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發電集團江蘇分(子)公司、華潤、省國信、保利協鑫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貫徹落實能源領域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有關要求,規范能源市場秩序,確保電力項目簡政放權后“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與監管同步加強”,構建全程閉環監管工作機制,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監管工作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電力〔2014〕545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領域簡政放權加強同步監管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574號)精神,現就我省電力項目簡政放權加強同步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電力項目簡政放權同步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簡政放權后電力項目同步監管是建立國家能源規劃(計劃)、政策(規定)、規則、監管“四位一體”能源管理新機制,落實電力項目審批后續監管,促進簡政放權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的重要措施,是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確保電力項目依法依規建設的重要保障。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根據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積極配合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二、根據國能電力〔2014〕545號和國能新能〔2014〕574號文件要求,由省級及省級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實行備案管理的江蘇境內電力項目,包括火電項目、熱電項目、抽水蓄能項目、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和電網項目等,均納入同步監管范疇。
三、電力項目簡政放權同步監管的主要內容
1、合規性監管
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規劃(計劃)、政策(規定)、規則(標準)進行監管。重點監管國家規劃、年度計劃、項目優選等的落實情況。監管項目單位依法依規建設情況,包括遵循電力建設市場秩序情況;項目建設與核準要求相符合情況,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而未建、批建不一的問題;環境保護、取排水、灰渣存貯及利用設施同步建設情況等,確保電力建設項目依法依規按計劃如期完成。
2、安全監管
對項目建設質量、施工安全、應急管理等進行監管,確保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3、并網監管
對項目建成后的并網情況進行監管,加強廠網協調,確保電源建設與配套送出工程協調同步,項目安全、公開、公平接入系統。
4、市場準入監管
嚴格市場準入,對項目依法依規建設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落實關口前移,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不合規項目不予準入,不發放電力業務許可證。
四、有關工作要求
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以下時間節點和具體工作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
1、各項目業主單位在取得項目核準(備案)文件后,應于15日內向江蘇能源監管辦報送《電力建設項目基礎信息表》(詳見附件)。
2、項目開工前,各項目業主單位應按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江蘇省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蘇監能安全〔2014〕69 號)要求報送有關備案信息及資料。
3、項目開工后,各項目業主單位應按季度報送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包括主體工程建設、安裝,設備選型、安裝、調試,安全與環保設施建設,取排水工程,系統調試等重點節點信息,以及項目法人、股權結構、建設內容、核準文件等變化情況。
對工期兩年以上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照江蘇能源監管辦《轉發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與備案細則〉的通知》(蘇監能安全〔2015〕23號)和《轉發關于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試行)的通知》(蘇電監安〔2012〕208號)要求,于項目開工后一個月內報送項目應急預案,于開工后一年內報送項目標準化達標自評報告。
4、各項目業主單位應在項目并網前30日內報送申辦電力業務許可證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各項目業主單位要加強領導,指定專人負責,按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報送有關資料,及時報告項目建設等情況,及時反映建設過程中的問題。書面資料需加蓋項目單位公章,按季度報送的工程建設進度情況需書面和電子文檔各一份。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需按照本通知要求補充報送相關資料。
六、江蘇能源監管辦將根據各項目建設情況適時開展專項監管檢查。同時,我辦將在門戶網站建立年度電力建設項目信息公開欄目,并通過12398能源監管熱線接受涉及電力項目違規建設的投訴舉報。對監管中發現的電力項目違規行為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按規定上報國家能源局。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負責處理的,我辦將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對于未按要求上報有關信息資料、或隱瞞重要事項,提供虛假信息、現場檢查不予配合的單位,我辦將予以通報,通報后仍未及時整改糾正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為貫徹落實能源領域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有關要求,規范能源市場秩序,確保電力項目簡政放權后“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與監管同步加強”,構建全程閉環監管工作機制,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監管工作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電力〔2014〕545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領域簡政放權加強同步監管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574號)精神,現就我省電力項目簡政放權加強同步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電力項目簡政放權同步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簡政放權后電力項目同步監管是建立國家能源規劃(計劃)、政策(規定)、規則、監管“四位一體”能源管理新機制,落實電力項目審批后續監管,促進簡政放權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的重要措施,是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確保電力項目依法依規建設的重要保障。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根據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積極配合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二、根據國能電力〔2014〕545號和國能新能〔2014〕574號文件要求,由省級及省級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實行備案管理的江蘇境內電力項目,包括火電項目、熱電項目、抽水蓄能項目、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和電網項目等,均納入同步監管范疇。
三、電力項目簡政放權同步監管的主要內容
1、合規性監管
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規劃(計劃)、政策(規定)、規則(標準)進行監管。重點監管國家規劃、年度計劃、項目優選等的落實情況。監管項目單位依法依規建設情況,包括遵循電力建設市場秩序情況;項目建設與核準要求相符合情況,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而未建、批建不一的問題;環境保護、取排水、灰渣存貯及利用設施同步建設情況等,確保電力建設項目依法依規按計劃如期完成。
2、安全監管
對項目建設質量、施工安全、應急管理等進行監管,確保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3、并網監管
對項目建成后的并網情況進行監管,加強廠網協調,確保電源建設與配套送出工程協調同步,項目安全、公開、公平接入系統。
4、市場準入監管
嚴格市場準入,對項目依法依規建設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落實關口前移,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不合規項目不予準入,不發放電力業務許可證。
四、有關工作要求
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以下時間節點和具體工作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
1、各項目業主單位在取得項目核準(備案)文件后,應于15日內向江蘇能源監管辦報送《電力建設項目基礎信息表》(詳見附件)。
2、項目開工前,各項目業主單位應按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江蘇省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蘇監能安全〔2014〕69 號)要求報送有關備案信息及資料。
3、項目開工后,各項目業主單位應按季度報送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包括主體工程建設、安裝,設備選型、安裝、調試,安全與環保設施建設,取排水工程,系統調試等重點節點信息,以及項目法人、股權結構、建設內容、核準文件等變化情況。
對工期兩年以上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照江蘇能源監管辦《轉發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與備案細則〉的通知》(蘇監能安全〔2015〕23號)和《轉發關于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試行)的通知》(蘇電監安〔2012〕208號)要求,于項目開工后一個月內報送項目應急預案,于開工后一年內報送項目標準化達標自評報告。
4、各項目業主單位應在項目并網前30日內報送申辦電力業務許可證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各項目業主單位要加強領導,指定專人負責,按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報送有關資料,及時報告項目建設等情況,及時反映建設過程中的問題。書面資料需加蓋項目單位公章,按季度報送的工程建設進度情況需書面和電子文檔各一份。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需按照本通知要求補充報送相關資料。
六、江蘇能源監管辦將根據各項目建設情況適時開展專項監管檢查。同時,我辦將在門戶網站建立年度電力建設項目信息公開欄目,并通過12398能源監管熱線接受涉及電力項目違規建設的投訴舉報。對監管中發現的電力項目違規行為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按規定上報國家能源局。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負責處理的,我辦將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對于未按要求上報有關信息資料、或隱瞞重要事項,提供虛假信息、現場檢查不予配合的單位,我辦將予以通報,通報后仍未及時整改糾正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