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新疆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根據公告,本細則所稱電力負荷管理,是指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升用能效率,綜合采用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對電力負荷進行調節、控制和運行優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等措施。
全文見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新疆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我委按照《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有關要求,結合新疆電網和用電負荷等實際,在前期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新疆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即日起的7個工作日,在此期間,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我委(經濟運行調節局)。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楊丹 電話:0991—2836372
傳 真:0991—2836372 郵箱:jjyxj@xjdrc.gov.cn
附件:新疆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2月21日
新疆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能源電力安全保供的決策部署,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全社會用電秩序,服務全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經營區內電力負荷管理工作。堅持兵地一盤棋,有效銜接、協同推進新疆電網和兵團各師(市)聯絡線的電力調度和負荷管理工作,共同維護新疆供用電秩序平穩。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電力負荷管理,是指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升用能效率,綜合采用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對電力負荷進行調節、控制和運行優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等措施。
第四條 電力負荷管理應堅持“政府主導、電網組織、政企協同、用戶實施”原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經營區內電力負荷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負荷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是負荷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及各地(州、市)供電公司在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和分析等工作。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配合實施負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地(州、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持續加強負荷管理專業力量建設,依托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統籌開展電力負荷管理工作。
第二章 需求響應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需求響應,是指應對短時的電力供需緊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愿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第八條 各地(州、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各類需求響應主體與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簽訂需求響應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協議終止等條款。
參與電力需求響應的用戶,原則上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獨立營銷戶號,獨立財務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響應能力大于1000千瓦的工業用戶及響應能力大于200千瓦的商業用戶、具有蓄熱功能的集中式電采暖用戶(擁有獨立電源用戶、非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直供用戶等不具備需求響應參與條件的暫不列入);后期適時推動其他具備相應條件且具有相應調節能力的主體參與需求響應。
(三)能夠實現電能在線監測并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用戶;
(四)能夠配合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完成資格審核、設備檢測、能力校核、協議簽訂、組織執行、評估結算等相關工作;
(五)供電能力薄弱區域和已納入有序用電方案的用戶,可優先納入需求響應可調節負荷資源庫。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委托新疆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各類主體的資格審核、設備檢測、能力校核、執行組織、效果評估以及電力用戶合理接入系統等工作,評估結果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需求響應執行程序一般包括響應啟動、邀約確認、響應執行、過程監測、效果評估、結果公示、資金發放等環節,有關流程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各年度實施方案中細化和動態優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組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啟動實施需求響應,單次擬實施需求響應規模100萬千瓦以下的,委托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靈活組織實施。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委托,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經營主體資格審核、響應邀約、過程監測、效果評估、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條 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建立與電力市場相銜接的需求響應價格機制,通過實施尖峰電價、科學設置現貨市場限價區間等手段提高經濟激勵水平。將第二監管周期尖峰電量形成的溢收資金作為電力需求響應補貼資金,“以收定支”對參與需求響應電力用戶實施補貼,標準暫定2元/千瓦·次。鼓勵需求響應主體參與相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按市場規則獲取經濟收益。
第十一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單位推動需求響應與電力市場有序銜接、高效協同,逐步以更多市場化方式實現需求響應。推動需求側資源進入電力市場,參與需求響應的各類主體可根據電力市場準入要求,自主申請注冊為合格經營主體,逐步將需求響應作為電網運行常態化調節措施。
第十二條 需求響應方案實施期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組織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需求響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需求響應執行不到位的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應加強指導,并按照相關規則或協議進行偏差考核。
(二)對違反需求響應方案的電網企業,要根據相關規則或協議對用戶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兵團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師(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監督行政區域內由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供電的相關用戶積極配合當地供電公司、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
第三章 有序用電
第十四條本細則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后,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方法,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和電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兵團發展改革委組織指導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根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新疆電網歷史最高用電負荷情況,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告。各地(州、市)、有關師(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根據有序用電方案定用戶、定負荷。
第十六條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應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明確參與用戶優先等級,充分發揮自備電廠應急調峰和負荷調節能力,優先壓減烏魯木齊、昌吉、吐魯番、奎屯等相關區域自備電廠下網電力,再依次壓減“兩高一低”項目用電負荷,避免高頻次、長時間對單一用戶執行有序用電措施。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不得以國家和地方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名義對電力用戶等實施無差別的有序用電。
第十七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重點保障以下用電:
(一)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 電信、交通、監獄等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用戶;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障安全負荷;
(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
(四)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
(六)國家重點工程、軍工企業。
第十八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重點限制以下用電:
(一)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
(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
(三)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自治區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四)景觀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業。依據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優先限制能效水平低于基準水平的企業用電需求。
