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 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就做好我區光伏發電扶貧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光伏扶貧工作的重要意義
光伏發電具有一次性投入、后期維護運行成本低、收益長期穩定的特性,利用光伏發電對我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進行扶貧,有利于推廣清潔能源的利用,有利于增加無勞動能力貧困人口的經濟收入,是資產收益扶貧的重要方式。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實施光伏扶貧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穩妥推進全區光伏扶貧工作,為我區打贏脫貧攻堅戰、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增添新的力量。
二、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以前,我區國貧和區貧旗縣(市、區)建設約140萬千瓦光伏扶貧工程,保障5.6萬戶建檔立卡的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每年每戶可通過光伏扶貧工程穩定收入3000元以上,持續扶貧20年。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逐步推開。既要積極穩妥開展光伏扶貧工程建設,也要因地制宜、合理有序逐步推開,保障光伏扶貧工作順利實施,避免造成光伏扶貧工程上網消納困難。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光伏扶貧人口分布,統籌規劃布局,按照電力消納能力、電網接入條件和土地使用情況,統籌安排光伏扶貧工程建設。
——強化監督、保障實施。盟市和旗縣(市、區)建立光伏扶貧監督管理機制,制定保障措施,確保建設資金籌措到位、扶貧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三、重點任務
(一)明確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負責光伏扶貧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要按照自治區扶貧部門確定的扶貧對象開展光伏扶貧工程實施,保障扶貧資金及時、精準到位;要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本地區光伏扶貧工作任務,并按季度向自治區光伏扶貧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二)明確光伏扶貧工程投資主體。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光伏扶貧工程的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合資組建。投融資主體在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代表政府出資和承擔相應責權利,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資產歸投融資主體和投資企業共有,投融資主體要將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給扶貧對象,代表扶貧對象參與項目投資經營。各地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中央、地方國有企業,以及社會責任感強的民營企業參與光伏扶貧工程的投資和建設??梢圆扇∈袌龈偁幏绞揭M社會資本,建立混合制投資主體。
(三)因地制宜確定光伏扶貧模式。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光伏扶貧工程的建設方式。根據扶貧對象數量、分布及光伏發電建設條件,在保障扶貧對象每年獲得穩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選擇建設模式和建設場址,可采取扶貧對象和光伏扶貧工程不在同一區域的異地扶貧方式,采用資產收益扶貧的制度安排,保障貧困戶獲得穩定收益。我區光伏扶貧工程主要采用集中式光伏電站方式,每戶扶貧對象對應的項目規模標準為25千瓦左右。鼓勵結合設施農牧業建設光伏扶貧電站,帶動貧困地區產業發展。
(四)統籌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整合產業扶貧和其他相關涉農涉牧資金,統籌解決光伏扶貧工程建設資金問題,地方政府籌措資金要折股量化給光伏扶貧對象。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共同籌措資本金,其余資金通過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優惠貸款解決。
(五)準確識別確定扶貧對象。
扶貧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扶貧辦確定的光伏扶貧范圍,以旗縣(市、區)為單元,調查摸清扶貧對象及貧困人口具體情況,準確確定建檔立卡的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人口數量、分布和貧困程度等信息,并建立光伏扶貧名冊,作為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分配扶貧收益的重要依據。
(六)建立扶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扶貧管理部門要制定光伏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對扶貧對象精準識別,并進行動態管理,切實做好光伏扶貧資金的管理、分配和撥付工作,確保實現光伏扶貧對象增收目標。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和商業化投資企業合資建設的光伏扶貧電站,收益按股比分成,代表政府的投融資主體收益部分由扶貧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按月或年度向扶貧對象分配資產收益。參與扶貧的商業化投資企業應積極配合,為扶貧對象能夠獲得穩定收益創造條件。
(七)建立長期可靠運營管理體系。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法確定光伏扶貧電站的運維和技術服務企業。鼓勵通過特許權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承擔光伏電站的運營管理和技術服務。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的運行管理,由與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合作的商業化投資企業承擔。
(八)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服務。
電網企業要加大貧困地區農村電網改造工作力度,為光伏扶貧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提供技術保障;應將集中式光伏電站扶貧項目接網工程納入“綠色通道”辦理,確保光伏扶貧工程與配套電網工程同時投入運行;要積極配合光伏扶貧工程的規劃和設計工作,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基礎資料,負責設計光伏扶貧的接網方案,并承擔接網和配套電網的投資和建設工作;要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貧項目并網運行和電量消納方案,確保項目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
(九)加強技術和質量監督管理。
光伏扶貧工程應采購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鼓勵采購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產品。系統集成商應具有足夠的技術能力和工程經驗,設計和施工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光伏扶貧工程發電技術指標及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接入電網有關技術要求,并接受電網運行遠程監測和調度。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包括資質管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運行維護、信息管理等內容的投資管理體系,并加強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行信息的管理。
