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浙江省金華市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磐安縣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2023—2025年)》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浙江省能源局關于開展浙江省整縣推進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3年綠色轉化財政專項激勵資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為有效落實“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進磐安縣分布式光伏發展,提高新能源發電占比,結合《金華市區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及磐安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通知明確,對在縣域范圍及金磐開發區范圍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興建工商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方,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工商業屋頂光伏0.10元/瓦,居民家庭屋頂光伏0.2元/瓦。
本辦法自2023年度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適用對象為磐安縣域范圍內,以及在金磐開發區納稅的投資建設方。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并與本辦法沖突的,按上級政策要求實施。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