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浙江省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執行情況不理想的突出問題,根據國家能源局以問題為導向加強專項監管的要求,浙江能源監管辦從2014年9月開始,對全省2013、2014年度的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執行情況開展了專項監管,形成了《浙江省光伏發電計劃執行情況專項監管報告》。《報告》就有關問題發出了 《責令整改通知書》,督促浙江省電力公司及其下屬單位限期整改。
浙江省電力公司對整改工作高度重視,積極組織核查,認真分析原因,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整改,在全省范圍舉一反三開展了整改工作,并于日前專題向浙江能源監管辦匯報了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業務辦理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累計并網光伏項目82.15兆瓦,完成浙江總計劃的4.3%
本次專項監管重點對浙江省截止到2014年9月的光伏發電項目(除金太陽項目及光電一體化項目外)開展檢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光伏發電項目申請情況、項目備案(核準)情況、項目開工建設情況、項目并網情況、項目電費結算及補貼申領情況、光伏發電計劃執行情況等。
按照國家能源局下達浙江的光伏發電建設指標,浙江省能源局將2013年和2014年光伏發電項目計劃下達到了各市。2013年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及補充計劃、2014年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及列入國家能源局第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的3個項目中應在2014年底前完成1918兆瓦。截止到2014年9月底,浙江省累計并網光伏發電項目82.15兆瓦(不含金太陽及光電建筑一體化等項目),完成浙江省能源局下達總計劃的4.3%(按照國家能源局下達1200兆瓦計算,完成率6.8%)。
本次專項監管采取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現場核查為主的方式。在非現場監管方面,浙江能源監管辦一是于2014年8月底向全省發改委(能源局)及供電公司印發了 《關于認真貫徹嘉興會議精神進一步解決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難問題的通知》,針對有關部門和單位信息溝通不暢、工作不夠協調、服務不夠及時、履職不夠到位的問題,建立了項目核準(備案)管理的閉環工作機制,要求市、縣發改委(能源局)按月將光伏備案信息抄送能源監管機構。二是開展了光伏產業應用信息監測工作,要求全省電網企業按月、按季向能源監管機構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電費結算及補貼撥付情況。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了浙江省光伏發電項目臺賬,每月在收到項目核準(備案)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列入動態跟蹤監管,及時協調并網過程中的問題,實現光伏發電項目全過程常態監管。
在現場核查中,浙江能源監管辦事先印發了《光伏項目計劃落實情況表》、《光伏發電項目明細表》等,由地方發改委、供電公司填寫,對全省11個市及所轄縣、市的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了兜底式核查。核查過程中分別聽取了各地發改委(能源局)、供電公司及項目業主單位的意見,并查閱了項目備案、開工建設和并網接入等有關檔案材料,做到了光伏發電項目監管全覆蓋。
光伏發電發展勢頭良好,但仍存項目計劃落實、申請、備案、并網和運行等問題
在專項監管中發現,雖然浙江省光伏發電發展勢頭良好,走在全國前列,但是在項目計劃落實、項目申請、備案、并網和運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執行和補貼資金到位情況較差。截止到2014年9月底,浙江省累計并網光伏發電項目82.15兆瓦,僅完成浙江省能源局下達總計劃的4.3%。全省除83個130千瓦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項目均未獲得國家、省(地)有關光伏發電的補貼資金,補貼資金政策兌現率僅為2.19%。二是光伏發電項目屋頂落實難、融資難、并網接入難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截止到2014年9月底,浙江列入光伏發電計劃的項目尚有906兆瓦未備案,因建設場地(屋頂)未落實的占66.6%,已備案未開工的項目中也有51.1%因建設場地(屋頂)無法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基本沒有獲得銀行貸款等金融支持;供電企業在受理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業務中,不同程度存在超時限、技術規定不合理、并網接入工程由業主單位出資建設等問題。三是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和項目管理方式粗放。浙江省以建設單位自行申報的項目為依據下達計劃指標的做法,導致建設單位出于爭指標等方面因素考慮,在場地(屋頂)、資金等條件未落實的情況下上報項目,導致部分列入計劃的項目無法落地,造成計劃虛下、計劃執行率偏差大;部分地方發改委(能源局)項目備案制度執行不夠嚴格,在備案申請所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情況下準予項目備案等等。
針對在專項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浙江能源監管辦提出要進一步提高對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重大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的認識,要繼續改進和完善光伏發電項目計劃管理和項目管理的方式方法,堅決有效解決影響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難點問題。同時,針對電網企業在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的問題,浙江能源監管辦將嚴格依法依規,責成有關企業限期整改,同時要求加強相關制度建設,防止問題再次發生。