(十)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并參照《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大綱》(國能綜新能〔2016〕280號),由有關盟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扶貧管理部門,以旗縣(市、區)為單元編制光伏扶貧建設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光伏扶貧項目的目標任務、扶持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數及貧困人員詳細信息、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接網方案、資金籌措方案、運營管理主體、投資效益分析、管理體制、收益分配辦法、地方配套政策、組織保障措施等內容。實施方案要做到與扶貧對象精準對接,運營管理主體明確,土地等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接網和并網運行條件經當地電網公司認可。實施方案由有關盟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制定優惠政策。
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行涉及的管理部門要認真研究、科學制定各項優惠政策,盡可能簡化相關辦理手續,減免相關稅費,保障光伏扶貧工程資產收益,確保光伏扶貧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創新金融服務。
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按照國家有關光伏扶貧工程優惠貸款政策,與光伏扶貧工程投資主體做好貸款銜接,并做好配套服務工作。鼓勵其他銀行以及社保、保險、基金等資金在獲得合理回報的前提下為光伏扶貧項目提供低成本融資。鼓勵眾籌等創新金融融資方式支持光伏扶貧項目建設,鼓勵企業提供包括直接投資和技術服務在內的多種支持。
(三)保障補貼資金發放。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發放管理制度,優先將光伏扶貧項目的補貼需求列入年度計劃,確保光伏扶貧項目按月足額結算電費和領取國家補貼資金。
(四)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鼓勵電力能源央企和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參與光伏扶貧工程的投資和建設。鼓勵各類所有制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光伏扶貧工程實施,鼓勵企業組建光伏扶貧聯盟。出臺適當優惠政策,優先支持參與光伏扶貧企業開展規?;夥娬窘ㄔO,保障參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通過大力宣傳,樹立參與企業社會形象。
五、加強組織協調
成立自治區光伏扶貧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統籌組織協調全區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開發局)和自治區扶貧辦。各相關盟市和旗縣(市、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開發局)負責組織相關盟市編制光伏扶貧規劃、布局和實施方案,進行初審后上報國家能源局審批;組織協調光伏扶貧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跟蹤統計光伏扶貧工程建設進度,協調督促盟市開展工程驗收相關工作。自治區扶貧辦負責確定光伏扶貧對象范圍,建立光伏扶貧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負責扶貧資金的管理、分配撥付,協調處理領導小組日常事務。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林業廳負責光伏扶貧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協調和土地補償收費方面優惠政策的落實。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協調和保障工作。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 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就做好我區光伏發電扶貧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光伏扶貧工作的重要意義
光伏發電具有一次性投入、后期維護運行成本低、收益長期穩定的特性,利用光伏發電對我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進行扶貧,有利于推廣清潔能源的利用,有利于增加無勞動能力貧困人口的經濟收入,是資產收益扶貧的重要方式。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實施光伏扶貧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穩妥推進全區光伏扶貧工作,為我區打贏脫貧攻堅戰、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增添新的力量。
二、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以前,我區國貧和區貧旗縣(市、區)建設約140萬千瓦光伏扶貧工程,保障5.6萬戶建檔立卡的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每年每戶可通過光伏扶貧工程穩定收入3000元以上,持續扶貧20年。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逐步推開。既要積極穩妥開展光伏扶貧工程建設,也要因地制宜、合理有序逐步推開,保障光伏扶貧工作順利實施,避免造成光伏扶貧工程上網消納困難。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光伏扶貧人口分布,統籌規劃布局,按照電力消納能力、電網接入條件和土地使用情況,統籌安排光伏扶貧工程建設。
——強化監督、保障實施。盟市和旗縣(市、區)建立光伏扶貧監督管理機制,制定保障措施,確保建設資金籌措到位、扶貧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三、重點任務
(一)明確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負責光伏扶貧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要按照自治區扶貧部門確定的扶貧對象開展光伏扶貧工程實施,保障扶貧資金及時、精準到位;要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本地區光伏扶貧工作任務,并按季度向自治區光伏扶貧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二)明確光伏扶貧工程投資主體。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光伏扶貧工程的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合資組建。投融資主體在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代表政府出資和承擔相應責權利,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資產歸投融資主體和投資企業共有,投融資主體要將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給扶貧對象,代表扶貧對象參與項目投資經營。各地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中央、地方國有企業,以及社會責任感強的民營企業參與光伏扶貧工程的投資和建設??梢圆扇∈袌龈偁幏绞揭M社會資本,建立混合制投資主體。
(三)因地制宜確定光伏扶貧模式。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光伏扶貧工程的建設方式。根據扶貧對象數量、分布及光伏發電建設條件,在保障扶貧對象每年獲得穩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選擇建設模式和建設場址,可采取扶貧對象和光伏扶貧工程不在同一區域的異地扶貧方式,采用資產收益扶貧的制度安排,保障貧困戶獲得穩定收益。我區光伏扶貧工程主要采用集中式光伏電站方式,每戶扶貧對象對應的項目規模標準為25千瓦左右。鼓勵結合設施農牧業建設光伏扶貧電站,帶動貧困地區產業發展。
