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發布關于本市環境保護稅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全文如下: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環境保護稅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現就本市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市環境保護稅納稅人向其本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三項所指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所指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按照《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2017年第81號公告)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免稅情形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時一并如實填報免稅相關信息,同時將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的環境評估報告和排放濃度監測數據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對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減稅情形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時一并如實填報減稅相關信息,妥善保存應稅污染物的監測資料、計算資料及其他備查資料。
五、《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的危險廢物范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確定。
六、建筑施工企業產生的揚塵類應稅污染物,暫按《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大氣污染物“一般性粉塵”進行征收。
七、《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中規模化養殖的標準按照《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有關規定確定。
八、對持有排污許可證的納稅人,如有新增且尚未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廢氣、污水排放口,應按實際排放位置確定排放口進行申報。
九、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關于發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征收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公告2017年第50號)執行。
十、上述有關文件規定如發生變化,按最新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13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環境保護稅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現就本市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市環境保護稅納稅人向其本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三項所指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所指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按照《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2017年第81號公告)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免稅情形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時一并如實填報免稅相關信息,同時將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的環境評估報告和排放濃度監測數據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對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減稅情形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時一并如實填報減稅相關信息,妥善保存應稅污染物的監測資料、計算資料及其他備查資料。
五、《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的危險廢物范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確定。
六、建筑施工企業產生的揚塵類應稅污染物,暫按《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大氣污染物“一般性粉塵”進行征收。
七、《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中規模化養殖的標準按照《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有關規定確定。
八、對持有排污許可證的納稅人,如有新增且尚未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廢氣、污水排放口,應按實際排放位置確定排放口進行申報。
九、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關于發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征收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公告2017年第50號)執行。
十、上述有關文件規定如發生變化,按最新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