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宣布,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正式啟動。業內認為,這意味著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頂層設計順利完成,標志著我國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引、向綠色低碳發展邁出了市場化的嶄新一步。
在2017年底,市場期待已久的“那只靴子”終于落地了——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完成總體設計并正式啟動。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勇表示,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將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分階段穩步推行碳市場建設。“僅僅發電一個行業,我們的碳市場交易規模都將超過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包括歐盟的碳市場總體規模。”張勇說。
雖然這次啟動的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里還只有發電一個行業,但是,2017年12月29日,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張世秋等建議,應盡快同步推進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以達成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減排的目標。
不夠透明:碳市場未達預期
碳排放交易體系,簡稱碳市場。是基于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的方式,通過該體系,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可通過出售排放配額獲得收益;配額不足企業則可通過加強自身減排措施或從市場上購買排放配額實現減排任務。
就拿電力行業來說,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初步分析,2016年,全國火電單位發電量二氧化碳排放約822克/千瓦時,比2005年下降21.6%。到2016年底,我國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5.7億千瓦,約占全部電力裝機的35%,電力行業在發電效率和新能源等技術碳減排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中電聯副理事長王志軒分析說,2006—2016年,電力行業累計減排二氧化碳約94億噸。通過強制性制定技術標準持續推進深度減碳已難以為繼,通過碳市場的建設,促進激發技術減排的潛力成為碳市場的重要目的之一。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簡稱《條例》)規定,所要建設的政策法規體系包括以排放數據直接報送系統、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和結算系統等為主的支撐體系,建設以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制度、排放配額分配制度、碳交易監督管理制度為主的制度體系,并明確交易主體、交易產品和交易平臺等。
“《條例》規定要建設的政策法規體系并不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其實,在《‘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已經提出了‘建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但還沒有得到落實。”2017年12月28日,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說,2013年以來陸續啟動的七省市交易試點,均未推進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數據和配額分配情況向公眾披露。試點運行期出現了價格波動性大、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發揮受限等問題,碳價走勢很難由市場形成預期,這很大程度上與碳市場缺乏透明度相關。
信息披露:完善碳市場建設
一份由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等發布的《全國碳市場呼喚企業排放信息披露》報告指出,根據經濟學理論,產權明晰是市場交易能夠得以正常進行的基礎和前提。碳排污權作為虛擬資產和公共品,公開涉及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的有關排放量、削減措施等信息,有助于對產權的界定和明晰,有助于降低碳排放權交易的交易成本,同時,有助于規避尋租行為、促進切實產生能夠優化資源配置的碳價信息。
張世秋也贊同報告的觀點。她說:“企業自證清白是很重要的。”從公共利益角度來講,信息公開也是件好事,是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等實現的基礎。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規定,初期市場交易主體為“發電行業年度排放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據初步分析,將有1700家左右的火電企業納入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這些企業涉及排放二氧化碳超過30億噸,占全國碳排放量的1/3。
“方案規定的大量碳排放企業,都是需要有長期發展戰略的大企業,如果企業公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將有助于企業依據政策信號來制定自己的長期發展戰略。”張世秋說,信息公開還有助于碳市場制度的建設,能讓政府和公眾共同去監督和監控,使企業自愿或被強制履行基本職責。“在環境領域已有無數例子證明了陽光之下罪惡少一點。”
“此外,我特別強調一點,信息公開是包括碳排放權制度在內的整個環境制度信息產生的過程。”張世秋說,決策部門要科學決策,就必須有足夠的數據,“從這個角度來講,信息公開也是必須的。”
除了被納入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大發電企業外,排放量在全國碳市場準入門檻以下的發電企業,以及其他行業的排放企業,根據各地方試點的覆蓋要求,仍接受試點碳市場的管理。馬軍說,納入試點市場的其他行業企業也應建立相應的碳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更好地與國家和國際碳市場對接。
交易體系:碳市場需長期培育
《全國碳市場呼喚企業排放信息披露》報告指出,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交易市場信息的公開對達成減排至關重要,是交易機制平穩高效運行的關鍵。在首開市場排污權交易先河的美國二氧化硫交易市場中,電力行業企業二氧化硫排放治理、交易信息完全向公眾公開。在國際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上,歐盟從立法層面就做出信息公開的要求,國家和企業層面都公布了配額分配數據;美國加州不僅公開參與碳交易電廠的排放信息,還建立了公眾參與渠道,與公眾互動溝通。
其實,在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呂忠梅代表和楊敏德委員等都就碳市場信息披露的議題分別提出了議案和提案,提出了要“研究論證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等相關信息的公開范圍、內容,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等。”
馬軍等建議,為確保全國碳市場能切實實現更優成本的減排目的,相關主管部門應從企業已提交的已有信息開始,盡快提出對碳市場相關信息披露的強制要求,通過社會監督推動其機制完善和數據質量的提升。
“中國推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向國際社會發出了一個強烈的信號,表明中國將遵守其國際承諾,并為支持《巴黎氣候協定》的行動奠定了制度基礎。”能源基金會(美國)北京辦事處總裁鄒驥說,隨著碳市場規模增加,金融機構將成為碳市場上的重要參與者,其主要責任是提供金融衍生品,增加市場流動性。在之前開展碳交易試點的地區,金融機構有參與并推出多種碳金融產品,如碳排放權期貨、碳期權等。
“無論從交易原理,還是從確保碳市場有效運行的需要看,碳排放信息披露機制都必不可少。”馬軍說,各種碳金融產品的推出和銷售,也應建設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