(四)統籌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整合產業扶貧和其他相關涉農涉牧資金,統籌解決光伏扶貧工程建設資金問題,地方政府籌措資金要折股量化給光伏扶貧對象。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共同籌措資本金,其余資金通過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優惠貸款解決。
(五)準確識別確定扶貧對象。
扶貧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扶貧辦確定的光伏扶貧范圍,以旗縣(市、區)為單元,調查摸清扶貧對象及貧困人口具體情況,準確確定建檔立卡的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人口數量、分布和貧困程度等信息,并建立光伏扶貧名冊,作為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分配扶貧收益的重要依據。
(六)建立扶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扶貧管理部門要制定光伏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對扶貧對象精準識別,并進行動態管理,切實做好光伏扶貧資金的管理、分配和撥付工作,確保實現光伏扶貧對象增收目標。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和商業化投資企業合資建設的光伏扶貧電站,收益按股比分成,代表政府的投融資主體收益部分由扶貧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按月或年度向扶貧對象分配資產收益。參與扶貧的商業化投資企業應積極配合,為扶貧對象能夠獲得穩定收益創造條件。
(七)建立長期可靠運營管理體系。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法確定光伏扶貧電站的運維和技術服務企業。鼓勵通過特許權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承擔光伏電站的運營管理和技術服務。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的運行管理,由與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合作的商業化投資企業承擔。
(八)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服務。
電網企業要加大貧困地區農村電網改造工作力度,為光伏扶貧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提供技術保障;應將集中式光伏電站扶貧項目接網工程納入“綠色通道”辦理,確保光伏扶貧工程與配套電網工程同時投入運行;要積極配合光伏扶貧工程的規劃和設計工作,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基礎資料,負責設計光伏扶貧的接網方案,并承擔接網和配套電網的投資和建設工作;要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貧項目并網運行和電量消納方案,確保項目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
(九)加強技術和質量監督管理。
光伏扶貧工程應采購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鼓勵采購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產品。系統集成商應具有足夠的技術能力和工程經驗,設計和施工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光伏扶貧工程發電技術指標及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接入電網有關技術要求,并接受電網運行遠程監測和調度。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包括資質管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運行維護、信息管理等內容的投資管理體系,并加強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行信息的管理。
(十)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并參照《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大綱》(國能綜新能〔2016〕280號),由有關盟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扶貧管理部門,以旗縣(市、區)為單元編制光伏扶貧建設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光伏扶貧項目的目標任務、扶持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數及貧困人員詳細信息、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接網方案、資金籌措方案、運營管理主體、投資效益分析、管理體制、收益分配辦法、地方配套政策、組織保障措施等內容。實施方案要做到與扶貧對象精準對接,運營管理主體明確,土地等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接網和并網運行條件經當地電網公司認可。實施方案由有關盟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制定優惠政策。
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行涉及的管理部門要認真研究、科學制定各項優惠政策,盡可能簡化相關辦理手續,減免相關稅費,保障光伏扶貧工程資產收益,確保光伏扶貧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創新金融服務。
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按照國家有關光伏扶貧工程優惠貸款政策,與光伏扶貧工程投資主體做好貸款銜接,并做好配套服務工作。鼓勵其他銀行以及社保、保險、基金等資金在獲得合理回報的前提下為光伏扶貧項目提供低成本融資。鼓勵眾籌等創新金融融資方式支持光伏扶貧項目建設,鼓勵企業提供包括直接投資和技術服務在內的多種支持。
(三)保障補貼資金發放。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發放管理制度,優先將光伏扶貧項目的補貼需求列入年度計劃,確保光伏扶貧項目按月足額結算電費和領取國家補貼資金。
(四)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鼓勵電力能源央企和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參與光伏扶貧工程的投資和建設。鼓勵各類所有制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光伏扶貧工程實施,鼓勵企業組建光伏扶貧聯盟。出臺適當優惠政策,優先支持參與光伏扶貧企業開展規?;夥娬窘ㄔO,保障參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通過大力宣傳,樹立參與企業社會形象。
五、加強組織協調
成立自治區光伏扶貧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統籌組織協調全區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開發局)和自治區扶貧辦。各相關盟市和旗縣(市、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開發局)負責組織相關盟市編制光伏扶貧規劃、布局和實施方案,進行初審后上報國家能源局審批;組織協調光伏扶貧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跟蹤統計光伏扶貧工程建設進度,協調督促盟市開展工程驗收相關工作。自治區扶貧辦負責確定光伏扶貧對象范圍,建立光伏扶貧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負責扶貧資金的管理、分配撥付,協調處理領導小組日常事務。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林業廳負責光伏扶貧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協調和土地補償收費方面優惠政策的落實。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協調和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