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月度結算平均購電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即平時段電價為基準價,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輸配電價(含線損)、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尖峰時段電價水平在本月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根據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電網公司對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需狀況的研判,尖峰電價可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原文如下: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云發改價格〔2023〕1107號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地方電網企業、增量配電網企業、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有關電力用戶:
為適應云南省新能源裝機占比不斷加大,對系統調節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勢,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云南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所有大工業用戶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分時電價。居民和農業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居民充電樁分時電價另文明確。
二、峰谷電價
(一)時段劃分
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高峰時段9:00—12:00、17:00—22:00;平時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二)浮動比例
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月度結算平均購電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即平時段電價為基準價,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輸配電價(含線損)、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三、尖峰電價
(一)尖峰時段
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30—11:30、17:30—18:30共2個小時執行尖峰電價,每年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實時調整。
(二)浮動比例
尖峰時段電價水平在本月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根據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電網公司對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需狀況的研判,尖峰電價可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四、其他事項
(一)執行峰谷電價形成的資金損益,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云南電網公司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并按月清算。尖峰電價增收資金優先用于平衡電力尖峰資金需求,剩余部分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享。云南電網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執行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二)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分時電價政策的執行范圍、時段劃分及浮動水平按照本通知執行。
(三)各州(市)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和增量配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多種方式告知有關用戶并進行政策解讀,爭取各方理解支持,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四)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能源局,根據電力供需狀況、系統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納及市場改革進程等因素,評估執行效果,加強分析研判,對分時電價機制進行動態調整。
(五)電網企業應加快表計升級更換,確保具備全面執行分時電價政策的條件,同時密切監測省內用電負荷變化,如用電負荷出現重大調整或執行中存在其他問題,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1月10日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適應云南省新能源裝機占比不斷加大,對系統調節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勢,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有關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問1:什么是分時電價?為什么要執行分時電價?
答:分時電價是指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狀況和用電負荷變化情況,將每天24小時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等多個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以鼓勵用戶合理安排用電時間,提高電力資源的利用效率。分時電價具有刺激和鼓勵電力用戶移峰填谷、優化用電方式的作用,是需求側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背景下,我省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持續推進,新能源大面積投產運行,電力系統發電側出力的隨機性、波動性、間歇性逐步凸顯,用戶側用電需求旺盛,分時電價是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高電力系統利用率的重要機制之一。建立健全分時電價機制,特別是合理拉大峰谷電價價差,可以有效引導用戶在低谷時段多用電,在高峰時段少用電,推動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加快發展、促進消納,對保障電力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積極意義。
問2:國家對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有什么要求?
答:2021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科學合理確定峰谷時段及價差,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區,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價格在峰段價格基礎上上浮比例不低于20%;加快擴大工商業用戶執行范圍。2023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推動分時電價機制基本實現工商業用戶全覆蓋,優化峰谷時段、健全尖峰電價機制,更好保障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力安全供應。
問3:我省此次完善的分時電價與之前實行的分時電價有何區別?
答:我省自2004年起對大工業用戶、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執行豐枯、峰谷疊加的分時電價政策。2015年電力市場化改革后,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大工業用電價格由市場機制形成,未進行分時浮動。2019年一般工商業進入電力市場,以交易價格為基礎進行峰谷分時浮動;未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用戶,按電網公司代理購電價格加輸配電價進行峰谷分時浮動。
此次出臺的分時電價,根據國家最新要求調整了執行范圍,依據近年云南電網系統負荷曲線優化了峰平谷時段,結合電力供需形勢設置了尖峰電價,考慮我省未來新能源大規模投產和省內大工業用戶結構變化等因素,建立了動態調整機制。
問4:所有用戶都要執行分時電價嗎?
答:不是。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所有大工業用戶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分時電價。100千伏安以下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居民和農業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
問5:我省峰平谷時段是怎么劃分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此次分時電價時段劃分統籌考慮2021年和2022年我省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將系統供需緊張、發電成本高的時段確定為高峰時段,引導用戶節約用電、錯峰避峰;將系統供需相對寬松、發電成本低的時段確定為低谷時段,引導用戶增加用電、移峰填谷。將全天24小時按各8小時劃分為峰平谷時段,具體為:
(一)高峰時段:9:00—12:00、17:00—22:00;
(二)平時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
(三)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問6:我省峰谷用電價差多大?以什么用電價格為基準浮動?
答: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月度結算平均購電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即平時段電價為基準價,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輸配電價(含線損)、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問7:為什么要執行尖峰電價?尖峰電價是如何規定的?
答:目前,我省部分時段電力供應趨緊,新能源裝機占比不斷加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面臨更大壓力。為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更好保障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力安全供應,需要進一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執行尖峰電價。
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每年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30—11:30、17:30—18:30共2個小時;電價水平在當月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根據省能源局和云南電網公司對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需狀況的研判,尖峰電價可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執行范圍與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一致。
問8:為什么沒有執行深谷電價?
答:此次分時電價時段根據電力調度機構統計的2021年和2022年全省平均負荷曲線特性進行設置。國家規定在供需寬松的時段可以研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目前我省暫不具備執行深谷電價的條件。
問9:分時電價形成的資金損益會傳導至電網公司和發電企業嗎?具體將如何分攤分享?
答:分時電價政策是對用戶用電行為的引導,形成的資金損益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不會傳導至電網公司和發電企業,云南電網公司將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并按月清算。尖峰電價增收資金優先用于平衡電力尖峰資金需求,剩余部分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享。
問10:分時電價如何開展動態調整?
答:“十四五”期間,我省新能源持續大規模投產,用戶用電結構加快變化,會對電力系統峰谷特性產生影響。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能源局,根據電力供需狀況、系統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納、經濟運行情況等因素分析研判,評估執行效果,對分時電價政策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