昆山杜克大學教授張俊杰表示:“全國碳市場的啟動,得到全球高度關注。但我們也要看到碳市場的培育與發展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在以后很長一段時間里面進行完善。”
在2017年底,市場期待已久的“那只靴子”終于落地了——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完成總體設計并正式啟動。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勇表示,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將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分階段穩步推行碳市場建設。“僅僅發電一個行業,我們的碳市場交易規模都將超過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包括歐盟的碳市場總體規模。”張勇說。
雖然這次啟動的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里還只有發電一個行業,但是,2017年12月29日,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張世秋等建議,應盡快同步推進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以達成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減排的目標。
不夠透明:碳市場未達預期
碳排放交易體系,簡稱碳市場。是基于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的方式,通過該體系,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可通過出售排放配額獲得收益;配額不足企業則可通過加強自身減排措施或從市場上購買排放配額實現減排任務。
就拿電力行業來說,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初步分析,2016年,全國火電單位發電量二氧化碳排放約822克/千瓦時,比2005年下降21.6%。到2016年底,我國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5.7億千瓦,約占全部電力裝機的35%,電力行業在發電效率和新能源等技術碳減排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中電聯副理事長王志軒分析說,2006—2016年,電力行業累計減排二氧化碳約94億噸。通過強制性制定技術標準持續推進深度減碳已難以為繼,通過碳市場的建設,促進激發技術減排的潛力成為碳市場的重要目的之一。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簡稱《條例》)規定,所要建設的政策法規體系包括以排放數據直接報送系統、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和結算系統等為主的支撐體系,建設以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制度、排放配額分配制度、碳交易監督管理制度為主的制度體系,并明確交易主體、交易產品和交易平臺等。
“《條例》規定要建設的政策法規體系并不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其實,在《‘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已經提出了‘建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但還沒有得到落實。”2017年12月28日,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說,2013年以來陸續啟動的七省市交易試點,均未推進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數據和配額分配情況向公眾披露。試點運行期出現了價格波動性大、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發揮受限等問題,碳價走勢很難由市場形成預期,這很大程度上與碳市場缺乏透明度相關。
信息披露:完善碳市場建設
一份由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等發布的《全國碳市場呼喚企業排放信息披露》報告指出,根據經濟學理論,產權明晰是市場交易能夠得以正常進行的基礎和前提。碳排污權作為虛擬資產和公共品,公開涉及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的有關排放量、削減措施等信息,有助于對產權的界定和明晰,有助于降低碳排放權交易的交易成本,同時,有助于規避尋租行為、促進切實產生能夠優化資源配置的碳價信息。
張世秋也贊同報告的觀點。她說:“企業自證清白是很重要的。”從公共利益角度來講,信息公開也是件好事,是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等實現的基礎。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規定,初期市場交易主體為“發電行業年度排放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據初步分析,將有1700家左右的火電企業納入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這些企業涉及排放二氧化碳超過30億噸,占全國碳排放量的1/3。
“方案規定的大量碳排放企業,都是需要有長期發展戰略的大企業,如果企業公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將有助于企業依據政策信號來制定自己的長期發展戰略。”張世秋說,信息公開還有助于碳市場制度的建設,能讓政府和公眾共同去監督和監控,使企業自愿或被強制履行基本職責。“在環境領域已有無數例子證明了陽光之下罪惡少一點。”
“此外,我特別強調一點,信息公開是包括碳排放權制度在內的整個環境制度信息產生的過程。”張世秋說,決策部門要科學決策,就必須有足夠的數據,“從這個角度來講,信息公開也是必須的。”
除了被納入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大發電企業外,排放量在全國碳市場準入門檻以下的發電企業,以及其他行業的排放企業,根據各地方試點的覆蓋要求,仍接受試點碳市場的管理。馬軍說,納入試點市場的其他行業企業也應建立相應的碳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更好地與國家和國際碳市場對接。
交易體系:碳市場需長期培育
《全國碳市場呼喚企業排放信息披露》報告指出,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交易市場信息的公開對達成減排至關重要,是交易機制平穩高效運行的關鍵。在首開市場排污權交易先河的美國二氧化硫交易市場中,電力行業企業二氧化硫排放治理、交易信息完全向公眾公開。在國際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上,歐盟從立法層面就做出信息公開的要求,國家和企業層面都公布了配額分配數據;美國加州不僅公開參與碳交易電廠的排放信息,還建立了公眾參與渠道,與公眾互動溝通。
其實,在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呂忠梅代表和楊敏德委員等都就碳市場信息披露的議題分別提出了議案和提案,提出了要“研究論證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等相關信息的公開范圍、內容,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等。”
馬軍等建議,為確保全國碳市場能切實實現更優成本的減排目的,相關主管部門應從企業已提交的已有信息開始,盡快提出對碳市場相關信息披露的強制要求,通過社會監督推動其機制完善和數據質量的提升。
“中國推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向國際社會發出了一個強烈的信號,表明中國將遵守其國際承諾,并為支持《巴黎氣候協定》的行動奠定了制度基礎。”能源基金會(美國)北京辦事處總裁鄒驥說,隨著碳市場規模增加,金融機構將成為碳市場上的重要參與者,其主要責任是提供金融衍生品,增加市場流動性。在之前開展碳交易試點的地區,金融機構有參與并推出多種碳金融產品,如碳排放權期貨、碳期權等。
“無論從交易原理,還是從確保碳市場有效運行的需要看,碳排放信息披露機制都必不可少。”馬軍說,各種碳金融產品的推出和銷售,也應建設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
昆山杜克大學教授張俊杰表示:“全國碳市場的啟動,得到全球高度關注。但我們也要看到碳市場的培育與發展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在以后很長一段時間里面進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