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優化城市交通布局和推廣綠色交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調整城區路網結構,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規劃、設計和建設有利于公眾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機動車的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自行車租賃服務系統、充電加氣等基礎設施。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公交、出租車、環衛、郵政、快遞等行業應當率先推廣新能源和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應用。
鼓勵公眾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車等綠色、低碳出行方式。
第三十五條[申報登記制度]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申報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當在購買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所在地或機械使用地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名稱、類別、數量、污染物排放等數據和資料。
農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名稱、類別、數量、污染物排放等數據和資料由所有人所在地或機械使用地的農機主管部門向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集中申報。
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按照本省新增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報送程序進行申報。
第三十六條[能力建設標準]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加強機動車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推進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標準化,提高機動車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推廣清潔能源車船和提前淘汰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補貼、稅收減免、政府采購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鼓勵生產、銷售、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清潔能源型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建設配套設施,鼓勵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研發和應用。
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務的高污染、高耗能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限期將出租車替換為新能源汽車,促進其他高排放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淘汰。
第三十八條[禁行限行]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污染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和時段。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禁止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九條[環保駕駛]倡導環保駕駛,在學校、賓館、商場、公園、辦公場所、社區、醫院周邊和停車場等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地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停車三分鐘以上者鼓勵熄滅發動機。
第四十條[機動車黑煙控制]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機動車配置的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及在線監控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禁止拆除、閑置、不正常使用前述設施。
在本省行駛或者使用的機動車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第四十一條[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線監控設施]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公開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診斷代碼信息,推進在用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加裝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聯網,穩定達標的可免于上線排放檢驗。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線監控信息共享平臺,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信息公開、共享和聯網管理]實行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檢驗和維修機構環保信息公開制度。
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機動車環保檢驗和維修機構實行高度信息共享和聯網管理,建立環境保護、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機動車環境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維修信息核查機制。
第四十三條[排放檢驗制度和監督抽測方式]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免于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應當進行環保信息核查、排氣控制裝置及車載診斷系統核查及相關環保信息收錄,出具《信息核查報告》,并將相關信息推送給公安交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取得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公安交管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營運資質。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交通運輸、公安交管、質量技術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通過上路檢測、停放地抽檢、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在線監控等方式,對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實施環保監督抽測。
第四十四條[排放檢驗機構行為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的資質認定,取得計量認證證書;
(二)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
(三)按照國家、省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出具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四)使用經依法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設備,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及檢驗設備的校準,并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五)按照國家相關規范,與地級城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系統聯網對接,確保數據信息穩定傳輸;
(六)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按照國家規定保存環保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七)管理及操作人員應當通過業務技能培訓;
(八)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檢驗機構應當公示檢驗制度、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機動車排放標準、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不得超標排污]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用機動車船、非移動道路機械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更換燃油或者加裝、更換排氣控制裝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經維修、更換燃油或者加裝、更換排氣控制裝置后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四十六條[尾氣檢測和維護制度]實行機動車尾氣檢測與維護(I/M)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市級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公示、發布汽車尾氣檢測站(I站)和維護站(M站)有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征信制度]市級以上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所有人和機動車檢驗、維修機構納入征信系統,對在機動車使用和排放檢驗、維修中弄虛作假的,納入失信名單。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燃料]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的機動車船用燃料,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燃料參照本省車用燃料標準執行。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定期對機動車船燃料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四十九條[船舶排放污染防治]船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省范圍內沿江區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
禁止機動船舶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
機動船舶在港區、漁港水域內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應當依法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漁港監督機構批準后實施。
禁止載運危險貨物的機動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區、渡區、船閘、大型橋梁等內河水域進行清艙或者驅氣作業。
第五十條[“氣化長江”戰略和港口、碼頭供電設施建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實施“氣化長江”戰略。鼓勵和推動企業新建或改建高效節能環保的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范船、大長寬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
新建港口、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港口、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裸露地區實施綠化工程;加強對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廣使用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沖刷清洗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揚塵防治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控制揚塵污染。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施。
城市建成區的建筑施工超過12個月的建設工程應當在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的揚塵防治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時,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采取加壓噴淋等措施,抑制揚塵產生;需要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抑塵;
(二)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三)在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和施工車輛沖洗措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
(四)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五)禁止在規劃區內建筑施工及裝飾裝潢工地現場攪拌砂漿。
第五十四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過程中的揚塵防治措施]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貯存、運輸和裝卸,應當采取密閉、噴灑以及其他防塵措施防止造成揚塵污染,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路線以及區域行駛。
