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做好節能審查“放管服”,2016年11月我委修訂發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4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新《辦法》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原6號令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從重行政審批,改為大幅度簡政放權,做好政策指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優化節能審查服務為重點,特別是在簡政放權方面:取消國家發展改革委本級節能審查行政許可;企業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改為開工前完成即可;提高需開展節能審查的項目用能量門檻,大幅縮減節能審查的項目數量。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發改環資規〔2017〕1975號,以下簡稱《目錄》)。按照不同行業特點,將風電站、光伏電站(光熱)、生物質能、地熱能、核電站、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電網工程、輸油管網、輸氣管網、水利、鐵路(含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內河航運、信息(通信)網絡(不含數據中心)、電子政務、衛星地面系統列入《目錄》。對于《目錄》中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不編制單獨的節能報告,只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項目能源利用情況、節能措施情況和能效水平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目錄》中的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目錄》中的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采用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節能管理,不斷提高項目能效水平。
《目錄》發布后,需要開展節能審查的項目數將大幅減少,一方面減輕了相關企業負擔,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地節能審查機關抓大放小,聚焦能耗量大的項目的節能審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有效發揮節能審查對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