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單位:
為推動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發展,優化能源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8月18日
北京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5年8月20日印發
2015年8月18日
北京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5年8月20日印發
京財經一〔2015〕1533號附件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發展,優化能源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獎勵對象
(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具體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
(二)獎勵對象和標準。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級財政按項目實際發電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千瓦時0.3元(含稅),每個項目的獎勵期限為5年,獎勵對象為分布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
本辦法財政獎勵資金結算截止日期為2024年12月31日。
第三條 獎勵項目申報程序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獎勵資金申報工作每年開展兩次,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分別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項目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委申報當年1月1日-6月30日和上一年7月1日-12月31日的獎勵申請,自然人投資建設的項目由各區縣電力公司按此時間向項目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委代為申請。
(一)獎勵項目的申請條件和所需材料
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申請獎勵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并在申請時提交相應材料(具體格式參見附1、2):
1. 項目在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委已完成備案,建成投產并完成并網驗收等電網接入工作,申報時需提交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申報表(企業);
2. 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應在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線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網址:www.re-bj.com)完成項目信息填報工作,并實現在線監測,申報時需提交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線監測系統接入證明。
自然人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申報獎勵,向所在區縣電力分公司提交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申請表(自然人),由電力公司代為申請獎勵。
(二)獎勵項目審核上報
區縣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縣電力公司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將本區縣分布式光伏獎勵申請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獎勵項目確認
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縣上報的擬申請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并在監測系統網站公示初步審核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后于每年8月31日和次年2月28日前確定當期《分布式光伏補貼項目獎勵名單》(以下簡稱《獎勵名單》)。
已列入《獎勵名單》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獎勵期內無需重復申報。
第四條 獎勵資金撥付
(一)資金申報。市電力公司根據公示后《獎勵名單》分別于每年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將半年度應享受獎勵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上報市發展改革委,經市發展改革委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局。
(二)資金撥付。市財政局依據獎勵標準核定獎勵資金并撥付到市電力公司。市電力公司在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1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到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或自然人。
第五條 監督和管理
(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獎勵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
獎勵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騙取、截留、挪用獎勵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本市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展,確定《獎勵名單》,并對運行狀況進行監測。
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推進本區縣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展,負責本區縣分布式光伏獎勵項目的申報和審核,并對分布式光伏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三)市電力公司負責對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電網并網接入和計量,辦理本市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資金的申領和撥付工作。區縣電力公司代為辦理自然人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和《獎勵名單》的申報工作。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1.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資金申報表
2.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線監測系統接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