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人員訪談
人員訪談的目的是補充和確認待監測區域及設施的信息,以及核查所搜集資料的有效性。訪談人員可包括企業負責人、熟悉企業生產活動的管理人員和職工、熟悉所在地情況的第三方等。
表2-1 應搜集的資料清單
2.1.4重點區域及設施識別
對本章2.1.1-2.1.3節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根據各區域及設施信息、特征污染物類型、污染物進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徑等,識別企業內部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及設施,作為重點區域及設施在企業平面布置圖中標記。按照附錄1所示格式填寫信息記錄表,記錄重點區域及設施相關信息。
2.2背景監測點
在重點區域及設施識別工作完成后,應在企業外部區域或企業內遠離各重點區域及設施處布設至少1個土壤/地下水背景監測點/監測井。背景監測點/監測井應設置在所有重點區域及設施的上游,以提供不受企業生產過程影響且可以代表土壤/地下水質量的樣品。
在地下水及土壤氣采樣建井過程中鉆探出的土壤樣品,應作為地塊初次采樣時的背景值進行分析測試并予以記錄。
地下水背景監測井應與污染物監測井設置在同一含水層。
2.3土壤監測
2.3.1一般監測
一般來說,除去特征污染物只包含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外,其他區域或設施周邊均應定期開展土壤一般監測工作。
2.3.1.1點位數量
每個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至少布設1-3個土壤采樣點。采樣點具體數量可根據待監測區域大小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2.3.1.2點位位置
采樣點應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盡可能接近污染源。
2.3.1.3采樣深度
土壤監測應以監測區域內表層土壤(0.2m處)為重點采樣層,開展采樣工作。
2.3.2土壤氣監測
特征污染物中存在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應建設土壤氣監測井并定期開展土壤氣監測工作。
2.3.2.1點位數量
每個以揮發性有機物為特征污染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布設至少1個土壤氣監測點,具體數量應根據污染源所在區域大小進行適當調整。
2.3.2.2點位位置
采樣點應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盡可能接近污染源。
2.3.2.3采樣深度
土壤氣探頭的埋設深度應結合地層特性及污染物埋深(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區域)確定。應設置在但不僅限于:
1)地面以下1.5m處。
2)鉆探過程發現該區域已存在污染,且現場揮發性有機物便攜檢測設備讀數或土壤和地下水樣品檢測結果較高的位置。
3)埋藏于地下的罐槽、管線等設施周邊。
4)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細帶不小于1m。
2.4地下水監測
2.4.1點位數量
每個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布設至少1個地下水監測點,具體數量應根據待監測區域大小及污染物擴散途徑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2.4.2點位位置
地下水監測井應布設在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向(圖2-1)。
地下水的流向可能會隨著季節、潮汐、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波動等狀況改變。此時應將監測井布設在污染物所有潛在遷移途徑的下游。
在同一個企業內部,監測井可以根據廠房及設施分布的情況統籌規劃(圖2-2)。處于同一污染物遷移途徑上的相鄰區域或設施可合并監測(如圖2-2中儲罐區)。
以下情況不適宜合并監測:
1)處于同一污染物遷移途徑上但相隔較遠的區域或設施。
2)相鄰但污染物遷移途徑不同的區域或設施(如圖2-2中兩個相鄰的生產車間)。
2.4.3采樣深度
監測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應根據污染物性質、含水層厚度以及地層情況確定。
(1)污染物性質
當重點區域或設施的特征污染物為低密度污染物時,監測井進水口應穿過潛水面以保證能夠采集到含水層頂部水樣,如圖2-3(A)。
當重點區域或設施的特征污染物為高密度污染物時,監測井進水口應設在隔水層之上,含水層的底部或者附近,如圖2-3(B)。
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時存在,則設置監測井時應考慮在不同深度采樣的需求。
(2)含水層厚度
對于厚度小于3m的含水層,可不分層采樣;對于厚度大于3m的含水層,原則上應分上中下三層進行采樣。
(3)地層情況
地下水監測以調查第一含水層(潛水)為主。但在重點區域或設施識別過程中認為有可能對多個含水層產生污染的情況下,應對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含水層進行監測。有可能對多個含水層產生污染的情況常見于但不僅限于:
1)第一含水層的水量不足以開展地下水監測。
2)第一含水層與下部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層厚度較薄或已被穿透。(如圖2-4A所示)
3)有埋藏深度達到了下部含水層的地下罐槽、管線等設施。
4)第一含水層與下部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層不連續。(如圖2-4B所示)
地下水監測井的深度還應充分考慮季節性的水位波動設置。
企業或鄰近區域內現有的地下水監測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為地下水監測點。
人員訪談的目的是補充和確認待監測區域及設施的信息,以及核查所搜集資料的有效性。訪談人員可包括企業負責人、熟悉企業生產活動的管理人員和職工、熟悉所在地情況的第三方等。
