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扶貧主管部門:
為推動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智能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擴大應用,按照《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工信部聯電子〔2018〕68號)有關工作部署,現組織開展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示范內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業,包括能夠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系統平臺或整體解決方案的企業。
(二)支持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項目,包括應用智能光伏產品,融合大數據、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為用戶提供智能光伏服務的項目。
二、申報條件
(一)示范企業
示范企業申報主體為智能光伏領域的產品制造企業、系統集成企業、軟件企業、服務企業等,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時間不少于2年;
2.具有較強的智能光伏技術研發能力或創新服務能力;
3.已提供先進、成熟的市場化應用產品、服務或系統;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業推廣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備豐富的智能光伏項目建設經驗。
(二)示范項目
示范項目申報主體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以是相關應用單位、制造企業、項目所在園區、第三方集成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務內容、貼近地區發展實際的智能光伏應用或服務體系;
2.在工業園區、建筑及城鎮、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光伏電站、光伏扶貧及其他領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應用;
3.采用不少于3類智能光伏產品(原則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提供)或服務,提供規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務;對建筑及城鎮領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體化應用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備靈活的服務擴展能力,具備長期運營能力,有持續運營和盈利的創新模式,具有不斷完善服務能力和豐富服務內容的發展規劃。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單位填寫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向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光伏“領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業和項目、光伏儲能應用項目、建筑光伏一體化應用項目(BIPV)優先支持。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扶貧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企業和項目,并出具推薦意見函。推薦意見函連同申報材料(包括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光盤)于2019年10月20日前通過EMS或機要交換寄至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對申報的企業、項目進行評選。評選結果在有關部門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對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項目予以正式發布。
四、管理和激勵措施
(一)示范企業、示范項目應貫徹落實《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努力樹立行業標桿,切實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建立工作機制,組織對示范企業、項目開展評估考核并對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三)加大對示范企業、項目的宣傳推介力度,利用相關部門官網、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以及有關發布會、行業論壇等形式,提升試點示范影響力,擴大示范帶動效應。
(四)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大對試點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從政策、標準、項目、資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示范項目建設和推廣應用。
五、其他事項
(一)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下載),規范填寫申報材料。
(二)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5家,示范項目不超過8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3家,示范項目不超過5個。各地要嚴格控制數量,超過推薦數量的推薦不予受理。
聯系電話:010-68208272/8203
附件:1.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示范企業)
2.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示范項目)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司
2019年8月29日
為推動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智能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擴大應用,按照《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工信部聯電子〔2018〕68號)有關工作部署,現組織開展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示范內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業,包括能夠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系統平臺或整體解決方案的企業。
(二)支持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項目,包括應用智能光伏產品,融合大數據、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為用戶提供智能光伏服務的項目。
二、申報條件
(一)示范企業
示范企業申報主體為智能光伏領域的產品制造企業、系統集成企業、軟件企業、服務企業等,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時間不少于2年;
2.具有較強的智能光伏技術研發能力或創新服務能力;
3.已提供先進、成熟的市場化應用產品、服務或系統;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業推廣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備豐富的智能光伏項目建設經驗。
(二)示范項目
示范項目申報主體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以是相關應用單位、制造企業、項目所在園區、第三方集成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務內容、貼近地區發展實際的智能光伏應用或服務體系;
2.在工業園區、建筑及城鎮、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光伏電站、光伏扶貧及其他領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應用;
3.采用不少于3類智能光伏產品(原則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提供)或服務,提供規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務;對建筑及城鎮領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體化應用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備靈活的服務擴展能力,具備長期運營能力,有持續運營和盈利的創新模式,具有不斷完善服務能力和豐富服務內容的發展規劃。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單位填寫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向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光伏“領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業和項目、光伏儲能應用項目、建筑光伏一體化應用項目(BIPV)優先支持。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扶貧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企業和項目,并出具推薦意見函。推薦意見函連同申報材料(包括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光盤)于2019年10月20日前通過EMS或機要交換寄至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對申報的企業、項目進行評選。評選結果在有關部門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對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項目予以正式發布。
四、管理和激勵措施
(一)示范企業、示范項目應貫徹落實《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努力樹立行業標桿,切實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建立工作機制,組織對示范企業、項目開展評估考核并對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三)加大對示范企業、項目的宣傳推介力度,利用相關部門官網、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以及有關發布會、行業論壇等形式,提升試點示范影響力,擴大示范帶動效應。
(四)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大對試點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從政策、標準、項目、資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示范項目建設和推廣應用。
五、其他事項
(一)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下載),規范填寫申報材料。
(二)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5家,示范項目不超過8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3家,示范項目不超過5個。各地要嚴格控制數量,超過推薦數量的推薦不予受理。
聯系電話:010-68208272/8203
附件:1.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示范企業)
2.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示范項目)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司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