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
(晉環環評【2018】71號)
各市環境保護局,各有關單位: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是保護生態環境、滿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性項目,但因其“鄰避效應”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2017年我廳下發了《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晉環環評(2017]61號),國家發改委會同環保部等五部委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17]2166號),今年環境保護部下發了《關于印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20號,以下簡稱《準入條件》),省發改委會同我廳等四部門下發了《關于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規劃選址工作和編制中長期專項規劃的通知》(晉發改資環發[2018]104號),為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提供了依據。為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指導各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是生活垃圾處理的重要方式,對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解決“垃圾圍城”“垃圾上山下鄉”等突出環境問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各市應當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充分發揮環評預防環境不良影響、促進協調發展的作用,促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健康有序建設。
二、推進科學編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工作。按照國家《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17]2166號)和《關于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規劃選址工作和編制中長期專項規劃的通知識晉發改資環發【2018]104號),由各市發改委編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各市要督促規劃編制部門同步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為科學編制專項規劃提供有力支撐,推進完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三、切實負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責任。根據2018年第一次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今年我廳下發了《關于調整下放部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的通知以晉環環評[2018]18號)將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權下放至各設區市。為有效防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本身環境問題和“鄰避效應”,確保審批質量,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家相關政策、規范、標準的研究,接好用好審批權,切實擔負起轄區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的責任。各設區市不得再次下放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權。
四、著力把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選址布局關。這是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審批工作、防范環境社會風險的關鍵。要嚴格落實《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晉環環評[2017]61號)和《準入條件》等有關要求,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等環保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區域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及規劃的城市文教衛生、生活居住區及其附近選址布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
(二)充分合理利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熱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是穩定的熱源,應堅持節約優先的方針,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優先利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熱源,由政府協調配套建設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向周邊分散供熱的居民區、廠礦等單位集中供熱,實現節能減排。
(三)鼓勵利用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改建或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和在化工園區中心地帶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
(四)盡量擴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外控制范圍。在確保廠界外不小于30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基礎上,盡量遠離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標,確保在住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最不利的排放狀況下,距其最近的敏感目標大氣環境質量特征污染物指標不超標。
五、嚴格控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污染排放。嚴格按照《準入條件》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的選址、技術、運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各項要求,進行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審批。各市應汲取全國已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運行的經驗教訓,充分進行爐型比較,選擇技術先進、成熟可靠、適應性強、燃燒效果好、能更多處理生活垃圾的焚燒爐,嚴禁選用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焚燒爐。為節約用水、減少廢水產生量,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采用空冷機組,具備條件的應使用中水;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等應當收集并在廠內處理立足于廠內回用,外排應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六、依法公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信息。項目建設和運營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公眾參與工作。大氣環境評價范圍內居民點的公眾參與率應達到70%以上(按戶數計),距廠界800米以內居民點的公眾參與率應達到100%(按戶數計);應公開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包括不利環境影響及減緩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完成后,應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公眾參與說明。環境保護部門要及時公開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受理、審批情況。
各市要努力通過環評工作促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面向周邊居民設立共享區域,困地制宜配套綠化、體育和休閑設施,實施優惠供熱、供電服務,創造優美環境,變“鄰避效應”為“鄰利效應”,實現協調、綠色、共享發展。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
(晉環環評【2018】71號)
各市環境保護局,各有關單位: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是保護生態環境、滿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性項目,但因其“鄰避效應”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2017年我廳下發了《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晉環環評(2017]61號),國家發改委會同環保部等五部委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17]2166號),今年環境保護部下發了《關于印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20號,以下簡稱《準入條件》),省發改委會同我廳等四部門下發了《關于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規劃選址工作和編制中長期專項規劃的通知》(晉發改資環發[2018]104號),為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提供了依據。為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指導各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是生活垃圾處理的重要方式,對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解決“垃圾圍城”“垃圾上山下鄉”等突出環境問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各市應當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工作,充分發揮環評預防環境不良影響、促進協調發展的作用,促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健康有序建設。
二、推進科學編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工作。按照國家《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17]2166號)和《關于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規劃選址工作和編制中長期專項規劃的通知識晉發改資環發【2018]104號),由各市發改委編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各市要督促規劃編制部門同步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為科學編制專項規劃提供有力支撐,推進完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三、切實負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責任。根據2018年第一次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今年我廳下發了《關于調整下放部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的通知以晉環環評[2018]18號)將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權下放至各設區市。為有效防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本身環境問題和“鄰避效應”,確保審批質量,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家相關政策、規范、標準的研究,接好用好審批權,切實擔負起轄區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的責任。各設區市不得再次下放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審批權。
四、著力把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選址布局關。這是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審批工作、防范環境社會風險的關鍵。要嚴格落實《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晉環環評[2017]61號)和《準入條件》等有關要求,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等環保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區域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及規劃的城市文教衛生、生活居住區及其附近選址布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
(二)充分合理利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熱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是穩定的熱源,應堅持節約優先的方針,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優先利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熱源,由政府協調配套建設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向周邊分散供熱的居民區、廠礦等單位集中供熱,實現節能減排。
(三)鼓勵利用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改建或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和在化工園區中心地帶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
(四)盡量擴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外控制范圍。在確保廠界外不小于30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基礎上,盡量遠離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標,確保在住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最不利的排放狀況下,距其最近的敏感目標大氣環境質量特征污染物指標不超標。
五、嚴格控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污染排放。嚴格按照《準入條件》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的選址、技術、運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各項要求,進行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審批。各市應汲取全國已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運行的經驗教訓,充分進行爐型比較,選擇技術先進、成熟可靠、適應性強、燃燒效果好、能更多處理生活垃圾的焚燒爐,嚴禁選用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焚燒爐。為節約用水、減少廢水產生量,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采用空冷機組,具備條件的應使用中水;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等應當收集并在廠內處理立足于廠內回用,外排應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六、依法公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信息。項目建設和運營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公眾參與工作。大氣環境評價范圍內居民點的公眾參與率應達到70%以上(按戶數計),距廠界800米以內居民點的公眾參與率應達到100%(按戶數計);應公開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包括不利環境影響及減緩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完成后,應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公眾參與說明。環境保護部門要及時公開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受理、審批情況。
各市要努力通過環評工作促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面向周邊居民設立共享區域,困地制宜配套綠化、體育和休閑設施,實施優惠供熱、供電服務,創造優美環境,變“鄰避效應”為“鄰利效應”,實現協調、綠色、共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