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運輸散裝、流體物料車輛的監管,依法查處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劃定禁止開采區域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礦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礦山開采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停止開采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以及礦山周邊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四條[優化城市交通布局和推廣綠色交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調整城區路網結構,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規劃、設計和建設有利于公眾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機動車的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自行車租賃服務系統、充電加氣等基礎設施。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公交、出租車、環衛、郵政、快遞等行業應當率先推廣新能源和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應用。
鼓勵公眾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車等綠色、低碳出行方式。
第三十五條[申報登記制度]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申報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當在購買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所在地或機械使用地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名稱、類別、數量、污染物排放等數據和資料。
農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名稱、類別、數量、污染物排放等數據和資料由所有人所在地或機械使用地的農機主管部門向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集中申報。
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按照本省新增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報送程序進行申報。
第三十六條[能力建設標準]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加強機動車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推進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標準化,提高機動車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推廣清潔能源車船和提前淘汰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補貼、稅收減免、政府采購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鼓勵生產、銷售、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清潔能源型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建設配套設施,鼓勵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研發和應用。
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務的高污染、高耗能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限期將出租車替換為新能源汽車,促進其他高排放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淘汰。
第三十八條[禁行限行]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污染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和時段。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禁止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九條[環保駕駛]倡導環保駕駛,在學校、賓館、商場、公園、辦公場所、社區、醫院周邊和停車場等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地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停車三分鐘以上者鼓勵熄滅發動機。
第四十條[機動車黑煙控制]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機動車配置的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及在線監控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禁止拆除、閑置、不正常使用前述設施。
在本省行駛或者使用的機動車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第四十一條[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線監控設施]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公開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診斷代碼信息,推進在用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加裝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聯網,穩定達標的可免于上線排放檢驗。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線監控信息共享平臺,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信息公開、共享和聯網管理]實行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檢驗和維修機構環保信息公開制度。
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機動車環保檢驗和維修機構實行高度信息共享和聯網管理,建立環境保護、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機動車環境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維修信息核查機制。
第四十三條[排放檢驗制度和監督抽測方式]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免于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應當進行環保信息核查、排氣控制裝置及車載診斷系統核查及相關環保信息收錄,出具《信息核查報告》,并將相關信息推送給公安交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取得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公安交管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營運資質。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交通運輸、公安交管、質量技術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通過上路檢測、停放地抽檢、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在線監控等方式,對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實施環保監督抽測。
第四十四條[排放檢驗機構行為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的資質認定,取得計量認證證書;
(二)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
(三)按照國家、省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出具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四)使用經依法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設備,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及檢驗設備的校準,并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五)按照國家相關規范,與地級城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系統聯網對接,確保數據信息穩定傳輸;
(六)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按照國家規定保存環保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七)管理及操作人員應當通過業務技能培訓;
(八)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檢驗機構應當公示檢驗制度、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機動車排放標準、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不得超標排污]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用機動車船、非移動道路機械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更換燃油或者加裝、更換排氣控制裝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經維修、更換燃油或者加裝、更換排氣控制裝置后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四十六條[尾氣檢測和維護制度]實行機動車尾氣檢測與維護(I/M)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市級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公示、發布汽車尾氣檢測站(I站)和維護站(M站)有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征信制度]市級以上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所有人和機動車檢驗、維修機構納入征信系統,對在機動車使用和排放檢驗、維修中弄虛作假的,納入失信名單。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燃料]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的機動車船用燃料,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燃料參照本省車用燃料標準執行。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定期對機動車船燃料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四十九條[船舶排放污染防治]船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省范圍內沿江區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
禁止機動船舶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
機動船舶在港區、漁港水域內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應當依法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漁港監督機構批準后實施。
禁止載運危險貨物的機動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區、渡區、船閘、大型橋梁等內河水域進行清艙或者驅氣作業。
第五十條[“氣化長江”戰略和港口、碼頭供電設施建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實施“氣化長江”戰略。鼓勵和推動企業新建或改建高效節能環保的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范船、大長寬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
新建港口、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港口、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裸露地區實施綠化工程;加強對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廣使用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沖刷清洗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揚塵防治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控制揚塵污染。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施。
城市建成區的建筑施工超過12個月的建設工程應當在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的揚塵防治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時,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采取加壓噴淋等措施,抑制揚塵產生;需要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抑塵;
(二)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三)在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和施工車輛沖洗措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
(四)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五)禁止在規劃區內建筑施工及裝飾裝潢工地現場攪拌砂漿。
第五十四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過程中的揚塵防治措施]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貯存、運輸和裝卸,應當采取密閉、噴灑以及其他防塵措施防止造成揚塵污染,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路線以及區域行駛。
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運輸散裝、流體物料車輛的監管,依法查處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劃定禁止開采區域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礦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礦山開采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停止開采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以及礦山周邊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