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即將召開,農工黨中央擬提交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提案《關于完善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政府補貼政策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包括對目前實施的資金補貼進行評估和調整。目前的資金補貼已取得巨大的產業推動效果,今后可以尋求資金補貼以外的方式,如采取加大研發費用的稅費抵扣、政府采購、定向降息貸款等相對柔和、對市場供求關系沖擊更小的方式。鑒于2020年之前的補貼標準已經鎖定,可以通過臨時調整的方式大幅降低補貼標準,尤其是爭議較大的客車、專用車補貼標準。
農工黨中央擬提交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提案
關于完善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政府補貼政策的建議
農工黨中央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獲得飛速發展,與政府補貼的杠桿作用密不可分。直接、巨額、持續的補貼,也產生了產銷數據與實際使用數據出現較大落差、車企騙補以及干擾市場供求、破壞公平競爭等問題。
第一,現有的補貼規則只注重形式合法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獲得補貼資金必須先有銷售結果,然后上報相應的監管部門審批,對于政府介入產業發展是否會引發干擾市場供求、破壞公平競爭等問題,沒有前瞻性的考慮。有的地方要求企業本地注冊,有的地方強制性地排除混合動力,只補貼純電動。這種選擇性的補貼政策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了影響。
第二,補貼對象、標準及條件等規則的制定,在程序上缺乏足夠的公開性。事前缺乏聽證、征求行業協會、企業及公眾意見等程序,事中也沒有就補貼的實際效果、調整方法及時機等重要問題設置類似的程序,導致補貼規則難以形成社會共識,出現騙補現象等問題還引起社會對補貼必要性的質疑。
第三,補貼缺乏其他公共政策的配套和協同。補貼對生產方的激勵作用大,而對消費市場的激勵效果比較有限,尤其是充電站、充電樁的建設與管理遠遠滯后此外,一些實行汽車限購、限行的一線城市,通過新能源汽車上牌不搖號或不競價拍賣等方法,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
第四,巨額補貼客觀上刺激了車企的騙補行為。企業上報的、用于統計補貼的產銷數據與消費者實際使用的、上牌的數據之間出現巨大落差。相關部門習慣于采取一般性的檢查、處罰、通報批評等方法,未能針對新能源汽車企業騙補的特殊性采取行之有效、標本兼治的措施。
建議:一、 將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予以規范。按照國務院即將出臺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將決策動議、決策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具體規則落到實處。補貼資金的劃撥、使用和監督,應當嚴格按照我國《預算法》的規定執行。對于補貼規則的制定、補貼資金的使用,應強化人大監督的作用。
二、對目前實施的資金補貼進行評估和調整。目前的資金補貼已取得巨大的產業推動效果,今后可以尋求資金補貼以外的方式,如采取加大研發費用的稅費抵扣、政府采購、定向降息貸款等相對柔和、對市場供求關系沖擊更小的方式。 鑒于2020年之前的補貼標準已經鎖定,可以通過臨時調整的方式大幅降低補貼標準,尤其是爭議較大的客車、專用車補貼標準。
三、對補貼規則實施競爭中立審查。在該審查中明確:補貼應該是性能和技術導向,而非注冊地及相應的地方稅收貢獻等考量;在補貼對象以及補貼標準、范圍和條件的確定中避免選擇性、傾斜性;必須在制定補貼規則的過程中融入論證、聽證、征求意見等民主因素,并保證審查主體的權威性,現行的以政府內部為主的審查缺乏廣泛性和公開性,應加強人大審查和司法審查。
四、 促進補貼與其他公共政策之間的協同。應該將補貼對象向充電站、充電樁等基礎設施建設大幅度轉移。調整為了刺激新能源汽車的購買而推出的“無需搖號”、“不限行”等公共政策。五、優化補貼的績效評估與調整、退出機制,嚴格懲戒騙補行為。在具體的補貼規則中增加獨立、明確的績效評估流程與準則。首先,在政府內部績效評估和資金使用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增加外部審查和合理性審查機制。可以由各級人大常委會委托專業的第三方實施。
