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光伏扶貧電站維護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安全可靠運行,切實發揮光伏扶貧效益,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五部委《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光伏扶貧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作為扶貧項目建設的光伏電站,包括聯戶建設光伏扶貧電站和村集體光伏扶貧電站。
第三條 光伏扶貧電站維護管理辦法包括縣直部門、鄉鎮(開發區)、維護企業職責,電站消缺、故障排除、故障設備更換維修,光伏板面的保潔、發電監測、安全運行監管、管護人員管理、績效考核等。
第二章 縣直部門、鄉鎮(開發區)、維護企業職責
第四條 按照“誰建設、誰維護”,“誰受益、誰監管”的原則。縣扶貧辦負責全縣光伏扶貧電站運行的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縣供公司負責光伏扶貧電站運行技術管理、人員培訓、上網電費結算等工作。縣發改委負責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備案、能源指標申報等工作。
第五條 鄉鎮(開發區)、村負責光伏扶貧電站運行的日常維護監管、運維人員管理考核、電網收益分配及動態調整等工作,確保光伏扶貧電站安全運行、收益分配公開、公平、公正、合理。
第六條 維護企業(承建企業)負責光伏電站建成投產至承諾維護期內的電站消缺、故障排除、設備更換維修等工作,電站設備維修、更換產生的費用由負責運維的企業承擔。因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災害造成的電站設備檢修、更換產生的費用,由鄉、村承擔或從電站收益中支出。
第三章 日常管護人員管理及職責
第七條 電站日常管護人員按就地就近的原則,從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中產生,且具備一定的電工知識,了解電站各部分設備的性能,并經過縣供電部門舉辦的運維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一個村聘用日常管護人員(運行專工兼安全員)原則上為1名,務工費用由鄉村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條 日常管護人員應嚴格遵守維護操作規范要求,對電站進行日常管護。每天對電站進行一次巡查,確認電站是否安全穩定、是否運行正常、是否有站內及周邊附著物影響光伏發電。每周至少對電站光伏板面進行一次保潔,每月至少對電站場地進行一次除草。日常管護人員巡查中一旦發現問題,視故障的等級立即啟動管控維修措施,并同時上報村委會。
第九條 因管護人員違規操作或未按要求進行巡查,造成電站設備、線路損壞、收益損失和安全事故的,由管護人員承擔責任。
第四章 電站維護及故障排除
第十條 電站維護實行EPC總包企業與村、鄉(鎮)聯合維護制度,即村聘用日常管護人員按照第八條規定切實履行管護職責,EPC總包企業或其委托運維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電站安全、運行質量檢查,隱患故障排除工作,將檢查巡檢結果書面向村委會報告,在接到村聘用日常管護人員日常管護中發現重大安全、質量隱患通知時,于2小時內企業技術運維人員響應到位,及時排除故障。
第十一條 故障處理程序:實行企業與村、鄉(鎮)聯合響應制度。維護企業和日常管護人員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必須第一時間處理,并向所在村委會報告。重大問題要立即逐級上報。設備更換的質量要求:在運維期內,企業負責故障排除后的設備更換,更換設備應不低于原有設備質量并與電站設備兼容。
第五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二條 鄉鎮(開發區)會同供電部門每季度對光伏電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檢查電站運行和維護情況。日常管護情況納入電站管護人員年度績效考核;設備檢修、隱患故障排除情況報縣扶貧辦備案,納入縣對運維企業的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縣扶貧辦牽頭,縣發改、財政、供電等部門參與,每半年對全縣光伏電站全安運行和設備維護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運維落實情況,檢查結果納入縣對運維企業的績效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十四條 縣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對運維企業上年度考核匯總,運維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運維責任的,除追究違約責任外,企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對企業進行處罰,罰金從質保金中扣除;考核合格的,不獎不罰;考核優秀的,縣財政給予適當獎勵(具體標準參照考核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規范光伏扶貧電站維護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安全可靠運行,切實發揮光伏扶貧效益,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五部委《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光伏扶貧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作為扶貧項目建設的光伏電站,包括聯戶建設光伏扶貧電站和村集體光伏扶貧電站。
第三條 光伏扶貧電站維護管理辦法包括縣直部門、鄉鎮(開發區)、維護企業職責,電站消缺、故障排除、故障設備更換維修,光伏板面的保潔、發電監測、安全運行監管、管護人員管理、績效考核等。
第二章 縣直部門、鄉鎮(開發區)、維護企業職責
第四條 按照“誰建設、誰維護”,“誰受益、誰監管”的原則。縣扶貧辦負責全縣光伏扶貧電站運行的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縣供公司負責光伏扶貧電站運行技術管理、人員培訓、上網電費結算等工作。縣發改委負責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備案、能源指標申報等工作。
第五條 鄉鎮(開發區)、村負責光伏扶貧電站運行的日常維護監管、運維人員管理考核、電網收益分配及動態調整等工作,確保光伏扶貧電站安全運行、收益分配公開、公平、公正、合理。
第六條 維護企業(承建企業)負責光伏電站建成投產至承諾維護期內的電站消缺、故障排除、設備更換維修等工作,電站設備維修、更換產生的費用由負責運維的企業承擔。因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災害造成的電站設備檢修、更換產生的費用,由鄉、村承擔或從電站收益中支出。
第三章 日常管護人員管理及職責
第七條 電站日常管護人員按就地就近的原則,從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中產生,且具備一定的電工知識,了解電站各部分設備的性能,并經過縣供電部門舉辦的運維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一個村聘用日常管護人員(運行專工兼安全員)原則上為1名,務工費用由鄉村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條 日常管護人員應嚴格遵守維護操作規范要求,對電站進行日常管護。每天對電站進行一次巡查,確認電站是否安全穩定、是否運行正常、是否有站內及周邊附著物影響光伏發電。每周至少對電站光伏板面進行一次保潔,每月至少對電站場地進行一次除草。日常管護人員巡查中一旦發現問題,視故障的等級立即啟動管控維修措施,并同時上報村委會。
第九條 因管護人員違規操作或未按要求進行巡查,造成電站設備、線路損壞、收益損失和安全事故的,由管護人員承擔責任。
第四章 電站維護及故障排除
第十條 電站維護實行EPC總包企業與村、鄉(鎮)聯合維護制度,即村聘用日常管護人員按照第八條規定切實履行管護職責,EPC總包企業或其委托運維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電站安全、運行質量檢查,隱患故障排除工作,將檢查巡檢結果書面向村委會報告,在接到村聘用日常管護人員日常管護中發現重大安全、質量隱患通知時,于2小時內企業技術運維人員響應到位,及時排除故障。
第十一條 故障處理程序:實行企業與村、鄉(鎮)聯合響應制度。維護企業和日常管護人員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必須第一時間處理,并向所在村委會報告。重大問題要立即逐級上報。設備更換的質量要求:在運維期內,企業負責故障排除后的設備更換,更換設備應不低于原有設備質量并與電站設備兼容。
第五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二條 鄉鎮(開發區)會同供電部門每季度對光伏電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檢查電站運行和維護情況。日常管護情況納入電站管護人員年度績效考核;設備檢修、隱患故障排除情況報縣扶貧辦備案,納入縣對運維企業的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縣扶貧辦牽頭,縣發改、財政、供電等部門參與,每半年對全縣光伏電站全安運行和設備維護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運維落實情況,檢查結果納入縣對運維企業的績效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十四條 縣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對運維企業上年度考核匯總,運維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運維責任的,除追究違約責任外,企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對企業進行處罰,罰金從質保金中扣除;考核合格的,不獎不罰;考核優秀的,縣財政給予適當獎勵(具體標準參照考核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