第十九條有序用電方案調控指標規模應不低于新疆電網歷史最高用電負荷的30%;若無法滿足以上條件,應將所有重點保障用電以外的負荷全部納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級六個等級制定,每5%為一檔。各地(州、市)、有關師(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和最大用電負荷情況,在上述基礎上細化落實措施并制定本地區方案。
第二十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兵團發展改革委,結合歷史最高用電負荷情況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別修訂有序用電方案。其他因素導致本地區電力供需平衡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調整方案。
第二十一條 有序用電方案印發后,各地(州、市)、有關師(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供電公司及時向相關電力用戶告知有序用電方案,并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開展有序用電演練。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加強電能管理,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控制方案,確保有序用電措施執行到位。
第二十二條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應密切跟蹤電力供需形勢,加強電力電量分析預測,當預計出現電力供應缺口時,經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措施后,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應及時將電力缺口、具體時段、持續時長、擬實施有序用電等級等信息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條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應按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委托,提前48小時發布電力電量平衡預警信息。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占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缺口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缺口10%以上—20%以下);
Ⅲ級:較重(黃色、缺口5%以上—10%以下);
Ⅳ級:一般(藍色、缺口5%以下)。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反饋的電力供需平衡情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后適時啟動有序用電方案,會同兵團發展改革委組織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實施有序用電,并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序用電一經啟動,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根據電力供需狀況制定每日有序用電執行計劃,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兵團發展改革委報備,并通知用戶執行,直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有序用電終止執行信息。
第二十五條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應加強與國家電網和西北分部溝通協調,積極做好省間余缺調劑和相互支援工作。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運,提高機組頂峰發電能力。電力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合理安排檢修計劃。擁有儲能設備的用戶應優化充放電策略,提高頂峰放電能力。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按照調控指標,規范剛性執行。
第二十六條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依據有序用電方案,結合實際電力供應能力和用電負荷情況,合理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在保證有序用電方案整體執行效果的前提下,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應優化有序用電措施,在電力電量缺口縮小時及時有序釋放用電負荷。
第二十七條電力供應緊張期間,各燃煤自備電廠、應急備用發電機組應嚴格按電力調度指令要求應開盡開、應發盡發。
第二十八條 由于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電力供應缺口超出有序用電方案調控能力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指導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結合本地實際視情增加調控指標,制定擴大范圍的應急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必要時予以實施,保障居民生活和經濟社會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當發生供電能力明顯不足或電網事故等緊急狀態下,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應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因電網事故造成突發停電事件時,應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除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情況外,在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應組織各供電公司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短信、網絡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其中,實施有序用電應至少提前24小時告知。
第三十一條 有序用電實施期間,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應開展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及時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條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兵團發展改革委對方案執行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執行方案不力、負荷壓降不及預期或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應責令改正,必要時由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進行負荷控制,相關后果由用戶自行承擔;情節嚴重并可能影響電網安全的,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履行政府報備,并按程序停止供電。
(二)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電網企業,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政府部門相關人員,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政務處分。
(四)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因此導致出現電網安全或影響民生及重要用戶用電的嚴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方責任。
第三十三條由于實施有序用電導致的市場化交易電量偏差部分免予考核,偏差電量由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進行認定核算。
第四章 系統支撐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是指用于對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開展負荷信息采集、預測分析、測試、調控、服務的軟硬件平臺,是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信息技術輔助系統,是負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實施平臺。
第三十五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指導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統籌推進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制定負荷資源接入年度目標,逐步實現10千伏(6千伏)及以上高壓用戶全覆蓋。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應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為第三方經營主體提供數據支撐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定期動態開展負荷資源排查、核查和監測,并將相關情況報送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等單位,組織各地(州、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供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加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建設、運維及安全管理。具體包含如下內容:
(一)指導負荷管理中心和電力用戶簽訂負荷確認協議。
(二)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負責制定統一建設標準,出資開展系統平臺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網絡安全防護、信息與數據安全防護,指導電力用戶將負荷合理接入系統。
(三)電力用戶負責按自身產權范圍出資開展建設工作,包括開關改造、負荷確認、接入系統等。不得將保安負荷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不得私自遷移、更改、破壞接線,影響系統正常運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建立健全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體系,指導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常態化運行,組織各方主體做好負荷管理實施工作。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加強負荷管理工作宣傳培訓,建立各級政府、供電公司、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的電力供需信息溝通和發布機制。
第四十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每年組織各地(州、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供電公司對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錯峰,是指將高峰時段的用電負荷轉移到其他時段,通常不減少電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時段削減、中斷或停止用電負荷,通常會減少電能使用。
(三)限電,是指在特定時段通過一定措施限制某些用戶的部分或全部用電需求。
(四)電力缺口,是指某一時刻,用電負荷超過電力供應能力的部分。
(五)電量缺口,是指某一時段,用電量超過電力供應量的部分。
(六)負荷管理裝置,是指部署安裝于用戶側的邊緣計算裝置,可實現用電負荷數據采集存儲和分析計算、負荷調控等功能的設備。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間如有相關政策文件實施,按最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