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寧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再次征求《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能源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在方案制定管理方面,文件指出,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自治區新能源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自然資源、林草、電網等相關部門,結合自治區發展需要和實際制定新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主要包括項目規模、項目類別、開工建設與投產時間、建設要求、保障措施等內容,經自治區政府專題會、政府常務會審定后公布實施。鼓勵各市、縣(區)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采用建立項目庫的方式,做好新能源項目儲備管理。
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依據國家政策及下達的項目清單,年度建設規模經自治區政府同意,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按審批權限組織項目備案(核準)。牽頭企業應成立項目公司,落實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各項政策要求,按期推進項目建設。
特色優勢產業綠電園區項目,依據自治區綠電園區相關規劃確定的年度開發建設規模,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由各地級市結合地方實際優選符合建設條件的開發主體,確定項目用地、電網接入、消納能力后,按審批權限予以備案(核準)。
新能源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后,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開展光伏項目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驗收、并網調試,并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對于符合條件且自愿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新能源項目,項目單位按照相關電力市場規則要求執行。
此外,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豁免情形外,新能源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得允許未按期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新能源項目發電上網。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再次征求《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能源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進行中)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林草局、各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
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光伏、風電項目管理,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新能源項目開發工作部署要求,我委結合各地、各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建議,對《新能源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再次征求意見,請于1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nengyuan_nx@126.com,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楊陽0951-6038090 余佳帆0951-8301962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能源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能源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優化寧夏新能源開發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光伏、風電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寧夏能源轉型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1438號)、《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建設及運行的集中式光伏、風電項目管理,具體包括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綠電園區項目、其他項目等。
第三條新能源項目管理包括規劃、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制定、備案(核準)、建設及接網、竣工驗收、運行調度、監督管理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
第四條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全區新能源項目管理;各市、縣(區)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在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電網企業負責新能源項目并網條件的落實認定、電網接入、并網消納、電量收購等工作,配合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分析測算電網消納能力與接入送出條件;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等規定做好新能源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銜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等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可再生能源規劃(具體包含光伏、風電發展目標、重點任務等)的制定和實施,并結合發展實際與需要適時調整規劃。
第六條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落實自治區可再生能源規劃,堅守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突出質量和效益,根據區域太陽能、風能資源稟賦、電網接入與電力消納、經濟可行性等條件,統籌區域項目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
第三章 方案制定管理
第七條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自治區新能源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自然資源、林草、電網等相關部門,結合自治區發展需要和實際制定新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主要包括項目規模、項目類別、開工建設與投產時間、建設要求、保障措施等內容,經自治區政府專題會、政府常務會審定后公布實施。鼓勵各市、縣(區)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采用建立項目庫的方式,做好新能源項目儲備管理。
第八條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依據國家政策及下達的項目清單,年度建設規模經自治區政府同意,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按審批權限組織項目備案(核準)。牽頭企業應成立項目公司,落實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各項政策要求,按期推進項目建設。
第九條特色優勢產業綠電園區項目,依據自治區綠電園區相關規劃確定的年度開發建設規模,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由各地級市結合地方實際優選符合建設條件的開發主體,確定項目用地、電網接入、消納能力后,按審批權限予以備案(核準)。
第十條 其他項目。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高新能源消納能力,結合產業招商引資、落地負荷增長情況,開展自治區重大項目、保障性并網、源網荷儲一體化等項目,項目規模未在年初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經自治區政府專題會、政府常務會審定后調整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按程序組織實施。
(一)自治區重大項目。開發主體落實項目用地、接入條件后,按審批權限予以備案(核準)。
(二)保障性并網項目。開發規模按土地資源分布及電網接入能力分解至各地級市及寧東基地,各地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確定開發主體。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落實同級自然資源、林草部門用地和電網企業接入意見后,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同自治區自然資源、林草、電網企業等部門復核,并復函確認后,按審批權限予以備案(核準)。
(三)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由開發企業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后,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電網企業審核項目離網可行性,落實用地等建設條件的項目經地市級政府批復同意后,按審批權限予以備案(核準)。
第十一條鼓勵“多能互補”“源網荷儲一體化”“風光同場”等發展模式;鼓勵農光互補、草光互補等與其他產業融合開發;鼓勵結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區,實現土地綜合利用和節約集約。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園區要規范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秩序,不得通過強制要求配套產業投資、采購本地產品或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方式,增加企業不合理投資成本。同時,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不得違規將配置新能源開發建設規模作為產業項目簽約落地的前置條件。
第十三條新能源項目建設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評估、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接網消納條件,按照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特色優勢產業綠電園區、自治區重大項目、保障性并網、源網荷儲一體化等項目的順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實用地、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
第四章 審批管理
