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于近日印發,規范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確保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18〕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
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確保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和《長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新建住宅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區包括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的住宅部分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用戶與供水企業的結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統等附屬設施(含泵房環境要求),不含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系統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四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必須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技術標準、統一質量監管、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宅供水設施設計審查、建設和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發展改革、質監、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須嚴格執行《長沙市住宅供水技術導則》(以下稱《技術導則》),具體技術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對新建住宅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按照《技術導則》的要求同時進行審查,未按《技術導則》要求進行初步設計的項目,不得辦理施工圖備案等手續。
第八條 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可依法選擇有相關資質的企業按照《技術導則》要求進行項目的供水設施建設,也可依法委托供水企業進行項目的供水設施建設。
第九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設備、材料和配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供水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設備、材料和配件的品牌、型號,定期公布指導目錄。
供水企業提供符合相關要求的結算水表及其組件并安裝、加封,費用由項目開發單位承擔,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對在后續使用過程中準確度達不到要求或到期輪換時,需要更換的由供水企業提供符合相關要求的產品。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完工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供水企業,根據《技術導則》的要求進行專項驗收。
第十一條 專項驗收合格后,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合同和辦理委托管理手續,明確維護費用承擔等權利義務,供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二次供水價格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未經專項驗收或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供水企業不得納入統一管理維護范圍。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納入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范圍后,供水企業應承擔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設施的用水安全、維修及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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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政發〔2018〕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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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
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確保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和《長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新建住宅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區包括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的住宅部分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用戶與供水企業的結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統等附屬設施(含泵房環境要求),不含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系統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四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必須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技術標準、統一質量監管、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宅供水設施設計審查、建設和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發展改革、質監、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須嚴格執行《長沙市住宅供水技術導則》(以下稱《技術導則》),具體技術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對新建住宅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按照《技術導則》的要求同時進行審查,未按《技術導則》要求進行初步設計的項目,不得辦理施工圖備案等手續。
第八條 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可依法選擇有相關資質的企業按照《技術導則》要求進行項目的供水設施建設,也可依法委托供水企業進行項目的供水設施建設。
第九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設備、材料和配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供水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設備、材料和配件的品牌、型號,定期公布指導目錄。
供水企業提供符合相關要求的結算水表及其組件并安裝、加封,費用由項目開發單位承擔,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對在后續使用過程中準確度達不到要求或到期輪換時,需要更換的由供水企業提供符合相關要求的產品。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完工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供水企業,根據《技術導則》的要求進行專項驗收。
第十一條 專項驗收合格后,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合同和辦理委托管理手續,明確維護費用承擔等權利義務,供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二次供水價格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未經專項驗收或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供水企業不得納入統一管理維護范圍。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納入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范圍后,供水企業應承擔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設施的用水安全、維修及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