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發布了《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該細則要求非本市注冊的整車生產企業需在肥成立專業從事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認繳期限不超過1年),且在產品銷售周期內無工商行政處罰及投訴情況。
此外,要求承擔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建設私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并納入本企業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等服務。
關于印發《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安全有序開展,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的通知》(合政辦〔2017〕35號)等文件,特制定《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經市政府法制辦依法登記,登記號為“HFGS-2017-075”,現予以公布。
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的相關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安全、有序開展,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等政策及法規,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中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并符合本細則相關要求。
第二章企業條件
第三條生產企業是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產品、服務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具體包括: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2.非本市注冊的整車生產企業需在肥成立專業從事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認繳期限不超過1年),且在產品銷售周期內無工商行政處罰及投訴情況。
3.在本市設立經合法授權且符合要求的本企業專用售后服務機構(建設數量詳見附件3),并分布在合理的區域;銷售及售后服務機構需配備一定數量新能源汽車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每家機構需配備一定數量交流和直流充電樁,滿足國家相關標準,承諾對社會開放,并對其進行有效監控;服務機構設置醒目的充電方位指示牌和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標識,充電車位按照專用車位管理;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照市物價部門定價執行;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及時給予解決,同時應組織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宣傳培訓工作。
4.承擔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建設私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并納入本企業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等服務。
5.提供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質保,對乘用車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對商用車(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
(三)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具備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設施和能力,具備適時將數據接入政府監控平臺的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車輛應用的生命周期;車輛發生緊急情況時,企業應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送至政府監控平臺并及時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四)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對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信息檔案,跟蹤記錄汽車的使用維修等情況(包括動力電池回收再利用和處置情況),對關鍵零部件總成及整車配置、出廠監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生命周期。
(五)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企業作為主體責任者,提供動力電池系統的回收方案,并承諾按照要求進行回收。
(六)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
(七)接受政府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面指導和監督等。
(八)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在全國累計銷售(截至申報前)新能源乘用車不低于5000輛。
第三章產品條件
第四條享受市級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需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二)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標準和規定。
(三)新能源汽車未發生因質量原因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四)具備滿足遠程監測所需的車載終端并能夠實現數據交換。
(五)新能源乘用車座位數不少于4座,最高車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時。
第四章申報管理
第五條市主管部門對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申報管理。
(一)市主管部門可委托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承擔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工作。
(二)首次申報的生產企業需提交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各項證明材料。新增產品申報僅需提供第三章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市主管部門對生產企業及產品申報情況報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將向社會發布。
(四)完成申報的生產企業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月度銷售情況表》(附件4)。
第六條購置新能源汽車從事租賃、客運等商業行為的,需提前1個月申報應用客戶的相關材料(附件5)。
第七條按照市財政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總量開展資金兌現工作,先銷先得(以車輛上牌時間為準)。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在本市銷售的產品一致性進行抽檢和評估,同時委托新能源汽車推進中心等對市場、售后服務體系進行監督。
(一)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如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如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不再享受本市地方財政補助,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1.產品已停產;
2.實際產品與申報材料不一致;
3.產品一致性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性規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生產企業應誠信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務等負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將不再享受本市財政補助。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1.企業的上報材料或申請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2.銷售或售后服務不規范、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3.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并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4.實際銷售數量遠低于申報的計劃銷售數量;
5.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
(三)取消享受地方財政補助的生產企業和產品整改合格后,須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第三章要求重新進行申報。
第六章附則
第九條本細則引用的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按新要求執行,國家相關標準頒布后,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實施。
第十條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開展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發改委負責解釋,并適時根據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細則》(合科〔2016〕144號)文即行廢止。
此外,要求承擔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建設私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并納入本企業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等服務。
關于印發《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安全有序開展,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的通知》(合政辦〔2017〕35號)等文件,特制定《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經市政府法制辦依法登記,登記號為“HFGS-2017-075”,現予以公布。
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的相關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安全、有序開展,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等政策及法規,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中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并符合本細則相關要求。
第二章企業條件
第三條生產企業是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產品、服務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具體包括: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2.非本市注冊的整車生產企業需在肥成立專業從事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認繳期限不超過1年),且在產品銷售周期內無工商行政處罰及投訴情況。
3.在本市設立經合法授權且符合要求的本企業專用售后服務機構(建設數量詳見附件3),并分布在合理的區域;銷售及售后服務機構需配備一定數量新能源汽車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每家機構需配備一定數量交流和直流充電樁,滿足國家相關標準,承諾對社會開放,并對其進行有效監控;服務機構設置醒目的充電方位指示牌和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標識,充電車位按照專用車位管理;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照市物價部門定價執行;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及時給予解決,同時應組織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宣傳培訓工作。
4.承擔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建設私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并納入本企業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等服務。
5.提供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質保,對乘用車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對商用車(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
(三)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具備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設施和能力,具備適時將數據接入政府監控平臺的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車輛應用的生命周期;車輛發生緊急情況時,企業應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送至政府監控平臺并及時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四)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對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信息檔案,跟蹤記錄汽車的使用維修等情況(包括動力電池回收再利用和處置情況),對關鍵零部件總成及整車配置、出廠監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生命周期。
(五)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企業作為主體責任者,提供動力電池系統的回收方案,并承諾按照要求進行回收。
(六)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
(七)接受政府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面指導和監督等。
(八)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在全國累計銷售(截至申報前)新能源乘用車不低于5000輛。
第三章產品條件
第四條享受市級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需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二)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標準和規定。
(三)新能源汽車未發生因質量原因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四)具備滿足遠程監測所需的車載終端并能夠實現數據交換。
(五)新能源乘用車座位數不少于4座,最高車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時。
第四章申報管理
第五條市主管部門對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申報管理。
(一)市主管部門可委托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承擔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工作。
(二)首次申報的生產企業需提交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各項證明材料。新增產品申報僅需提供第三章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市主管部門對生產企業及產品申報情況報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將向社會發布。
(四)完成申報的生產企業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月度銷售情況表》(附件4)。
第六條購置新能源汽車從事租賃、客運等商業行為的,需提前1個月申報應用客戶的相關材料(附件5)。
第七條按照市財政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總量開展資金兌現工作,先銷先得(以車輛上牌時間為準)。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在本市銷售的產品一致性進行抽檢和評估,同時委托新能源汽車推進中心等對市場、售后服務體系進行監督。
(一)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如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如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不再享受本市地方財政補助,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1.產品已停產;
2.實際產品與申報材料不一致;
3.產品一致性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性規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生產企業應誠信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務等負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將不再享受本市財政補助。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1.企業的上報材料或申請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2.銷售或售后服務不規范、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3.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并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4.實際銷售數量遠低于申報的計劃銷售數量;
5.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
(三)取消享受地方財政補助的生產企業和產品整改合格后,須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第三章要求重新進行申報。
第六章附則
第九條本細則引用的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按新要求執行,國家相關標準頒布后,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實施。
第十條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開展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發改委負責解釋,并適時根據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細則》(合科〔2016〕144號)文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