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日前作出新規定,從2014年1月14日起,在進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的設備認證時,如果提出申請的光伏發電設備輸出功率在400千瓦以上,就需要提交用于確認土地確保狀況的文件。而此前只有輸出功率在500千瓦以上的設備才需要提交此類文件。
此前在FIT利用方面,許多運營商雖然獲得了設備認證,擁有售電價格相關權利,但并未著手進行施工,這一情況已經開始受到指責。無法著手施工的原因之一,就是有些運營商在沒有確定土地的情況下,提出設備認證申請。日本力爭通過擴大土地確保狀況確認文件提交對象的范圍,減少未進行施工的情況。
具體而言,申請者需要提交以下任一文件:在擁有設置場所并開展售電業務的情況下,需要提交登記簿副本(復印件也可)、交易合同書復印件;如果在租賃設置場所或獲得地皮權設定的情況下開展售電業務,要提交租賃合同和地皮權設定合同復印件;另外,如果申請時并不擁有設置場所,也沒有租賃或獲得地皮權設定,則需要提交權利持有人證明。
此前在FIT利用方面,許多運營商雖然獲得了設備認證,擁有售電價格相關權利,但并未著手進行施工,這一情況已經開始受到指責。無法著手施工的原因之一,就是有些運營商在沒有確定土地的情況下,提出設備認證申請。日本力爭通過擴大土地確保狀況確認文件提交對象的范圍,減少未進行施工的情況。
具體而言,申請者需要提交以下任一文件:在擁有設置場所并開展售電業務的情況下,需要提交登記簿副本(復印件也可)、交易合同書復印件;如果在租賃設置場所或獲得地皮權設定的情況下開展售電業務,要提交租賃合同和地皮權設定合同復印件;另外,如果申請時并不擁有設置場所,也沒有租賃或獲得地皮權設定,則需要提交權利持有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