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環保廳印發了《省管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清零”工作意見及有關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
《通報》稱,截至去年底,河北省2497個未完成驗收的省管項目中,已有684個項目完成了驗收,依法注銷的項目381個,尚未完成驗收的項目1432個。其中,尚未完成驗收的1432個項目中,正在履行驗收、擬啟動驗收的項目為408個,處于建設期的項目1024個,省管建設項目“三同時”清零行動取得初步成效。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冀環評函〔2018〕198號
關于印發省管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
“清零”工作意見及有關情況的通報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審批局:
為加強省級審批環評項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徹底扭轉“重審批、輕監管”、“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等突出問題,2017年我廳對歷年來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的2497個未驗收項目開展了“清零”行動。在各級環保、審批等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依法依規對有關項目進行了分類處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為做好全省省管項目環評審批后的事中事后監管,2017年省廳先后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冀環辦發〔2017〕16號)、《關于加強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管理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7〕378號)、《關于做好省級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有關工作通知》(冀環評函〔2017〕1204號)等一系列文件,對“清零”工作進行了部署。根據各市調查摸底審核上報情況,對2007年-2016年間省環保廳審批,由各市、縣(區)負責日常監管的未履行環保驗收的省管2497個項目進行了清理核查。其中石家莊市455個、唐山市373個、張家口市247個、承德市221個、廊坊市219個、邢臺市209個、保定市205個、邯鄲市191個、滄州市133個、秦皇島市128個、衡水市97個、辛集市12個、定州市7個。
二、清理結果
在各市環保等部門的配合下,截止2017年底,全省2497個未完成驗收的省管項目中,已有684個項目完成了驗收,依法注銷的項目381個,尚未完成驗收的項目1432個。其中,尚未完成驗收的1432個項目中,正在履行驗收、擬啟動驗收的項目為408個,處于建設期的項目1024個,省管建設項目“三同時”清零行動取得初步成效。
三、分類處理工作要求
按照“依法依規、堅守底線”的原則,重點針對“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等問題,由各級環保部門根據環保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相關企業、建設項目做好分類處理:
1.已完成驗收的,納入正常監管。針對驗收統計清單中已經完成自主驗收的684個省管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環保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和《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7〕727號)的有關要求,將環保驗收信息上傳環保部統一電子信息平臺,同時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書(表)》及驗收組驗收意見,報送各市環保局或行政審批局,對其固廢、噪聲出具驗收意見,對項目納入正常環保監管。此項工作由各市環保局、行政審批局負責。
2.久拖不驗的,依法處罰。針對正在履行驗收、擬啟動驗收的408個建設項目,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各地環保部門嚴格監督,按照《關于加強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管理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7〕378號)要求進行驗收。對于截至目前仍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成驗收、信息上傳的,以及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據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此項工作由省環境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各市環保局配合。
3.處于建設期的,納入日常監管。針對處于建設期的1024個省管建設項目,根據《關于加強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管理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7〕378號)的要求,強化屬地管理,當地環保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日常監管,落實環保“三同時”監管責任。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環評文件確定的其他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落實環保對策措施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責令停止建設。此項工作由各市環保部門負責,對于符合驗收條件依法履行涉固廢、噪聲等環保驗收的,由各市環保局或審批局依據有關規定,按照環保驗收行政許可程序,出具涉固廢、噪聲環保驗收意見。對于出具不予通過環保驗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其依法維權的途徑。
4.對項目未實施、業主“失聯”的項目依法注銷。針對各市出具注銷說明或建設單位出具了注銷申請的381個建設項目,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五)項規定,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后,行政許可無法繼續實施的,依法予以注銷并隨本通報在網上一并公開相關信息。此項工作由省環保廳負責。
請各市按照此通報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在工作中遇到具體問題,請與省環保廳環評處加強信息溝通,確保“清零”行動要求落到實處。
《通報》稱,截至去年底,河北省2497個未完成驗收的省管項目中,已有684個項目完成了驗收,依法注銷的項目381個,尚未完成驗收的項目1432個。其中,尚未完成驗收的1432個項目中,正在履行驗收、擬啟動驗收的項目為408個,處于建設期的項目1024個,省管建設項目“三同時”清零行動取得初步成效。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冀環評函〔2018〕198號
關于印發省管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
“清零”工作意見及有關情況的通報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審批局:
為加強省級審批環評項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徹底扭轉“重審批、輕監管”、“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等突出問題,2017年我廳對歷年來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的2497個未驗收項目開展了“清零”行動。在各級環保、審批等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依法依規對有關項目進行了分類處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為做好全省省管項目環評審批后的事中事后監管,2017年省廳先后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冀環辦發〔2017〕16號)、《關于加強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管理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7〕378號)、《關于做好省級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有關工作通知》(冀環評函〔2017〕1204號)等一系列文件,對“清零”工作進行了部署。根據各市調查摸底審核上報情況,對2007年-2016年間省環保廳審批,由各市、縣(區)負責日常監管的未履行環保驗收的省管2497個項目進行了清理核查。其中石家莊市455個、唐山市373個、張家口市247個、承德市221個、廊坊市219個、邢臺市209個、保定市205個、邯鄲市191個、滄州市133個、秦皇島市128個、衡水市97個、辛集市12個、定州市7個。
二、清理結果
在各市環保等部門的配合下,截止2017年底,全省2497個未完成驗收的省管項目中,已有684個項目完成了驗收,依法注銷的項目381個,尚未完成驗收的項目1432個。其中,尚未完成驗收的1432個項目中,正在履行驗收、擬啟動驗收的項目為408個,處于建設期的項目1024個,省管建設項目“三同時”清零行動取得初步成效。
三、分類處理工作要求
按照“依法依規、堅守底線”的原則,重點針對“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等問題,由各級環保部門根據環保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相關企業、建設項目做好分類處理:
1.已完成驗收的,納入正常監管。針對驗收統計清單中已經完成自主驗收的684個省管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環保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和《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7〕727號)的有關要求,將環保驗收信息上傳環保部統一電子信息平臺,同時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書(表)》及驗收組驗收意見,報送各市環保局或行政審批局,對其固廢、噪聲出具驗收意見,對項目納入正常環保監管。此項工作由各市環保局、行政審批局負責。
2.久拖不驗的,依法處罰。針對正在履行驗收、擬啟動驗收的408個建設項目,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各地環保部門嚴格監督,按照《關于加強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管理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7〕378號)要求進行驗收。對于截至目前仍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成驗收、信息上傳的,以及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據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此項工作由省環境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各市環保局配合。
3.處于建設期的,納入日常監管。針對處于建設期的1024個省管建設項目,根據《關于加強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管理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7〕378號)的要求,強化屬地管理,當地環保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日常監管,落實環保“三同時”監管責任。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環評文件確定的其他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落實環保對策措施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責令停止建設。此項工作由各市環保部門負責,對于符合驗收條件依法履行涉固廢、噪聲等環保驗收的,由各市環保局或審批局依據有關規定,按照環保驗收行政許可程序,出具涉固廢、噪聲環保驗收意見。對于出具不予通過環保驗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其依法維權的途徑。
4.對項目未實施、業主“失聯”的項目依法注銷。針對各市出具注銷說明或建設單位出具了注銷申請的381個建設項目,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五)項規定,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后,行政許可無法繼續實施的,依法予以注銷并隨本通報在網上一并公開相關信息。此項工作由省環保廳負責。
請各市按照此通報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在工作中遇到具體問題,請與省環保廳環評處加強信息溝通,確保“清零”行動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