目前,專項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大部分都已得到有效整改。下一階段,浙江能源監管辦將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實行“銷號式”管理,進一步督促浙江省電力公司通過全面排查、完善制度等措施,持續推進問題整改工作,糾正在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服務及電量收購、補貼撥付中出現的違規行為。
浙江省電力公司對整改工作高度重視,積極組織核查,認真分析原因,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整改,在全省范圍舉一反三開展了整改工作,并于日前專題向浙江能源監管辦匯報了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業務辦理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累計并網光伏項目82.15兆瓦,完成浙江總計劃的4.3%
本次專項監管重點對浙江省截止到2014年9月的光伏發電項目(除金太陽項目及光電一體化項目外)開展檢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光伏發電項目申請情況、項目備案(核準)情況、項目開工建設情況、項目并網情況、項目電費結算及補貼申領情況、光伏發電計劃執行情況等。
按照國家能源局下達浙江的光伏發電建設指標,浙江省能源局將2013年和2014年光伏發電項目計劃下達到了各市。2013年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及補充計劃、2014年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及列入國家能源局第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的3個項目中應在2014年底前完成1918兆瓦。截止到2014年9月底,浙江省累計并網光伏發電項目82.15兆瓦(不含金太陽及光電建筑一體化等項目),完成浙江省能源局下達總計劃的4.3%(按照國家能源局下達1200兆瓦計算,完成率6.8%)。
本次專項監管采取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現場核查為主的方式。在非現場監管方面,浙江能源監管辦一是于2014年8月底向全省發改委(能源局)及供電公司印發了 《關于認真貫徹嘉興會議精神進一步解決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難問題的通知》,針對有關部門和單位信息溝通不暢、工作不夠協調、服務不夠及時、履職不夠到位的問題,建立了項目核準(備案)管理的閉環工作機制,要求市、縣發改委(能源局)按月將光伏備案信息抄送能源監管機構。二是開展了光伏產業應用信息監測工作,要求全省電網企業按月、按季向能源監管機構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電費結算及補貼撥付情況。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了浙江省光伏發電項目臺賬,每月在收到項目核準(備案)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列入動態跟蹤監管,及時協調并網過程中的問題,實現光伏發電項目全過程常態監管。
在現場核查中,浙江能源監管辦事先印發了《光伏項目計劃落實情況表》、《光伏發電項目明細表》等,由地方發改委、供電公司填寫,對全省11個市及所轄縣、市的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了兜底式核查。核查過程中分別聽取了各地發改委(能源局)、供電公司及項目業主單位的意見,并查閱了項目備案、開工建設和并網接入等有關檔案材料,做到了光伏發電項目監管全覆蓋。
光伏發電發展勢頭良好,但仍存項目計劃落實、申請、備案、并網和運行等問題
在專項監管中發現,雖然浙江省光伏發電發展勢頭良好,走在全國前列,但是在項目計劃落實、項目申請、備案、并網和運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執行和補貼資金到位情況較差。截止到2014年9月底,浙江省累計并網光伏發電項目82.15兆瓦,僅完成浙江省能源局下達總計劃的4.3%。全省除83個130千瓦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項目均未獲得國家、省(地)有關光伏發電的補貼資金,補貼資金政策兌現率僅為2.19%。二是光伏發電項目屋頂落實難、融資難、并網接入難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截止到2014年9月底,浙江列入光伏發電計劃的項目尚有906兆瓦未備案,因建設場地(屋頂)未落實的占66.6%,已備案未開工的項目中也有51.1%因建設場地(屋頂)無法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基本沒有獲得銀行貸款等金融支持;供電企業在受理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業務中,不同程度存在超時限、技術規定不合理、并網接入工程由業主單位出資建設等問題。三是光伏發電項目計劃和項目管理方式粗放。浙江省以建設單位自行申報的項目為依據下達計劃指標的做法,導致建設單位出于爭指標等方面因素考慮,在場地(屋頂)、資金等條件未落實的情況下上報項目,導致部分列入計劃的項目無法落地,造成計劃虛下、計劃執行率偏差大;部分地方發改委(能源局)項目備案制度執行不夠嚴格,在備案申請所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情況下準予項目備案等等。
針對在專項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浙江能源監管辦提出要進一步提高對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重大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的認識,要繼續改進和完善光伏發電項目計劃管理和項目管理的方式方法,堅決有效解決影響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難點問題。同時,針對電網企業在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的問題,浙江能源監管辦將嚴格依法依規,責成有關企業限期整改,同時要求加強相關制度建設,防止問題再次發生。
目前,專項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大部分都已得到有效整改。下一階段,浙江能源監管辦將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實行“銷號式”管理,進一步督促浙江省電力公司通過全面排查、完善制度等措施,持續推進問題整改工作,糾正在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服務及電量收購、補貼撥付中出現的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