表2-1 應搜集的資料清單
2.1.4重點區域及設施識別
對本章2.1.1-2.1.3節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根據各區域及設施信息、特征污染物類型、污染物進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徑等,識別企業內部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隱患的區域及設施,作為重點區域及設施在企業平面布置圖中標記。按照附錄1所示格式填寫信息記錄表,記錄重點區域及設施相關信息。
2.2背景監測點
在重點區域及設施識別工作完成后,應在企業外部區域或企業內遠離各重點區域及設施處布設至少1個土壤/地下水背景監測點/監測井。背景監測點/監測井應設置在所有重點區域及設施的上游,以提供不受企業生產過程影響且可以代表土壤/地下水質量的樣品。
在地下水及土壤氣采樣建井過程中鉆探出的土壤樣品,應作為地塊初次采樣時的背景值進行分析測試并予以記錄。
地下水背景監測井應與污染物監測井設置在同一含水層。
2.3土壤監測
2.3.1一般監測
一般來說,除去特征污染物只包含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外,其他區域或設施周邊均應定期開展土壤一般監測工作。
2.3.1.1點位數量
每個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至少布設1-3個土壤采樣點。采樣點具體數量可根據待監測區域大小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2.3.1.2點位位置
采樣點應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盡可能接近污染源。
2.3.1.3采樣深度
土壤監測應以監測區域內表層土壤(0.2m處)為重點采樣層,開展采樣工作。
2.3.2土壤氣監測
特征污染物中存在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應建設土壤氣監測井并定期開展土壤氣監測工作。
2.3.2.1點位數量
每個以揮發性有機物為特征污染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布設至少1個土壤氣監測點,具體數量應根據污染源所在區域大小進行適當調整。
2.3.2.2點位位置
采樣點應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盡可能接近污染源。
2.3.2.3采樣深度
土壤氣探頭的埋設深度應結合地層特性及污染物埋深(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區域)確定。應設置在但不僅限于:
1)地面以下1.5m處。
2)鉆探過程發現該區域已存在污染,且現場揮發性有機物便攜檢測設備讀數或土壤和地下水樣品檢測結果較高的位置。
3)埋藏于地下的罐槽、管線等設施周邊。
4)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細帶不小于1m。
2.4地下水監測
2.4.1點位數量
每個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布設至少1個地下水監測點,具體數量應根據待監測區域大小及污染物擴散途徑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2.4.2點位位置
地下水監測井應布設在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向(圖2-1)。
地下水的流向可能會隨著季節、潮汐、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波動等狀況改變。此時應將監測井布設在污染物所有潛在遷移途徑的下游。
圖2-1重點區域周邊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示例
在同一個企業內部,監測井可以根據廠房及設施分布的情況統籌規劃(圖2-2)。處于同一污染物遷移途徑上的相鄰區域或設施可合并監測(如圖2-2中儲罐區)。
以下情況不適宜合并監測:
1)處于同一污染物遷移途徑上但相隔較遠的區域或設施。
2)相鄰但污染物遷移途徑不同的區域或設施(如圖2-2中兩個相鄰的生產車間)。
圖2-2某企業園區中地下水監測井的布設示例
2.4.3采樣深度
監測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應根據污染物性質、含水層厚度以及地層情況確定。
(1)污染物性質
當重點區域或設施的特征污染物為低密度污染物時,監測井進水口應穿過潛水面以保證能夠采集到含水層頂部水樣,如圖2-3(A)。
當重點區域或設施的特征污染物為高密度污染物時,監測井進水口應設在隔水層之上,含水層的底部或者附近,如圖2-3(B)。
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時存在,則設置監測井時應考慮在不同深度采樣的需求。
圖2-3基于污染物性質的監測井布設方法示例
(2)含水層厚度
對于厚度小于3m的含水層,可不分層采樣;對于厚度大于3m的含水層,原則上應分上中下三層進行采樣。
(3)地層情況
地下水監測以調查第一含水層(潛水)為主。但在重點區域或設施識別過程中認為有可能對多個含水層產生污染的情況下,應對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含水層進行監測。有可能對多個含水層產生污染的情況常見于但不僅限于:
1)第一含水層的水量不足以開展地下水監測。
2)第一含水層與下部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層厚度較薄或已被穿透。(如圖2-4A所示)
3)有埋藏深度達到了下部含水層的地下罐槽、管線等設施。
4)第一含水層與下部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層不連續。(如圖2-4B所示)
圖2-4淺層地下水與下部含水層之間關系
地下水監測井的深度還應充分考慮季節性的水位波動設置。
企業或鄰近區域內現有的地下水監測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為地下水監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