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暨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推進會議精神,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近日,廣東省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
一、加強組織領導。廣東省人民政府成立“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開展此項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本地區的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牽頭部署推動工作落實,組織各有關單位聯合開展綜合整治。各地要抽調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專職負責排查整治工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二、嚴格履行職責。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嚴格把握時間節點,實施掛圖作戰,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各地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要求,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企業,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締企業信息要及時錄入污染源動態管理數據庫。省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分工,加強跟蹤督導,及時指導、幫助各地解決實際問題。
三、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抓緊制定本地區“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方案,已制定方案的要與本方案進行銜接完善,進一步擴大排查和整治范圍。
四、建立整治清單。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深入開展拉網式排查,進一步摸清本地區“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底數,深入了解每家(個)企業(場所)情況,建立“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逐一明確處置方式、存在問題、改造具體措施、責任部門和計劃完成時間等。
五、開展集中整治。各地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結合、扶治并舉”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做到“關停要堅決、搬遷有去處、整改有標準”。建立整改銷號制度,依法整治一個,銷號一個。
(一)關停取締一批。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依法應辦理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違法排污嚴重的工業企業(場所),達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的,堅決依法進行查處。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
(二)整合搬遷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或者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的工業企業(場所),加強排污監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進行綜合評估,評估認為經整合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的,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依法限期整合搬遷進駐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并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等手續。
(三)升級改造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且未列入整合搬遷計劃,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依法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工業企業(場所),要加強排污監管,依法限期進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六、加強信息公開。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于2018年9月30日前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將“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在專欄進行公開,公開內容要涵蓋企業名稱、地址、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時限等。同時,從2018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在專欄公開整治進度。設立專門舉報熱線,暢通線索收集渠道,接受群眾監督。加大對違法違規“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的曝光力度,增強震懾力。對于已查處的違法違規“散亂污”工業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要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和“信用廣東網”公示環境違法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七、加強激勵督導。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適時組織對各地綜合整治工作進行抽查督導,定期通報工作進度。各地整治工作情況納入省級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工作落實情況按程序納入相關涉環境保護考核。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并可在相關扶持政策中予以傾斜。對排查不到位,上報清單不實,虛報、瞞報、漏報、遲報,整治進展緩慢、工作不力的,及時督促整改糾正并進行通報,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約談或問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廣東省人民政府成立“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開展此項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本地區的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牽頭部署推動工作落實,組織各有關單位聯合開展綜合整治。各地要抽調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專職負責排查整治工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二、嚴格履行職責。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嚴格把握時間節點,實施掛圖作戰,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各地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要求,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企業,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締企業信息要及時錄入污染源動態管理數據庫。省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分工,加強跟蹤督導,及時指導、幫助各地解決實際問題。
三、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抓緊制定本地區“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方案,已制定方案的要與本方案進行銜接完善,進一步擴大排查和整治范圍。
四、建立整治清單。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深入開展拉網式排查,進一步摸清本地區“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底數,深入了解每家(個)企業(場所)情況,建立“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逐一明確處置方式、存在問題、改造具體措施、責任部門和計劃完成時間等。
五、開展集中整治。各地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結合、扶治并舉”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做到“關停要堅決、搬遷有去處、整改有標準”。建立整改銷號制度,依法整治一個,銷號一個。
(一)關停取締一批。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依法應辦理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違法排污嚴重的工業企業(場所),達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的,堅決依法進行查處。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
(二)整合搬遷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或者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的工業企業(場所),加強排污監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進行綜合評估,評估認為經整合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的,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依法限期整合搬遷進駐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并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等手續。
(三)升級改造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且未列入整合搬遷計劃,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依法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工業企業(場所),要加強排污監管,依法限期進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六、加強信息公開。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于2018年9月30日前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將“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在專欄進行公開,公開內容要涵蓋企業名稱、地址、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時限等。同時,從2018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在專欄公開整治進度。設立專門舉報熱線,暢通線索收集渠道,接受群眾監督。加大對違法違規“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的曝光力度,增強震懾力。對于已查處的違法違規“散亂污”工業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要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和“信用廣東網”公示環境違法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七、加強激勵督導。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適時組織對各地綜合整治工作進行抽查督導,定期通報工作進度。各地整治工作情況納入省級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工作落實情況按程序納入相關涉環境保護考核。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并可在相關扶持政策中予以傾斜。對排查不到位,上報清單不實,虛報、瞞報、漏報、遲報,整治進展緩慢、工作不力的,及時督促整改糾正并進行通報,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約談或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