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改委、能源局19日發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將原有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和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合并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并對相關資金的使用用途作出規定。
《辦法》表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由兩部分組成,包括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但不含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安排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則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
對于兩部分資金,《辦法》規定了不同的用途,其中專項資金部分按照此前1月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將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包括可再生能源相關的科技研究、標準制定、示范工程以及其資源的勘查和評價和相關的信息系統建設。此外,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等,都將成為資金支持對象。
可再生能源附加部分則仍用于補貼上網電價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以及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合理的接網費用和執行分類銷售電價的運行管理費用。
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辦法》規定將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并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辦法》表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由兩部分組成,包括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但不含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安排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則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
對于兩部分資金,《辦法》規定了不同的用途,其中專項資金部分按照此前1月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將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包括可再生能源相關的科技研究、標準制定、示范工程以及其資源的勘查和評價和相關的信息系統建設。此外,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等,都將成為資金支持對象。
可再生能源附加部分則仍用于補貼上網電價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以及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合理的接網費用和執行分類銷售電價的運行管理費用。
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辦法》規定將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并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