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發〔2016〕168號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以及2016年3月11日召開的財政涉企政策補助討論會精神,進一步明確我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標準,現對《永嘉縣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意見》(永政發〔2013〕282號)進行修改,并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驗收的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繼續按原補助政策執行。
二、取消“鼓勵在本縣新設光伏發電工程總承包、投資、設計、安裝、運維等規模以上專業企業,對經認定的上述企業,投產后三年內每年與上一年度相比其新增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本縣專業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公司全額投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條件的,前兩年按實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獎勵給企業,后三年按實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政策。
三、取消“凡在我縣生產光伏發電集成系統、光伏終端產品、光伏發電系統平衡部件等產品的企業,其建成投產后,前兩年按實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獎勵給企業,后三年按實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政策。
四、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永嘉縣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以及2016年3月11日召開的財政涉企政策補助討論會精神,進一步明確我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標準,現對《永嘉縣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意見》(永政發〔2013〕282號)進行修改,并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驗收的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繼續按原補助政策執行。
二、取消“鼓勵在本縣新設光伏發電工程總承包、投資、設計、安裝、運維等規模以上專業企業,對經認定的上述企業,投產后三年內每年與上一年度相比其新增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本縣專業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公司全額投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條件的,前兩年按實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獎勵給企業,后三年按實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政策。
三、取消“凡在我縣生產光伏發電集成系統、光伏終端產品、光伏發電系統平衡部件等產品的企業,其建成投產后,前兩年按實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獎勵給企業,后三年按實繳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縣級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政策。
四、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永嘉縣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