第十四條按照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規定,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實行備案制,由地級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嚴格按照自治區制定的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進行項目審批管理,其中,集中式光伏項目由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商同級行政審批部門對項目進行備案管理,由項目單位登錄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報辦理;風電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進行核準。備案(核準)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新能源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六條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七條核準機關對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自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納入自治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參照《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大綱(2023年版)》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資源、用地、電網接入、經濟可行性等條件后申請備案(核準)建設。
第十九條新能源項目單位不得囤積倒賣電站開發權益等資源,在整個項目申報、建設、全容量并網前,不得違規轉讓。
第二十條各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和備案機關可視需要組織核查備案(核準)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及時提請相關部門按審批權限廢止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廢止的新能源項目,對于開工時間、投資進度、并網時間未達到自治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要求的項目,在下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中,將減少項目所在地及項目單位開發規模。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中的光伏項目備案前,需各地報送自治區自然資源、林草部門復核項目用地具體范圍,并由區市縣三級自然資源、林草部門同步從自治區光伏項目用地總量中扣除;風電項目核準前,用地需各地按程序報送自治區自然資源、林草部門復核項目用地具體范圍,由自治區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出具選址意見書,并由區市縣三級自然資源、林草部門同步從自治區風電項目用地總量中扣除。大基地、特色優勢產業綠電園區、自治區重大項目等新能源項目優先安排在3萬畝以上集中連片區域,保障性并網、源網荷儲一體化、全額自發自用離網等項目,按照3000畝以下、3萬畝以下順序安排項目用地。新能源項目用地應逐地塊、連片集約開發,避免零星用地、分散用地。
第五章 建設及接網管理
第二十二條新能源項目列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后,項目單位原則上應在2個月內完成備案(核準)程序,并在6個月內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并開工建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定期報送項目進展等信息,于項目并網一個月內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報送建檔立卡信息。
第二十三條并網的新能源項目單位應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項目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開關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并確保配套送出工程與新能源項目建設的進度相匹配。新能源項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均獲備案(核準)后,項目單位與電網企業依據國家能源局《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相關規定簽訂接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二十四條電網企業建設確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允許新能源項目單位投資建設。新能源項目單位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新能源項目單位建設的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經電網企業與新能源項目單位雙方協商同意,可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二十五條為提升電力消納能力,新能源項目需配套建設或租賃適當規模新型儲能設施,包括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儲能、飛輪儲能以及氫(氨)儲能、熱(冷)儲能等儲能設施。配置比例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根據區內新能源實際消納情況適時調整。原則上儲能設施應與新能源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第二十六條 新能源項目備案(核準)容量原則上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單位為MW或GW),項目單位可依據實際確定適當容配比。項目單位應按照備案(核準)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核準)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備案(核準)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核準)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電網企業應根據自治區新能源發展情況、重大項目布局等因素,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統籌開展新能源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積極建設新型電力系統,提高電力系統接納比例和能力。
第二十八條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通過新能源云平臺建立和完善新能源項目接網審核及服務程序,實現接網全流程線上辦理。項目單位提交并網意向申請后,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公平開放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意見,對于確實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書面說明原因。評審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項目單位如無法按期并網,應在有效期截止前一個月內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復核申請。
第二十九條電網企業應完善內部審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加強網源協調發展,建立網源溝通機制,提高新能源項目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確保項目在滿足相應并網條件后“能并盡并”。同時,配套電網接入應統籌考慮新能源場站與接入變電站距離、輸變電通道建設等,最大限度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
第三十條 新能源項目應符合國家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有關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逆變器容量不得大于備案(核準)容量或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的規模。涉網設備必須通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的設備,電網企業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復檢測。項目單位要認真做好涉網設備管理,不得擅自停運和調整參數,保障運行安全。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新能源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后,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開展光伏項目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驗收、并網調試,并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對于符合條件且自愿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新能源項目,項目單位按照相關電力市場規則要求執行。
第三十二條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豁免情形外,新能源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得允許未按期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新能源項目發電上網。
第七章 運行調度
第三十三條新能源項目工程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標準,完成新能源并網檢測和相關設備運行調試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并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積極配合電網企業的并網調度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新能源項目應按照相關要求建設新能源功率預測系統,預測精度和準確率應滿足相關標準。電網調度機構根據新能源功率預測情況,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優先保障新能源項目電量上網,提高新能源消納水平,落實自治區新能源消納主體責任。
第三十五條電網企業應采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完善新能源并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新能源項目安全高效并網運行。
第三十六條鼓勵新能源項目單位積極運用大數據、5G、云平臺等先進技術手段,科學提升新能源項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新能源項目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和運營,是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開展環評等各類評價,加強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等要求,加強新能源項目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質量監督管理及運行監管。新能源項目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時,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項目單位在項目備案(核準)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鼓勵電網企業和新能源項目單位加強信息統計體系建設,建立新能源項目生產、并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四十一條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共同督促新能源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視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適時調整,國家對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自治區各級各有關部門制定的新能源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最新要求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