;
7.余熱、余壓、余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電量;
8.其它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優先電量。
其中,1—4為一類優先保障,5—8為二類優先保障。
第六條 現役火電機組運行調節靈活性改造后,參加調峰調頻服務交易產生的電量,比照二類優先保障。
第七條 調度機構負責調度范圍內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發電出力預測,電網調峰調頻所需電量和各類機組最低利用小時數測算等,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促進清潔能源優先上網,保障電力電量平衡。
三、發電計劃編制
第八條 每年年底組織調度機構、交易機構和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等,預測次年全省電力供需平衡情況,測算省內機組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
第九條 根據電力用戶市場放開程度,在保障電網安全的前提下,逐年擴大市場電量比例,到2020年基本實現可進入市場電量全部放開。
第十條 根據當年省內電力供需平衡情況、市場電量交易規模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和保障安全的原則,編制年度發電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年度計劃電量包括優先發電電量和燃煤機組基數電量,并執行政府定價。
第十一條 綜合考慮年度發電計劃、年度檢修計劃和電網安全運行方式等因素,安排燃煤機組基數電量和優先發電電量。計劃電量安排原則如下:
1.燃煤機組基數電量按相同發電小時數安排。
2.熱電聯產燃煤機組,按“以熱定電”安排的優先發電電量;一般供熱燃煤機組,根據上年實際供熱量,按熱電比每個百分點視情安排優先發電電量。
3.達到超低排放燃煤機組,安排200小時優先發電電量;對綜合環保因子排名前25%的機組,再視情安排小時優先發電電量。
4.根據全省統調機組煤耗查定試驗結果,對供電煤耗優異、先進、良好3個等次的燃煤機組,分別安排300—100小時優先發電電量。
5.對地處貧困革命老區、促進省內煤電合作等燃煤機組,視情安排優先發電電量。
第十二條 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燃煤機組,剔除的容量不再納入發電計劃。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根據年度發電計劃簽訂購售電合同,并將發電計劃分解到月執行。
第十四條 年度發電計劃下達、年度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簽訂后,在滿足調峰調頻和系統安全要求、滿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要求的條件下,鼓勵發電企業按照節能低碳原則實施替代發電。
第十五條 每年4季度,根據全省實際用電情況,對年度發電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難和無法調和的市場問題時,進入電力平衡應急狀態,暫停市場交易,發電全部按照政府指令執行。
五、附則
第十七條 建立年度發電計劃執行評估調整機制,規范計劃編制和調整流程,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