其次, 增強補貼調整和退出規則的透明度,讓企業、消費者和一般公眾明白補貼是有條件限制的,是基于對特定產業目標、生態環境目標長遠考慮的階段性政策。第三,依法查處騙補行為,對查實的單位及個人嚴格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通過“黑名單制度”(一定期限乃至終身的產業準入限制)加強震懾力。
建議承辦單位: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
農工黨中央擬提交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提案
關于完善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政府補貼政策的建議
農工黨中央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獲得飛速發展,與政府補貼的杠桿作用密不可分。直接、巨額、持續的補貼,也產生了產銷數據與實際使用數據出現較大落差、車企騙補以及干擾市場供求、破壞公平競爭等問題。
第一,現有的補貼規則只注重形式合法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獲得補貼資金必須先有銷售結果,然后上報相應的監管部門審批,對于政府介入產業發展是否會引發干擾市場供求、破壞公平競爭等問題,沒有前瞻性的考慮。有的地方要求企業本地注冊,有的地方強制性地排除混合動力,只補貼純電動。這種選擇性的補貼政策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了影響。
第二,補貼對象、標準及條件等規則的制定,在程序上缺乏足夠的公開性。事前缺乏聽證、征求行業協會、企業及公眾意見等程序,事中也沒有就補貼的實際效果、調整方法及時機等重要問題設置類似的程序,導致補貼規則難以形成社會共識,出現騙補現象等問題還引起社會對補貼必要性的質疑。
第三,補貼缺乏其他公共政策的配套和協同。補貼對生產方的激勵作用大,而對消費市場的激勵效果比較有限,尤其是充電站、充電樁的建設與管理遠遠滯后此外,一些實行汽車限購、限行的一線城市,通過新能源汽車上牌不搖號或不競價拍賣等方法,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
第四,巨額補貼客觀上刺激了車企的騙補行為。企業上報的、用于統計補貼的產銷數據與消費者實際使用的、上牌的數據之間出現巨大落差。相關部門習慣于采取一般性的檢查、處罰、通報批評等方法,未能針對新能源汽車企業騙補的特殊性采取行之有效、標本兼治的措施。
建議:一、 將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予以規范。按照國務院即將出臺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將決策動議、決策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具體規則落到實處。補貼資金的劃撥、使用和監督,應當嚴格按照我國《預算法》的規定執行。對于補貼規則的制定、補貼資金的使用,應強化人大監督的作用。
二、對目前實施的資金補貼進行評估和調整。目前的資金補貼已取得巨大的產業推動效果,今后可以尋求資金補貼以外的方式,如采取加大研發費用的稅費抵扣、政府采購、定向降息貸款等相對柔和、對市場供求關系沖擊更小的方式。 鑒于2020年之前的補貼標準已經鎖定,可以通過臨時調整的方式大幅降低補貼標準,尤其是爭議較大的客車、專用車補貼標準。
三、對補貼規則實施競爭中立審查。在該審查中明確:補貼應該是性能和技術導向,而非注冊地及相應的地方稅收貢獻等考量;在補貼對象以及補貼標準、范圍和條件的確定中避免選擇性、傾斜性;必須在制定補貼規則的過程中融入論證、聽證、征求意見等民主因素,并保證審查主體的權威性,現行的以政府內部為主的審查缺乏廣泛性和公開性,應加強人大審查和司法審查。
四、 促進補貼與其他公共政策之間的協同。應該將補貼對象向充電站、充電樁等基礎設施建設大幅度轉移。調整為了刺激新能源汽車的購買而推出的“無需搖號”、“不限行”等公共政策。五、優化補貼的績效評估與調整、退出機制,嚴格懲戒騙補行為。在具體的補貼規則中增加獨立、明確的績效評估流程與準則。首先,在政府內部績效評估和資金使用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增加外部審查和合理性審查機制。可以由各級人大常委會委托專業的第三方實施。
其次, 增強補貼調整和退出規則的透明度,讓企業、消費者和一般公眾明白補貼是有條件限制的,是基于對特定產業目標、生態環境目標長遠考慮的階段性政策。第三,依法查處騙補行為,對查實的單位及個人嚴格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通過“黑名單制度”(一定期限乃至終身的產業準入限制)加強震懾力。
建議承辦單位: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