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了關于征求對《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涉企稅費負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意見的函。《通知》根據可再生能源企業稅費負擔普遍較重的實際情況,明確了可再生能源企業的稅費減免政策。
針對光伏企業,《通知》規定:
1、光伏發電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從2018年12月31日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2、光伏發電項目占用耕地,對光伏陣列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稅;
3、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定起征標準,偉大建制鎮規模以及不在建制鎮規劃內的土地上建設的,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達到城鎮土地使用稅起征標準的,對光伏陣列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不計入占用土地面積,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4、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外部配套及輸配電工程,全部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以往相關電網工程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單位投資建設的,電網企業按協議或經第三方評估在兩年內完成回購。電網企業配套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接網及輸配電工程全部計入所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的成本范圍。
5、各地要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貸款利率,對達到優質信貸等級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企業,鼓勵按基準利率下浮10%左右的利率予以支持,并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并給予還貸靈活性。
各級政府應指導可再生能源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鼓勵各級政府與社會主體合作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基金,對社會主體發起的可再生能源相關基金予以政策支持。
針對光伏企業,《通知》規定:
1、光伏發電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從2018年12月31日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2、光伏發電項目占用耕地,對光伏陣列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稅;
3、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定起征標準,偉大建制鎮規模以及不在建制鎮規劃內的土地上建設的,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達到城鎮土地使用稅起征標準的,對光伏陣列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不計入占用土地面積,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4、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外部配套及輸配電工程,全部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以往相關電網工程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單位投資建設的,電網企業按協議或經第三方評估在兩年內完成回購。電網企業配套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接網及輸配電工程全部計入所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的成本范圍。
5、各地要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貸款利率,對達到優質信貸等級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企業,鼓勵按基準利率下浮10%左右的利率予以支持,并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并給予還貸靈活性。
各級政府應指導可再生能源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鼓勵各級政府與社會主體合作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基金,對社會主體發起的可再生能源相關基金予以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