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商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6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通過發電側和受電側雙方協商、市場化交易方式、招投標方式,確定跨省跨區送受電量和價格。這意味著,跨省跨區電能交易有了新機制、新方向。
近年來,隨著中西部水利建設項目的實施、大型水電站相繼投產發電,我國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規模逐漸增大。2014年當年已經超過一萬億千瓦時,占到了全社會用電量的20%。與此同時送受電雙方供需平衡、交易價格形成、相應補償機制建立等問題也浮出水面。
《通知》要求:一是交易雙方以自愿平等為基礎,以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為前提來確定送受電量和電價。即跨省跨區送電由送電、受電市場主體雙方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協商或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送受電量、價格,并建立相應的價格調整機制。 二是國家鼓勵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新建跨省跨區送電項目業主和電價;鼓勵送受電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電量交易和價格調整機制,并以中長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確。三是國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送電價格,送受電雙方可重新協商并按照協商確定的價格執行,協商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送受電雙方經協商后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建議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協調。四是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對跨省跨區送電專項輸電工程進行成本監審,并根據成本監審結果重新核定輸電價格(含線損)。輸電價格調整后,同樣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將調整幅度在送電方、受電方之間按照1:1比例分攤。
《通知》還公布了部分跨省跨區送電價格協調結果。明確提出西電東送落地價格按落地省燃煤發電標桿電價提高或降低標準(不含環保電價標準調整)同步調整,其價格水平和價格調整機制自2015年4月20日起執行。
近年來,隨著中西部水利建設項目的實施、大型水電站相繼投產發電,我國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規模逐漸增大。2014年當年已經超過一萬億千瓦時,占到了全社會用電量的20%。與此同時送受電雙方供需平衡、交易價格形成、相應補償機制建立等問題也浮出水面。
《通知》要求:一是交易雙方以自愿平等為基礎,以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為前提來確定送受電量和電價。即跨省跨區送電由送電、受電市場主體雙方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協商或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送受電量、價格,并建立相應的價格調整機制。 二是國家鼓勵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新建跨省跨區送電項目業主和電價;鼓勵送受電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電量交易和價格調整機制,并以中長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確。三是國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送電價格,送受電雙方可重新協商并按照協商確定的價格執行,協商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送受電雙方經協商后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建議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協調。四是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對跨省跨區送電專項輸電工程進行成本監審,并根據成本監審結果重新核定輸電價格(含線損)。輸電價格調整后,同樣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將調整幅度在送電方、受電方之間按照1:1比例分攤。
《通知》還公布了部分跨省跨區送電價格協調結果。明確提出西電東送落地價格按落地省燃煤發電標桿電價提高或降低標準(不含環保電價標準調整)同步調整,其價格水平和價格調整機制自2015年4月2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